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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呼唤金融稳定的时代 兼论其混业经营 201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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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史为鉴,人们往往倾向于从过去的历史伤痛中汲取经验。无论是文化变革、经济改革甚至是社会革命,人类社会制度变迁推进的动力总是或多或少源自于一次又一次的危机。在经济金融领域,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发生于各个国家乃至全球的几次著名的经济危机过后,对于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改革,以及对于维护金融稳定机制的建立,成为了经济发展当中非常核心的问题。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三者如何取舍,也让决策者们绞尽脑汁。另一方面,在金融市场监管和自由发展程度的拿捏上,各国在监管程度以及监管方式的选择上,又存在着巨大不同。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在这个全球化进一步深入、流动性泛滥以及存量优化与增量拓展并行不悖的时代下,混业经营和综合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已经是一个大的趋势。对于深度参与新一轮全球化的中国,必然也会深入地进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建设。因此我们看到,研究中国的金融体系会衍生出两个问题,一是中国目前金融的混业经营趋势和状况,二是中国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出现的可能,或者从另一方面说,也就是金融稳定性的研究。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和现况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是一种非常传统的对于金融监管的分类和研究。机构监管将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监管的对象,以此为基础来进行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在这种架构设置下监管对象非常集中,各种监管资源和力量被充分利用,加强了对金融机构风险的掌控能力。但是对于综合金融机构而言,机构监管对其意味着要接受多家监管机构的同时监管,引起监管混乱的同时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而功能监管将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不同的功能作为金融监管的对象,以此为基础来进行金融机构的设置。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划分是根据不同金融活动的功能,至于具备这一功能的金融产品是由哪种金融机构提供的,不会产生影响。这种架构设置下,金融机构进行的业务活动以及其功能才是监管机构所关注的重点,体现了金融体系的市场功能。
 
在分业经营下,各金融机构之间界限明确,不同金融领域之间的界限也十分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来说,接受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对其来说没有太大区别。但在混业经营下,由于功能监管将注意力放在不同金融产品的功能上,所以在监管过程中会在不同的金融领域、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协调,这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混业经营的角度出发,今年6月份股市暴跌一方面让人们见识到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从资本市场传导到银行体系的速度快得惊人,当然最终在股权质押倒下前及时控制住了风险的蔓延。另一方面,这次资本市场动荡的背后其实反映了银行、证券乃至其他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与纠葛:彼此通过各种通道实现资金的互相抽动;通过业务创新触碰两个领域监管的灰色地带,同时又带来多种业务上的互补和竞争。我们可以明显看到从金融系统自身迸发出来的混业经营的强大内动力。目前国内市场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意味着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交叉经营。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提速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从供给、需求和政策层面已经实现了混业经营所需的条件,混业经营将成为必然趋势。
 
在模式方面,根据混业经营的股权架构不同,混业经营的模式可以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模式和全能银行模式三种,这三种模式基本上代表了混业经营的发展深入程度。前两种模式在国内已经可以找到不少案例,而第三种模式相对来讲是一种最为彻底的混业经营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核心特点是母公司多为纯粹控股公司,即并不从事银行、证券或者保险等具体的金融业务,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子公司彼此平级。这种模式中,“混业”主要体现在集团层面,各子公司实质上并不算“混业”。例如中国平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都属于这种模式。相对来讲这种混业经营模式较为初级,虽然同处于一个控股集团下,但各子公司分属于各行业,彼此的业务鲜有交叉,并未互相干涉。
 
银行母公司模式中,银行处于母公司的控股地位,下设保险、券商等子公司。严格来讲,这种设定是违反现有《商业银行法》的。今年6月份,关于将对银行放开券商牌照,进而将放开银行混业经营的舆论明显增强,也引起对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期望。国内很多大行,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通过海外投资的方式,获得全牌照证券子公司,以实现银行母公司模式。
 
最后一种全能银行模式是最为彻底的混业模式。这种模式下,银行、券商、保险等不同金融业态仅仅是同一家金融机构内部的各个部门。这种模式对于目前中国渐进式的金融改革来讲,风险还比较大。从中国实际角度出发,目前我们还是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银行依旧是金融体系的“老大哥”。由此看来,未来混业经营发展的大势中,由商业银行主导的银行母公司经营模式有可能成为混业经营的主要实现模式。当然这种模式下也不见得都会以银行为主导,小银行则可能偏向于成为金融控股集团中的一员专注发展银行业务,即形成金控和银控相分割的局面,但总体上银控会占据主导地位。
 
