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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批评是因为还心存希望 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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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风青杨

 

叙利亚自由军的一个头目--动荡前是互联网工程师告诉环球时报记者邱永峥:当我还愿意发言,说让政府不快的话时,我对政权还是抱有希望;当我连批评的话都不愿意说时,那就意味着绝望,那就换种让政权明白的方式说话--枪炮与子弹,还有鲜血。或许这些语言才能让巴沙尔家人明白。后来邱永峥感叹道:我非常理解叙利亚反对派为什么最终选择了血腥的武装对抗道路:当你满怀希望与执政者对话时,他不理你;当你呼吁开始时,他拖着你;当他开枪杀人时,他不理整个世界。同样,当你发现枪和子弹更能让对方明白事理时,没有理由不选择枪与子弹,哪怕再多的流血与牺牲! 

 

倘若没有语言,人类将会面临怎样一个黑暗的世界?据一项调查研究显示,人类日常所获取的90%以上的信息都是来自语言,来自交流,来自表达。言论本身就是一种传播速度快,效率高,并且成本低的方式,这种特点定了其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更重要的是,在人类的语言中,批评甚至比赞美还重要,如果说赞美能认同某一种价值,那么批评则是帮你提升这种价值。

 

个体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病症是从社会微观粒子表达出来的。一个社会,如果不允许个人的表达,这个社会真实而重要的问题就无法被其他个体所理解,何谈解决问题?世界历史上所有不好的政治和时期都是由于一个人或者一个集团决定了整个社会的事务,而其所造成的影响却永远需要整个社会去承担。倘若没有言论自由,则公民和各个利益集团无法主张其权益,无法通过任一渠道去发表看法和建议,那么公共信息就不存在流动和传播,其所导致的恶果就是政府永远无法做出公正、理性的政策和决定。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大多数情况下,国人都在行使“举手”同意的权力,而对于“不同意”的权力,就如同隔着一层透明的薄玻璃,总是看的多,摸得少。而且,只要一说言论自由,总有人唐僧似的来劝你了: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你有说话的权利,党和政府保障人民说话的权利,但你人民也不能造谣、不能信谣、传谣,不能说假话、说谎话,不能乱说话,不能说乱话,不能污蔑领导、破坏秩序、不能危害稳定、不能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总而言之,你有说话的权利,但你只有说真话的权利,你有说话的权利,但你只有说正确的话的权利,你有说话的权利,但你只有说积极意义的话的权利……

 

真理是在言论的自由竟争中产生的。邓小平就曾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充许同意见,容易更快的产生真理。比如,经济学上的自由竞争市场比垄断市场的效率高,产量高并且成本低,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同样,在一个思想的自由市场,真理更易被发现和找到,并且所消耗的社会资源最少。这就是让言论自由竟争所产生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什么说言论必须自由?因为言论是一种市场。市场需求是多元的,人们不能只买一种东西,不仅品种要多样、同一种品种要创造条件让多人贩卖、价格允许竞争、质量上允许比较,这样民众才有机会选择一种接近自己需求的物品。同理,言论也是一种市场,有人相信这种观点,有人喜欢那种观点;有人觉得这种观点有理,有人觉得那种更合他的胃口;有人觉得这种言论更适合自己,有人觉得这种言论对自己有利,他们会选择一种更适合的言论来满足自己。

 

就一如今年春节期间的“韩方之战”,你可以站在韩寒或方舟子中的任何一方立场,或者中立。但没必要侮辱处于不同立场的人。因为,对方说出来的话,能否生根开花发芽,能否影响更多的人,能否为他人所采纳,这就是言论自由竞争的结果。当我们对不同意见习以为常,并且把维护不同意见的存在,看作是维护我们自己意见一样的时候,我们的言论自由才显得更加合理而且理直气壮。我们都知道在体育比赛时,不管输赢,我们要尊重竞争对手一样;同样的道理,在人生当中我们应该遵守规则,尊重自己的竞争对手,一切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自由是一种权力!反对是一种权力!沉默是一种权力!如果有美国人反对共和,要求推翻共和政府,那么共和政府有权给反对者定罪吗? 如果有美国人反对总统,要求他下台,那么美国总统有权给反对者定罪吗? 答案大家都清楚,只要以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反对诉求,就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是每一个美国人的基本的权力。他们的权力和自由是从哪里得来的?无非最开始是通过抗争甚至战争得到,后来就变得合法受到法律保护,并融入他们的文化,成为他们的传统。 

 

美国于1790年批准通过宪法,1791年就通过了著名的第一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如是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情愿伸冤的权力。除了宪法这条修正案,还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具体判决和解释。其中位于核心地位的,莫过于1964年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政府官员作为原告在起诉新闻界诽谤时,法院不得判其胜诉,除非他不仅能证明有关他的新闻报道的某些部分失实并损害其声誉,而且能证明新闻界的这一报道出于实际恶意

 

阅读《批评官员的尺度》一书后,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法官之所以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规格,是因为“公众人物”主要是政府官员,允许人民批评“公众人物”,更有利于推动公众、媒体“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应该是权力敬畏权利,因为,如果没有民众的授权,权力即无存在之理由。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官员不仅应该敬畏权力,而且应该无条件地接受舆论监督,习惯于时时刻刻待在玻璃盒子里。而记者、媒体人,则是社会这艘大船的瞭望员,是代表民众紧盯权力之手的眼睛。所谓无监督则无真相,无监督则无正义,如果官员可以在监督真空中优哉悠哉,权力就将毫无敬畏感可言,整个社会,都将无法免予被权力伤害的恐惧。可相关概念更多成为装饰判决书的“西式甜点”。当原告是手握实权的政府官员时,舶来理论就不见踪影了。这到底是对“公众人物”的理解不同,还是我们的法院“欺软怕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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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总裁时评 |   浏览数(1832)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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