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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解散国资委是搞活国有企业的首要条件 2009-08-07

作者:舒化鲁

 

中国企业规范化管理权威专家

 

笔者在《国有企业管理的十大“恶瘤”》一文中,对国有企业低效的原因做出了分析。国有企业管理的十大“恶瘤”,也就是国有企业低效的十大原因。在这十大原因之中,首要原因是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负盈不负亏。其它九个原因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这一原因中派生出来的。所以,要搞活国有企业,提升国有企业经营效益,首先就必须除掉这一“恶瘤”。

 

怎样才能除掉这一“恶瘤”?

 

答案是,解散国资委。

 

一、国资委的职能及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的企业,这个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有企业应该是全国人民所有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资产应该是全国人民共同所有的资产。国资委是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个机构。它不是国有资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主体,而仅仅是被授权代行所有权。因为它代行所有权,所以它也就具有了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也正是国资委的这种职能和性质决定了国资委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投资者与经营实体的关系。

 

国资委是国有企业资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主体,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是被国资委选拔任命承担国有企业经营责任的职业经理人。在这里,相对于国有资产也就构成了三重代理关系。国家政府代理全国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资委再代理国家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导人又通过接受国资委的委托行使经营权来代行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

 

在这种代理关系中,代理权因为被代理主体的分散性发生了一种演化,即把代理权演化成一种事实权。这种演化首先是在全国人民与国家政府这层代理关系上发生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主体——全国人民分散为13亿,这种极限性的分散,法律上的所有权主体也就全部丧失了所有权,剩下的仅仅是一个名义上的所有权主体,作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主体的公民个人,对国有企业资产无法行使任何形式的权力。因为这一演化,国家政府与国资委这一层代理关系也就发生了退化。代理关系是一种权责对等,关系平等的经济关系。国资委与国家政府之间不再是资产所有权代理人关系,而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对于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也就不再成为对于国资委的一种约束。没有哪一级政府给国资委下达了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

 

因为国资委与国家政府之间的代理关系退化为一种行政录属关系,因而国资委与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再是资产经营代理关系,而是退化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国资委更多的是根据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对自己的服从和忠诚程度进行取舍选择,因为行政隶属关系就是服从与被服从,忠诚与被忠诚的关系。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也因而不再对所经营资产的增值保值负责,而仅仅把效忠放在首位。而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表示效忠是需要成本投入的,而这种成本还不是简单地对国有企业经营效益的扣减,即从经营盈利中支付,而是扭曲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的努力方向,不再把国有企业资产增值的最大化——效益的最大化作为自己努力的目标,由此损失的不是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向国资委效忠所支付的价值,而是数十倍、数百倍,甚至千万倍于这种效忠所支付的价值。

 

正是因为存在前述三重扭曲的代理关系,才导致了国资委在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与法律上的资产所有权主体——国家或者全国人们之间打入了一个楔子,使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代理关系发生了退化演变。

 

二、解散国资委的理由

 

1、国资委负盈不负亏。

 

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导人对国有企业资产负盈不负亏,首先是因为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行所有权主体负盈不负亏。无论是对于国家国资委,还是省、市国资委,如果由它直接管辖的国有企业资产有了增值,也就是盈,他们可以把这种功归为自己。如果发生了亏损,他们则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是国有企业领导人的问题,从不谈自己对于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的选拔任用和考核监督上的失误和失察。在这里国资委的负盈不负亏相对于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是更重一重。国资委是一个政府机构,并不是一个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机构或个人。国资委主任是被任命的官员,国资委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他们都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主体,即使让他们承担责任也仅仅是一句空话。他们作为一个官员或公务员所能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考核扣分、扣发奖金工资、降职、免职,最严重的不过是刑事追诉而已。而这相对于国有资产的损失而言却毫无补益的。因为他们没有承担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的能力——个人经济实力。

 

2、国资委是腐败的根源。

 

也正是因为国资委和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都负盈不负亏,这种退化了的代理关系,也就成了腐败的根源。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导人的选拔任命、考核评价、薪资核定等等都直接是国资委的权限。而国资委又没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约束,所以任命谁,不任命谁;有没有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全面的考核;薪资是核定高一点,还是低一点等等,就都不重要了,重要的仅仅是相互之间的人际关系——服从与被服从,忠诚与被忠诚——达到一种什么程度。这就形成了国资委独有的绝对权力。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逻辑就在此反复演绎。在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与国资委之间形成一个“跑”和“送”的关系,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无论这种“跑”和“送”的关系现在发展到何种程度,其逻辑是不可抗拒的。政治觉悟和道德修养最多能减缓这一逻辑力量的作用,完全消除这一逻辑力量的作用是不可能的。英国哲学家罗素有一句名言,“人之所以有道德,是因为受的诱惑太少。”跑是联络感情,送是深化感情。对于那些直接掌握他们的升降任命、考核评价和薪资核定大权的人,跑得勤,送得多,就可能把自己的位置安顿得更坚固,甚至是升任为更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国资委没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约束,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也就没有最终的资产增值保值约束,国有企业内部的腐败因而在此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有人讲,“从XXX(一个进入世界500强的我国央企经营领导人)家乡出来的,只要鼻子眼睛长全了的,都当上了市级公司总经理。”这也许带有几分夸张,但因为没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约束,从国资委,到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再到国有企业的各级主管,都演化为一种没有约束的绝对权力,却成了一个普遍的事实。“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逻辑力量谁也难以抗拒。

 

3、国资委直接是国有企业低效的根源。

 

