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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朱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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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民间融资更需要策划----朱耿洲博士清华授课 2010-03-15

    12月19、20日,朱耿洲博士在清华大学“金融投资家总裁研修班”上,针对学员当前普遍关心的“民间融资”问题作了详细解读。朱博士说:民间融资,一是亟待政府出台更阳光的操作支持政策;二是中小企业自身也需要创新策划,会用、善用、慎用民间资本;三是个人谨慎参与民间集资!

    朱博士说,民间融资从传统渠道上讲,可分为直接融资、民间中介融资渠道。从方法上讲可分为个人借贷融资、企业拆借融资、标会集资融资、投资服务公司融资、民间钱庄融资、互助基金会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等。但朱博士认为经过策划,民间融资还可以有以下创新渠道与方法,如个人委托贷款、企业委托贷款、商会协会融资等。且如果在合适的金融政策环境下,通过以上渠道与方法,民间资本是完全可以用好、用活,可以阳光操作、良性循环,对正规金融形成一个有益的补充,从而真正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服务!

    但是,由于国内相关金融政策的缺失,金融机构或地方政府对民间资本缺乏有效监控,“民间融资”很容易被定性为“非法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也是触目惊心!

    朱博士列举了几个由“民间融资” 被定性“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例。一是 昨天(12月18日),80后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极刑,涉嫌集资诈骗案金额3.84亿元;二是今年8月5日,浙江缙云女老板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涉嫌集资诈骗案金额7.09亿元,至案发有1.28亿元未能归还。三是今年3月20日和25日,兩名溫州乐清高秋荷、陈美兰等人均因相同原因被起诉。而且仅温州当地就可能有10多起上亿元的正待处理的非法集资案,涉及金额37亿之多。

    朱博士在详细分析上述一桩桩骇人听闻的悲剧性案例始末后,表述了几下几点看法:

    1、民间融资客观存在。

    我国江浙一带民间集资一直盛行,典型的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抬会”和最近几年的高息集资。但是,民间融资是跟着中国经济周期走的,上世纪是当地市场经济发轫时期,草创时期的企业主急需资金,因此“抬会集资”等方式盛行,甚至曾有20余万人同时参加的“盛况”。而从2007年之后,由于当地的实体经济逐步走下坡路,集资者资金链越崩越紧,允诺的利率越来越高,很容易整体崩塌、东窗事发。

    2、我国民间资本正发挥着巨大作用,是一种法律范围内的正常现象,对正规金融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尽管国内正规金融体系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许多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由于资信条件、抵押担保等方面的劣势,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申请到贷款,民间借贷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必要的补充。据统计,08年我国中小企业使用民间资本量占总量85%,有的企业则达100%。

    3、金融供给与市场需求反差较大是民间资本活跃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高效的民间资金弥补了这一缺陷。以浙江为例,浙江正规金融机构目前的年贷款发放规模约在1.5~2万亿元之间。而浙江民间资本规模为7000~8000亿元,而民间融资规模在1300~1500亿元左右。另据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的会长周德文调查,“在民众手里的温州民间流动资本大致有6000亿元的人民币,温州估计投资在房地产上的资本就达到了2000多亿,光在上海和北京两个城市,就几乎达到1000个亿的民间资本。”

    4、国家金融法律不健全、信贷管理体制存在巨大缺陷是导致民间资本活跃的主要又一原因之一。

    国有金融机构存在着盘剥式的存贷差的事实;国家在金融市场高效的运作体系与本应该严格明确的金融法律条文及政策机制这几方面目前又存在巨大缺陷;我国资金使用体制尚不合理等等,导致民间金融活跃。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模糊的,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但是,借贷人的数量或者借贷金额的多少,法律没有给出明确规定;明知是高利贷借款还要主动借出款项者应该担负什么责任,法律同样也未说明。正因为法律的模糊,导致对上述吴英等案件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正常借款与集资诈骗!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本来应是为民间资本的合法筹集与使用提供了拓展的平台与渠道。但是,现实中却是:门槛较高,本来500-1000万元就可成立,但个别地方却要增加到1-2个亿,还要层层审批。这就变相成为一种权力寻租。变成许多人不是把精力放在筹集资金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上,而是挖空心思跑关系拿“执照”、拿牌子。

    5、民间融资会被一些不法之人利用,为保护公众的利益,政府对民间融资给予引导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在中国信用环境尚不健全的形势下,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规则,在《合同法》的约束下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允许个人或专门的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可能是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的现实选择。目前在中国日渐兴盛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实就是民间融资的有效渠道之一,但目前的准许机制与运作体制还不够完善,经营方法有待提高。我们中国资本策划研究院独家开发的一门全新课程--《小额贷款公司策划36计》,将为有志于从事此类业务的朋友们提供智力与实操支持。

    6、民间融资需要精心策划。

    如前所述,可以采取传统方法与创新民间融资方法综合进行,如个人委托贷款、企业委托贷款、商会协会融资等。这些民间融资方法是可以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的。民间资本也应该合法、快速、便利、自由的使用。只有这样,民间资本才是真正输入给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新鲜血液!民间资本兴则民营企业兴,民营企业兴则民族兴!

    朱博士在详细地讲述上述“个人委托贷款”等创新民间融资方法的具体操作流程后,还说明了个人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者要注意的事项,如可以从两点进行防范是否非法集资:一是亲自了解集资企业或个人的真实状况及所筹借资金的用途;二是进行逆向思维,简单算一算帐,分析支付高利息的合理性、可能性,从而理性投资。为防止上当受骗,还要问清用途、摸清信用、莫贪高利、核对身份、定好还期、提供担保、立下字据、及时追要等,以减少投资风险。

    为期两天的学习,学员感到收益匪浅。清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段辉忠、深圳广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罗永协经理等学员都进行了现场咨询,朱博士一一给予让他们非常满意的解答。青岛贷款网融资总监周先生与董事长董先生则异常兴奋地说:虽然来深圳听课路途遥远,虽然他们本身从事金融工作的人士,但这是第一次听到这样的实用的金融课程,因为朱博士的课的确让他们思路清晰、大开眼界、非常值!

 

 
图为朱耿洲博士解读民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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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本运作 |   浏览数(3488)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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