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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加盟连锁店的九特点--顾问式行销专家吴玉龙 2010-04-23

 

加盟连锁是在正规连锁和自由连锁经营的基础上形成的,兼有正规连锁与自由连锁的优点,它是近年来在国外发展最快的连锁经营方式。与正规连锁和自由连锁相比,加盟连锁经营店有如下特点:
  (1)一个加盟连锁包含一个总部和很多个加盟店。
  (2)加盟连锁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总部是转让方、加盟店是接受方。
  (3)加盟连锁是通过总部与加盟店一对一地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所以又称特许连锁或合同连锁)。
  (4)加盟连锁的所有权是分散的,经营权是集中的,即各加盟店对自己的店铺拥有所有权,而经营权则高度集中于总部。
  (5)加盟连锁关系主要是总部与加盟店的纵向联系,加盟店之间没有横向联系。
(6)总部在授于加盟店完成事业所必要的信息,知识和技术等的同时,还要给予店名、商号、商标、服务标记等在一定区域内的垄断使用权,并且在开店后继续进行经营指导。
(7)加盟店对于这一些权利的授予和服务,以某种形式向总部支付权利金作为报偿(不同加盟连锁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有按毛利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有按定额方式,有按营业面积,还有按收入的比例而定的)。
  (8)按合同规定,加盟店向授权者采购设备和原料,各店所采用的原料必须一致,不得自行购买。
  (9)在契约合同终止时,授权人便可将招牌取下,被授权者无权再使用授权人的商标、商品和标志等,加盟连锁关系完全终止,被授权人必须完全独立地经营。
  各加盟店在财产上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在经营管理上必须按总部规定的条件办,这是加盟连锁经营最主要的特点。比如说,广州市某企业与香港大快活连锁经营快餐店总部签订合同,办起了大快活快餐店,加入连锁经营,合同期限为5年,在规定期限内,该店使用“大快活”的店名标志,并按总部要求规范经营。如果合同期满后,该企业赚了不少钱,但不想再向总部交纳权利金,想自己独立经营,就必须摘下“大快活”的牌子,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商品、标志,不得再使用原来按大快活连锁店经营的外观和内部设计,也不再能够在连锁店总部获得其它优惠条件,是完完全全的独立经营
吴玉龙:从事顾问式行销几十年,具有实战、实用、实效的丰富经验,帮助企业数百家,被业界誉为中国顾问式行销实战第一人,吴玉龙着重阐明了对顾问式行销、连锁经营、客户服务、产品定位、客户定位、成交、谈判等方面的一些独到见解与观点,欢迎有识之士切磋、探讨、研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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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连锁加盟 |   浏览数(1882)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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