国资委相对于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而言是代理关系,而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相对于所经营的国有资产又是再一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并且这种代理关系都退化为行政隶属关系,所以资产所有权代理的增值保值责任约束也就全部丧失了。没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约束,国资委选人用人也就不免把服从与被服从,忠诚与被忠诚的关系放在首位,而把效益放在从属的可考虑也可不考虑的地位,低效也就不可避免了。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也上行下效,对于下属要的也是服从和忠诚,效益仅仅是在满足服从和忠诚要求的前提下才附带考虑的一个要求。所以在火车站售票厅经常见到一种景观:买票的队排了十多米长,可有好多售票窗紧闭,铁路局的各级主管都视而不见。更有甚者,有一次笔者出差急着赶路,在某一铁路局总部车站售票厅购买动力车票,就直接遭遇过这种景观。离开车时间已经很近了,笔者的助理跑到前面给站队的人说了一大片好话,让他插了一个队才及时买着票。我们气喘吁吁地上了车后,发现80%的坐位都空着,而约定和我们一块行动的人,却因为排队过长没有买到票上车。如果,铁路局的领导人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约束,他们就会很容易找到有效的办法避免这种资源浪费的发生。之所以火车空着跑,想上车的人不能及时买到票上车,是因为他们可以不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负责。所以,这些经营领导人首先是舒适自己,然后再舒适下面的员工,对它们要提供服务的对象——旅客是否方便,那远不是它们的关注点。对于此等事,国资委只能通过强化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增值保值约束,才能解决。而国资委从没有想到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相对于国资委本身没有必要,甚至真正解决了这一问题,还会削弱它自己的权力。谁会这样自己与自己过不去?

 

三、解散国资委之后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必须有人经营,必须有人监管。如果解散了国资委,如何组织经营,如何实施监管?这是必须回答的问题。其办法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1、在财政部成立国有资产稽核司,直接承担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的招标选拔和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稽查考核职责。这也就是把庞大的国资委缩减为一个三个职能处的司级机构,把国资委所代行的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缩减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约束权职能。第一个职能处负责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的招标选拔,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招标选拔操作程序进行限定,通过程序的科学化提升招标选拔操作的合理化,进而消除任何滥用权力的空间。第二个职能处负责国有企业所垄断的资源所形成的价值增值辩析和稽核,目标是把垄断资源带来的价值作为垄断利润收归国有,以避免国有企业由此演变成为一个既得利益集团,浸蚀社会必须有的公平。第三个职能处负责国有企业资产增值保值效果的核查,其具体审计事务可通过法定的程序招标由会计事务所来完成,该处仅仅组织抽查,以保证会计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应该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投标选拔机制。

 

在现行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导人是由国资委考核任命的,因为国有资产代理权退化为行政隶属关系,考核就成了形式,任命就成了关系。如果通过限定条件招标来选拔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就可从这种行政隶属关系回复到平等的代理关系上来。这限定条件是,根据特定国有企业资产总量的大小,限定投标人个人拥有的资产额度。如果某人想成为某一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必须拥有所限额度以上的个人资产才能投标,并直接把其资产超过限定额度的比例作为评标的一个重要依据。他投标成功后,直接把他的资产注入到所任职国有企业之中,让他以所注入的这部分资产对国有企业经营的盈亏承担责任。如果发生亏损,首先从他所注入的资产中扣除。通过这种方式也就可以保证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负盈又负亏。因为他的资产注入之后,一方面他在努力保证自己资产增值的同时,也同时保证了国有企业资产的增值。另外,如果发生了经营亏损,首先从他注入资产中扣除,也就强化了他的负亏责任。这里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具备投标资格的人是否充分多,能保证招标选拔的实施。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发展,合法经营积累了大量资产——上亿、上千万的人已经很多,足以提供这种支持。同时合法经营积累个人资产的多少,还是经营能力的一种实践检验。二是投标人的资产在国有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过小,能否起到负亏的作用。这一问题正是下面要讨论的内容。

 

3、成立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的注资支持基金会。

 

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相对都比较大,而一般个人所拥有的资产相对来说都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扩大对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的投标有资格的人的范围,可以让个人资产仅仅成为一种杠杆资产。这就要求专门成立一个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投标向国有企业注资的基金会,以为投标人提供支持。这就是通过财政划拨资金成立一个基金会,以相对稳定的利息贷给国有企业经营领导人的投标中标人,再注入到他中标的国有企业中去。而这部分资产仅仅转化了存在形式,由现金形式转化为所投国有企业的资产,它又可直接成为基金会贷款的抵押物。基金会的贷给额度可以限定在中标个人直接注入资产的90%以内,基金会的贷款就如同购房的按揭贷款一样,有一定风险,但风险已经很低。如果把投标人个人注资限定为5‰,那么,加上基金贷款就可使他在所任职国有企业的资产比例达到5%。如果再由他另外组织一个5人经营团队,经营团队成员每人注资按1‰设限,基金会对应给予货款支持,经营团队的另外5个人总共拥有所任职国有企业5%的资产。二者相加,他们的资产占有比例就可达到10%以上,它作为一个整体就足以承担所经营国有企业的盈亏。并且经营团队还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由基金会对应提供注资货款支持。

 

有了这样的改革,那么国有企业管理的十大“恶瘤”的第一个“恶瘤”就可以彻底除掉了。除掉了第一大“恶瘤”,其它的九个“恶瘤”也就容易除掉了。除掉了这十大管理“恶瘤”,国有企业也就有了彻底搞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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