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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利《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连载2)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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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首富”黄光裕事件与企业家犯罪的法律思考

 

作者 王荣利

 

200811月下旬以来,“首富”黄光裕涉嫌违法犯罪遭到司法调查之事一直是社会各界和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其中,有人关注的是“首富”的财产,有人关注的是“首富”的命运,有人关注的则是“首富”的发家史或者经营、管理的手段……

其实,黄光裕被调查事件归根结底则是一件法律事件。我们更应该关注的,则是法律,即黄光裕到底有没有违法犯罪?如果有则具体实施了哪些违法犯罪行为?他究竟出于什么样的动机走向违法犯罪?为什么他未能避免违法犯罪?他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当然,这些法律问题往往需要等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后才会更加清晰,现在要对黄光裕事件从法律方面作出结论显然还为时尚早。

但是,除了黄光裕,近来还有其他的企业老板或者曾经的“富豪”,因违法犯罪已经被法院作出了司法判决或者被依法执行了判决。

1126日,原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振东,因集资诈骗29.9亿多元人民币,构成集资诈骗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依法执行死刑。

1211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唐亚南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万物春”公司先后在安徽、河南、山东、江西等七省116个县、区非法集资共计97353.29万元,涉及集资群众49786人次,共造成群众集资款33394.917万元无法返还,并导致一名投资户精神崩溃发病无钱治病而死亡、一名投资户因返款无望不堪重负上吊自杀、部分投资户相互串联集体上访等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据此认定唐亚南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对来说,这些已经作出司法判决的案件更应该令我们给予关注。

200812月,是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日子。

三十年前,我们的社会不可能出现黄光裕、汪振东、唐亚南这样的“富豪”,当然也不会有“黄光裕事件”以及汪振东和唐亚南的集资诈骗案件。甚至十多年之前的刑法,也根本没有“集资诈骗罪”这样一个罪名。

三十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样,三十年来,我国的法律不断完善,我国的法治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

于是,三十年来尤其是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在许许多多的企业家创造辉煌取得突出成绩的同时,也有众多企业家却因为违法犯罪而落马,有的已经身陷牢狱,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企业家犯罪问题既是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十多年以来发生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大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得到社会普遍的尊重和遵守,这个国家的社会才可能更加稳定与和谐。企业家以其所拥有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在社会上无疑有着比普通人更大更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他们的行为无疑会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也会影响一大批人。

今天,在我们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时候,我们在回顾那些成功的企业家和富豪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那些失败了的、落马了的、已经身陷牢狱的企业家或者富豪们。因为他们也曾经成功过、奉献过,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法律方面的教训将成为后人的前车之鉴,他们也是这个时代不可遗忘的一个组成部分。

为了使社会各界对企业家犯罪现象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从而避免重蹈那些落马企业家的覆辙,笔者收集、整理了近20年来200多例企业家犯罪的案例,并对之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统计,创作了国内第一部系统、完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制作了国内第一个富豪犯罪排行榜,并根据近20年来企业家犯罪的不同情况,分别将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归类,并选出部分具有典型意义的犯罪案件,制作了中国企业家犯罪十大排行榜,希望能够对那些正在创业或者正在创造辉煌的企业家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同时也对社会各界起到必要的借鉴作用。联系本文作者王荣利,请致Email:0755wang@0755fa.com

 

转自: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cfb86ca6-18ad-4677-ba6d-9cb401153c74&user=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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