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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财政部农业开发资金申报(一) 20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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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52号)精神,该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从2009年起实行100%无偿投入。

(一)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按照《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及《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年)》,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或出口重点区域内的优势特色园艺产品良种(种苗)繁育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及蚕种场改造。

蔬菜(含食用菌):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新疆;

水果:山西、福建、湖南、重庆、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兵团;

茶叶:江苏、江西、河南、湖北、贵州、云南、陕西;

蚕桑及亚麻:黑龙江、浙江、安徽、广东、广西;

花卉:云南、新疆;

中药材:吉林、宁夏;

热带作物(含天然橡胶、甘蔗、木薯):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以上各省均含农垦)。

同一品种限申报1个项目。

2.选建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项目申报单位须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①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蔬菜、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

(6)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今年冰冻雨雪低温灾害等受灾地区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7)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6-2008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申报品种为天然橡胶、甘蔗、木薯的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60万元以内,其他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2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5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字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

①企业申报须提供: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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