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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汪韦伯敌对不是一切 2013-06-06

标签: 汪韦伯   企业内部   竞争优势  

在许多行业中,参与者之间并非总是针尖对麦芒。这倒不是说它们未来也不会成为敌手,这一点本身就值得研究。我们想说的是,协作也可以带来竞争优势。不过,必须声明,我们不赞成非法行为,如操纵物价。而且,本书一贯坚持的立场就是商业实践必须合法、道德。
相互不竞争的“竞争对手”有以下三种常见情况:
1.各竞争者在一个分割的市场里独踞一方,所提供的产品不能完全替代对手的产品,而且很少有共同客户。汽车行业里的劳斯莱斯和老牌的来恩特—知更鸟( Reliant-Robin)算得上是一对极端的例子。这两家公司都造车,但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共同之处,连车上装几个轮子都不一样。这两家公司不—定能从协作中获益。如果我们举的例子是劳斯莱斯和摩根,它们两家都造豪华车,勁冬就有可能会通过协作获益,如以对方的流程为标杆、交换技术信息、共享海外经销商网络。
2.在第二种无竞争情况下,两家企业生产类似的产品,但出于种种原因不在同一国家销售。也许是因为两家企业均无足够资源,无法迅速全球化。在这种情况下,战略联盟可能对双方都有利。它们可以共享技术、分销网络或工厂。这样就能获得全球化的好处,但不承担全球化的成本。反之,如果两家企业逐步侵蚀对方的市场,正面碰撞,好处就会少得多。创建成功联盟的常识性规则在这里同样适用,其中较重要的有:理解对方寻求联盟的目的、对联盟有共同的愿景。
3.在第三种情况下,两家企业间目前存在竞争,但程度有限,而且可以通过协作消除。尤其是当一家企业从事一些外围活动,为企业的核心活动提供服务,而这些外围活动面临竞争时。例如,企业内部建立培训学院、实体分销和其他服务的出发点往往是为组织本身服务,后来才向外部市场发展。如果存在此种竞争,竞争对手就有可能和其母公司协作,说服后者采取外包形式,从而事实上收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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