金融系统的潜在风险
 
2015年全球的经济形势对于中国来讲,是足以载入史册的一年。对内股市暴跌、人民币汇率改革经历阵痛、经济增速放缓,对外全球大宗商品市场巨震、新兴市场国家经济萎靡等因素都反复考验着中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承受力。而且我们国家金融市场和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存在一个最大的不同是,我们仍然处于金融改革以及完整金融体系建设的过程当中。如同蚕结茧的时候最容易遭受危险,这个时候其实中国的金融系统是脆弱的,一旦遭受外界巨大的冲击,很容易陷入改革的被动境地。
 
中国人民银行顺应了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宏观审慎管理的大趋势,逐步建立起宏观审慎管理的制度并纳入宏观调控政策框架,开始对整个经济和金融体系进行跨周期的逆风向调节,力图保持金融体系稳健,防范由金融体系顺周期波动和跨部门传染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有时候央行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做的事情很多,但产生的效果却并不是非常明显。现阶段对于央行的挑战也是越来越大了,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从另一方面看其实也是把风险敞口给拉大了,相当于什么东西都可以进来,但进来以后,却需要我们自己管理。
 
因此考虑中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个角度考虑。外部来看,2008年的金融危机已经让我们知道了这个世界里已经很少有能够独善其身的国家。目前全球“比烂大赛”暗示着严峻的形势:欧债危机的余波还在继续,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风险又重新暴露出来,美国经济企稳但美元的持续冲击仍将继续,前几个月全球新兴市场外汇的巨震已经让我们隐约嗅到了一丝“金融危机”的味道,这说明目前全球的金融系统脆弱性其实是非常值得警惕的。内部来看,经济转型过程中的阵痛已经迅速显现出来了,实体经济在自救的过程中,金融系统却率先敲响了警钟。为了应对6月份和8月份的股市大跌,我们已经付出了很大的成本与代价。而且这次股市汇市的动荡确实也暴露出了我们国家金融系统中的一些问题,最主要的两个问题在于:一是资金价格还是扭曲的,金融定价效率依旧很低。影子银行、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等问题只是资金价格扭曲的一个表象。当然去杠杆、破刚兑都在稳步进行,但我们看到资金价格扭曲还是严重拖累了整个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二是资产泡沫问题。虽然不想承认,但或许我们真的生活在一场看不到尽头的货币幻觉营造的盛宴之中。金融危机后全球央行放水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资产泡沫,中国的泡沫一部分是自己产生的,一部分也是全球输入的。泡沫越多也就意味着越容易戳破,这当然会在无形中增加金融系统性风险。所以总体上来看,中国的金融系统目前来讲是基本稳定的,风险是可控的。但同样也存在着不少潜在的风险因子,这些风险因子需要严谨完整的风控体制加以管理。
 
全球的经验
 
发达市场的混业模式
 
从模式选择上,美国和日本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代表,英国模式是典型的银行母公司模式,德国则采用全能银行模式。从发展路径来看,除德国之外,其他各国均经历了从混业至分业再回归混业的过程,且无一不是利率市场化推动、政策引导和监管配合的产物。
 
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
 
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是美国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主要监管机构。FSOC的主要工作为:(1)发布年报,总结美国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金融市场发展情况,梳理金融监管改革进展,分析美国金融稳定面临的潜在风险,并提出下一步政策建议。(2)确定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名单。而美联储负责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各类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监管,牵头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美联储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统一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美联储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负责系统性风险处置。
 
2013年,美联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和SEC五家监管机构联合发布“沃尔克”规则最终条款,限制银行业机构开展证券、衍生品、商品期货等高风险自营业务,限制其发起或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进一步明确了限制业务的豁免情形,包括允许银行机构开展外国主权债务交易等。“沃尔克”规则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美国大型银行采取更加稳健的经营战略和业务模式,有助于减少投机交易业务对传统银行体系的冲击,重建对银行体系的信任和修复市场信心。
 
英国:2013年随着《金融服务法》生效,英国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运行,确立了英格兰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地位。其内部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并下设审慎监管局(PRA),与金融行为局(FCA)一同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取代原来的金融服务局(FSA)。12月18日,《金融服务(银行改革业)法》获得最终签署批准,标志着英国银行业结构改革正式立法。法案规定,银行集团需设立独立的实体分别开展零售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提高损失吸收能力,促进有序的银行业市场竞争,加强支付结算系统监管。
 
