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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在职公务员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方法研究 200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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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现在正致力于公务员培训的培训师来说,经过一年多对部分政府单位在职公务员的培训,认识到公务员培训的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希望结合八年来在管理培训领域的经验和理论基础对公务员培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从而找出科学而有效的方法。在写这片文章前,我了解了现行国家对公务员培训的一些制度和意见。在职公务员培训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公务员培训无论是在培训的内容和目标要求上,还是在客观环境和条件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过去行之有效的一些传统的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途径以及教学方式和手段表现出了与现实情况不太适应的一面。因此,如何加强和改进公务员培训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须研究和解决的一项课题。

    一、当前公务员培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是对培训工作认识的片面性。公务员培训通俗讲就是要对公务员的胜任力进行培训。对公务员胜任力的培训应该包含公务员心态,知识和技能三个方面。而不简单是知识和技能,当前公务员培训中我们往往认为公务员心态培训就是政治思想工作,这种认识是片面而不科学的。公务员心态应包含公务员心理健康,工作态度,政治思想几个方面。培训的本身不只是上课,培训不只是概念,更重要是行动。最好的培训来自工作中全面而系统的训导。   

 2、对公务员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市场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经济管理国际化,高新技术革命带来的信息化和网络化,都对公务员的知识结构、文化水平、管理能力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需要培养一大批精通多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较强行政管理能力的高素质的行政专业人才。这就需要强化公务员培训,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而许多单位和部门对公务员培训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总认为培训是“软任务”,可搞可不搞。对受训人员来讲,由于宣传教育不够,约束措施不力,对培训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不少人感到培训作用不大,训与不训一个样。

  3、培训需求分析缺乏。现代培训认为,培训需求的调查分析是取得培训预期效果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在我们的一些培训中,这道必不可少的工序却常常给“精简”了。上级让学什么,就培训什么;即使搞需求分析,也往往强调需求的统一性、总体性多,忽略地区、人才层次、类别的个体差异,不明了需要培训什么和想学什么,使需求分析停留在大一统表面层次上,这样导致正规系统化培训多,联系政府工作和公务员实际问题培训少,只注重学多少知识,而不问能否转化为能力,何时能转化,造成培训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培训与管理实践分离,知识与能力脱节。

  4、培训内容欠科学,培训方式手段较单一。我国目前对公务员的培训,基本上还是由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这种控制和管理有时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公务员的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使培训成为应付差事,公务员培训失去了内在动力。因此,除了国家指定的培训外,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公务员的个人需求,设置多样化的课程体系实属必要。

  5、培训效果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培训效果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公务员培训机构无主动组织开展培训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等、靠、要”是其运作状况的基本特征,培训机构的生存发展与培训项目的多少、培训效果的好坏之间没有多大关系,而上级组织的培训计划与领导的意志往往决定着培训机构的兴亡。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培训机构不注重对培训效益的评估与监测,也不特别关注组织在同行业中的地位。而且公务员培训与晋升之间存在“断裂带”,没有把两者结合起来,虽把培训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和晋升的依据之一,但把关不严,放松了培训成效、结果在公务员管理中的运用,出现了“培训与不培训一个样、培训成绩好坏一个样”的现象,给逃避培训的人员有机可乘。

  6、培训机构不够完善,培训基地建设落后。我国自1993年开始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公务员培训已形成了一套由中央到地方行政学院、各级党校及各类干部培训院校、培训中心的培训网络。首先,这些培训机构一直以来是“机关化性质”,基本上通过财政拨款来办学,这使得培训机构缺乏竞争性,同时也缺乏主动适应市场对知识要求的自觉性。因此,在培训能力、培训效果等方面都不是太理想。基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目前我国培训机构也正在从单一功能向多功能,政府导向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其次,师资队伍整体状况不很适应教育培训的要求。现在公务员队伍的文化水平和学历层次已经越来越高,他们接受培训时对授课教师水平的要求也与时俱进。受体制的限制,干部教育院校师资流动性不强,影响整体水平的提高。固定的一个教师群体应对日新月异的教育培训课程内容,难免力不从心。第三,信息化建设滞后。以微电子、计算机和电子通信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教育产生了巨大冲击。信息技术的综合化、数字化、网络化、多媒体、智能化和虚拟化等特征,十分适合成年人的自主学习、个性化学习和远程学习的要求,对于公务员培训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但是,目前干部教育信息化的硬件和软件建设都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二、解决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公务员培训工作应从系统规划、更新内容、改进方式、拓宽渠道、完善机制等方面入手,使公务员培训工作能够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

