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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袁成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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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企业上市聘请中介机构 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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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聘请中介机构
 
 
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所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
(1)会计师
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是独立的,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会计师在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中的作用主要是作为独立的第三人,对发行人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验证其真实性和公允性,出具会计师报告,提供具有公信力的发行人财务信息。
会计师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编写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就重大财务会计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或独立解释、说明等;应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发行人内部控制会计师鉴证报告或意见等;另外,发行人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也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可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一个标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标题、审计委托人、范围段、意见段、签章和会计事务所的地址、报告日期。
意见段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意见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1)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3)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重要事项的说明。
※  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的方法前后期一致,而且注册会计师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的过程中,未受到阻碍和限制,不存在应该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地,只是个别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或者是个别重要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或者是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而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加说明段,以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
3)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或者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实,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
4)拒绝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2)律师
律师在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中的角色和作用当然不用多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合法、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所核查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严禁制作、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文件,严禁明示或暗示当事人制作或出具虚假文件。
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中,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问题作出准确判断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应当指出有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不得利用回避问题的方式误导监管部门、有关当事人和投资者,保留意见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作为主要问题特别列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除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外,对某一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的判断必须有一个确定的和准确的结论,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我们理解”等含混措辞。
律师的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五个方面:审查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主体资格;审查和验证募集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起草承销协议、债券人会议议事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专项偿债账户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出具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及专项鉴证意见;参与起草发行审核部门的反馈回复等。
※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必须具备、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告的法定文件之一。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依据、范围和声明。
2)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    说明发行人目前正在从事或者拟从事的业务活动是否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
3)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或者授权
?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文件,说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并且应当就股东大会的授权是否合法作出说明;
?    说明发行申请人已经取得和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如发行规模的核准、主管部门的批准、证监会的复审意见、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安排上市等)、
4)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发行人的业务及经营
说明发行人目前的业务与经营是否已经依法取得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批准、许可、核准、登记或备案等文件。
6)    发行人所有或者授权使用、经营的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    说明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经营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
?    说明发行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取得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如应予变更登记而发行人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应说明完成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7)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律师应当审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是经审查发现内容有瑕疵,并且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并说明前述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    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者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是否有冲突,该等冲突所造成的法律障碍是否已经排除。
?    说明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已因发行人的重组而变更,并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如果上述合同主体拟变更,应当说明是否获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完成变更手续后,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    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
?    其他应收、应付帐目项下的法律关系。
8)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    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说明其所涉金额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9)    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    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及财政补助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    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10)发行人的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
?    发行人是否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
?    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发行人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1)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说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说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已经得到该等批准或授权。
12)关于发行人的债券发行上市保荐人
?    说明发行人债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是否具备作为保荐人的资质(主要核查是否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等资质文件),其作为本期债券的保荐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关于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系发行人和/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为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及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责,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而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该规则主要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成、召开会议的情形、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和权利、会议的召开程序方式、提案的审议和表决以及决议的效力等重要事项进行详细的规定。
?    律师需要说明发行人和/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所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是否符合《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合法有效。
14)关于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系发行人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与债券受托管理人所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该协议对受托管理事项、发行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偿债违约和救济、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变更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
?    律师需要说明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所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是否已对本期债券发行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其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15)债券发行的担保
?    律师需要说明保证人是否具备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或拟设担保的财产是否合乎相关法律的规定条件,发行人为债券发行所取得的担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16)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
?    评级机构的有关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评级机构对债券的评级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7)关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说明经律师核查,发行人编报的《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是否详细披露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24号)》所规定的以下内容:发行概况、风险因素、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担保、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其他重要事项、发行人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备查文件等。
?    说明律师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了概要性核查,并着重审阅了其中引用本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说明经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所分别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
18)发行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
?    说明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受聘担任发行人的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有关中介机构是否合乎相关法律的规定。
19)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
?    说明发行人为发行公司债券所编报的申报材料是否包括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证监发行字225号)》所要求的全部必须材料。
?    说明发行人为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所编制的申报材料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是否符合《试点办法》的要求。
20)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1)   结论意见
?    概括说明律师对本次债券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如果不能作总括确认,可以逐项确认,或者对保留意见事项作出限定后再给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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