德国:德国在欧盟框架下,结合国内情况,进一步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增强金融体系弹性。设立联邦金融市场稳定局(FMSA),管理危机后成立的“稳定金融市场特别基金”(SOFFIN),监管新成立的两家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联邦金融市场稳定局计划于2016年升级为监管机构,专门从事金融机构重组事务;2013年通过《金融稳定法》,将宏观审慎管理职责授予单独成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C),金融稳定委员会由财政部、德意志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市场稳定局等组成,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持续监测金融稳定风险,评估宏观审慎政策实施效果,向金融稳定委员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和初步政策建议,并撰写金融稳定委员会提交议会的年度报告。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
 
FSB的前身为金融稳定论坛(FSF),其核心目标即为促进全球化4.0下各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从各个国家层面协调金融风险应对机制的建立。2009年的G20金融峰会决定,将FSB成员扩展至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G20成员国。作为一个超越国家层面的组织协调者,相比于其他国际性组织,FSB职能体系实际上还在进一步完善之中。作为成员国之一,中国积极稳妥地推进FSB相关标准和准则在中国的实施,如建立G-SIBs监管框架、TLAC的政策制定、执行P&S、加入G-SIIs名单、LEI中国本地系统建成运行等。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体量、潜力和增长速度,历来就是全球资本,包括热钱的“冒险家”乐园。这些热钱混杂在直接投资(FDI)、贸易和资本账户下纷纷进入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的旗舰和压舱石,中国具有风向标和最后防线的作用,因此无论是从内部还是从外部角度出发,中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地位将会越来越受到国际重视,当然,深度参与诸如FSB等维护国际性金融稳定性的组织及制度建设,也是中国义不容辞的义务之一。
 
金融稳定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概括前文提出的两个问题,一是中国的混业经营是大趋势,以中国目前银行的融资体系为基础,主银行母公司混业经营模式将占主导;二是随着中国在全球化4.0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正在受到内外各类“智子”的不断冲击,其自身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同样给全球金融稳定性带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因此从金融稳定性监管体系建设和职能角度出发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建议参考德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的结合。德国的银行业经营模式为全能银行模式,相对来讲混业经营发展较快,但从金融监管体系角度出发,德国的监管体系体现了一贯的严谨:由财政部、德意志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市场稳定局等组成金融稳定委员会,央行负责金融风险监测并向金融稳定委员会提交政策建议。而欧盟监管模式最主要的特点即是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结合,微观审慎从不同金融行业和功能角度监管,宏观审慎测定整个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参考德国的模式和欧盟模式,从中国实际角度出发,2003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可以成为一个更加独立的部门,由财政部、央行以及其他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共同帮助成立,负责施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以及金融体系风险的监测。特别是金融体系风险的监测更要防患于未然,6月份开始的清理场外配资一度曾陷入一头雾水的境地,如此重要的一个指标却并没有完整的监管体系,这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来讲是一个很危险的潜在因素。微观审慎监管依旧可以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分行业和职能负责。央行更加偏重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货币稳定的角色,当然,金融稳定也是中央银行的天然职责,央行可以从金融风险监测体系角度出发给予金融稳定局以支持。
 
二是在宏观审慎方面,应进一步明确宏观审慎框架中各方的职责并加强部门间合作,进一步发展综合的系统性风险分析框架,审视有关金融稳定的信息共享机制,并加强宏观审慎政策问题的沟通。其次在非银行信贷中介监测方面,应继续提升数据收集能力以及行业内部和跨行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建立一个更加以业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如此次配资清理数据的跟踪,就反映出了金融信息共享机制不全以及以数据为基础的风险评估能力薄弱问题。在中国,金融创新自下而上的动力非常大,因此更需要一个自上而下的金融稳定监管体系的建立。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金融稳定是铁打不动的前提,货币政策一方面调控整个经济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如果拿捏不当,也极有可能会对整个经济带来负面影响;金融监管通过有形和无形的手时刻调控着经济、金融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以期维护金融稳定。此外,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规则的研究制定,全面提升影响力和话语权会显得更加重要,当然中国也更加有责任去实现和维护国内和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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