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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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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坚鹏老师——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现状研究 2013-11-29

       1. 创业投资的四个特点

创业投资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属高风险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一般期望有1020倍。二是发起设立主体一般以个人为主,可以机构,也可以有产业投资的企业参加。三是创业投资往往是一种参与性投资,也被称为增值型投资。投资方式主要是对原创项目构思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的一次性的前期投资。四是创业投资的金额一般较小,而且是一次性投入,它对风险企业的审查也并不严格,它更多地是基于投资人的主观判断或者是由个人的好恶所决定。为控制风险,投资后创业投资人往往积极参与被投企业战略决策和战略设计;为被投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然而,不同的投资主体对投资后管理的态度不同,部分积极参与投资后管理,而另一些则不然。

2. 创业投资的三种主要发展模式

各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以银行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以政府为中心的发展模式。

 

3. 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四种主要模式

我国各地政府在探索政策性金融过程中,已经形成一定的经验积累。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深圳模式 、上海模式、天津模式、成都模式。

金融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创新型企业发展分为两个阶段,政策性金融在第一阶段发挥主要作用,商业性金融在第二阶段发挥主要作用。

第一阶段:政策性金融为主阶段。由于科技创新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更是如此),以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的商业性金融一般不愿介入,形成了科技创新在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阶段的融资缺口,从而促使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国家通过政策性科技银行、政策性科技担保机构、政策性保险机构等政策性金融机构拥有的信息优势、政策优势等有利条件,以政策性为主兼顾商业性的运行原则,不断率先开创性发掘和引领新的科技创新项目,并以较少的政策性资金直接作倡导性投资,然后在此基础上以小博大,引致更多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免费乘车地跟随投资,从而间接地虹吸和引发更多的商业性资金投向创投项目。

第二阶段:商业性金融为主阶段。政策性资金流向科技创新主体或项目给商业性会融传递了强大的信号,即该企业和项目是有前途的或值得投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对创新主体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行业环境等的分析和严格筛选、甄别,开展科技贷款业务,支持科技创新。一旦商业性金融对某一创新企业或项目的投资热情高涨起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就择机退出,再转向其他创新企业或项目,并开始新一轮的循环。

 

近年来,各地政府越来越多地采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高成长科技企业进行政策性扶持。然而,财政资金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政府主导型创业投资体制上存在相应的问题,需要针对性解决。从本质上看,创业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创业投资属于竞争性市场领域,决定了政府不能成为创业投资主体。国外的经验表明,政府并不是创业投资的主体,而是由市场来承担风险和选择项目。创业投资的产品性质,决定了这与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相悖。如果政府主导型创业投资,政府必须具备发现、寻找创业投资家和监督风险企业的责任,对投资机会进行评价和选择,而政府作为一个行政机构往往不具备这些能力。创业投资是一项高创业投资活动,投资者必须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政府作为行政机构,不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性企业,并不具备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

 

4. 深圳创投业发展情况分析

深圳地区是全国本土创投最活跃的地区,本土创投机构数量最多,管理本土创投资本总额最多,投资项目回报率高,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最多,是全国创业氛围最好的的地区。据统计,截至2011年深圳共有创投机构560多家,管理资金3000亿元,其中深圳创新投等机构已经成为全国的行业标杆。

投资项目涵盖通信、IT、资源开发、新材料、网络、化工、新能源、半导体、软件、数字电视、金融服务业、LED显示技术、生物科技、物流等三十多个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主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

投资地域主要分布在国内的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山东、浙江、湖北、重庆、福建、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美国、以色列等国也有投资项目。

投资阶段分布于种子期、成长扩张期、成熟期(PRE-IPO)等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

 

5. 创业投资案例

案例1:各国政府纷纷发起创业投资基金,美国、以色列、台湾最为成功。

 

案例2:天津滨海新区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孵化器形成良好的互动

中国规模最大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津滨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7年底成立,由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设立,初期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分期注入,双方各出资10亿元。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方式运作与公司制方式管理,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机构进入滨海新区,形成国内外优质资金、技术、人才向滨海新区的聚集效应。同时为充分发挥政府及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资金引导及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

引导资金一方面重点倾斜支持培育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具有孵化功能的、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即科技企业孵化器),另一方面引导资金应培育更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具有投融资功能。扩大孵化器进驻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效应。

引导基金的作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特别是创业早期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解决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功能缺陷问题。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创业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期企业的不足。

6.我国推动创业投资业务实施与发展角度,应充分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与模式。

主要有以下三点借鉴:

第一、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孵化器”经验,提高创业成果转化和早期项目培育的成功率。把创业投资的理念、资金、专业管理、增值服务与专门培育早期项目的“专业孵化器”模式相结合,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既是孵化器的管理人,又是孵化项目的经营指导人,形成“导师型孵化器”,不同于通常仅提供软、硬条件服务的“保姆式孵化器”。这种方式不仅为大批创业者提供创业资金和场地,更重要的是提供技术研发与企业经营等专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建立符合国际惯例、按市场化规律运作的创业投资委托管理模式。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投资人与管理人分离的委托管理运作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将资金和项目委托由专家组成的专业管理公司负责运作,投资人和管理人双方签署委托协议构成契约关系。管理公司进行项目选择并参与项目管理,政府基金管理单位给予宏观指导、微观监控、政策协调和支持。

第三、让创业投资企业参与当地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的部分管理工作。政府充分利用创投多年来探索投资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经验,委托创投企业作为资金管理公司之一,参与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工作。创投企业引入创业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充分利用整合海内外的产业资源,发展和完善区域新兴产业链中的薄弱环节,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带动吸引更多的海内外资金共同投入,并利用海内外资本市场退出渠道,实现政府资金的成功退出和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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