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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农业部农业开发资金申报(四) 20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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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3)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5)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6)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7)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3-2008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左右,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5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项目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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