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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设立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 20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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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设立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
 
 
财政部:金融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设立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不得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2011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评估范围的确定、评估项目的委托、核准备案需要报送的经济行为文件、备案核准权限和时限、备案表的填制、评估结论的使用,以及评估机构的选聘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对金融企业改制评估结论的使用,明确指出:评估结论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在金融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不得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值得关注,在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整个行为过程中,在股改阶段进行的资产评估,相关方将其用于后续各个阶段,客观上承担了多种功能,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核定国有出资资本)、会计建(调)账、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等,混淆评估目的的唯一性,也出现了很多评估无法解释或无法解决的问题。《通知》明确改制评估结论不得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还原了资产评估的专业本属,明晰了经济行为决定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内在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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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制度流程 |   浏览数(1461)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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