    1、科学系统地进行全面规划。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工作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零散无序的培训,成本高、效率低、成效差。因此,公务员培训应当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各级公务员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出发,科学制定各层次、各类别、各岗位公务员的素质、知识、能力标准,并将此标准与公务员队伍现状作比较,准确地确定公务员培训的目标,再根据公务员培训目标,制定出公务员培训的整体规划。首先,应对公务员队伍现状作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准确地掌握各层次各类别公务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文化知识程度和工作能力的强弱。这是提高规划科学性的前提。其次,应分层次确定公务员应具备的政治理论、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基本标准,以及在不同工作岗位上各类公务员的具体标准,从整体上制定出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的培训规划。这样的规划不仅能够较好地将共性与个性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目的性,而且在制定公务员队伍整体培训规划的同时,也完成了公务员个体的培训规划。

    2、全面加强教学资源建设。教学资源的优劣,直接影响教学效果,教学效果又对公务员的参训积极性产生重大影响。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应从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入手。

在培训基地建设上,我们应当从计划经济时期传统、封闭、单一的思维模式中跳出来,在加强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建设,加大硬件投入,加快现代教学设备配置,改善教学手段的同时,重视运用和开发全社会的教学资源,用开放式的思维和市场运作方式,使全社会的教学资源为公务员培训所用。另外,应当充分享受现代科技成果,运用网络技术加快网上培训中心建设,可以使公务员培训实现自主性和互动性,既较好地解决了教学资源的时空限制,又能切实解决好工学矛盾。

    在师资队伍建设上,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强作为公务员培训主阵地和主渠道的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引进高学历、高水平人才,同时还要制定规划,拿出措施,将在职教员的继续教育落到实处。党校和行政院校教员不仅在理论知识上要有所提高,还要通过挂职锻炼、参与当地党委政府重大调研课题研究和中心工作等活动,增强实践性,以便在教学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拓宽视野,打破固有的模式,采用聘用客座教员的形式,将一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和既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公务员以及业务骨干吸纳到公务员培训的师资队伍中来,让专家学者或业务骨干讲授专业知识,让有理论有实践的领导公务员讲授领导科学方面的知识。

在教材建设上,按分层次分类别的要求,组织若干教材编写小组,系统地编写一套适用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的公务员培训系列教材。教材编写小组成员应由理论教育工作者和具有实践经验的领导公务员组成,增强教材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还应建立公务员培训教材定期审定制度,使教材能够适时得到修正,保证教材始终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3、创新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公务员培训的方式要由单一的课堂授课辅导向多元化、灵活性的教学方式转变,要增加教学过程中的互动性,多开设一些情景模拟、案例讨论分析、对策研究、双向交流、实际观摩等课程。在培训课程的安排上应采用模块化结构,由培训单位向参训者提供若干个培训的教学产品模块,参训人员在完成规定的基础内容后,可根据自己现有的知识结构和工作岗位的要求,自主地选择培训内容,实现自助菜单式培训,使培训的供需达到最佳匹配。要大力推进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尽快实现远程网络教学培训。

    4、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完备的公务员培训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在整个公务员培训工作中起着不可缺少的保障作用。公务员培训仅仅凭自愿性而没有一定的强制性,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当前,建立一套完备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应当结合实际,从公务员参训的不同形式、不同类别出发,制定严密的考试考核制度。要把考试考核作为衡量公务员学习成效的一种重要手段,考试考核情况要通过某种形式反馈给公务员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要将公务员培训与使用有机结合起来。在对拟选拔任用公务员进行资格预审时,要把其参加公务员培训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培训没有达到一定要求的,一般不予提拔任用。确有特殊情况的,在任用的同时,应规定其接受培训的期限和内容。在进行公务员任前公示时,应把公务员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公示的内容之一,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08年6月27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 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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