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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李文武
领域: 运营管理  领导艺术  其它类别 
地点: 湖南 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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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李文武:微博谣言对社会危害极大 201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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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其实是微型博客。在博客中写文章,可以用大段落的句子来表达作者的观点,其意思表达得详尽而清晰。可以把事情的原因、过程、结果还有意义讲述得清清楚楚。但微博因为只能有限地表述作者的意思,极容易造成读者与粉丝的对观点误解与信息解码错误。而那些大V们,就成了言论贵族,他们的观点被商业网站编辑推送至首页,从而赢得了点击率与粉丝。商业网站编辑把关不严,把一些造谣惑众,或者把抨击我党与政府的言论,推送到最醒目的位置。于是这些大V们夸夸其谈与大言不惭,或者是把妖言惑众的言论四处传播。这些人受到不明真相的粉丝们的吹捧。最后,在微博上,真理成了谬论,谣言成了真相。像薛蛮子与董良杰之类的人,竟然成了粉丝顶礼膜拜的对象。而他们利用微博这个社会平台的影响力,通过造谣惑众而谋取暴利。他们化身成公平正义的天使,好像是铲除天下不公的大侠,而剥开他们的画皮后,里面却是阴险的魔鬼。例如秦火火等人通过微博造谣攻击名人张海迪,攻击人民的学习的榜样-雷锋。把中国人民心目中的道德楷模丑化后,搞臭后,踩倒后,这些造谣中伤的人,就可以冠冕堂皇成为民众顶礼膜拜的对象,于是他们就顶替张海迪与雷锋了。然后,再以正义的化身,骗取钱财。有些人认为打击谣言是政府在限制言论自由。其实,他们在认识上有些偏见与误解。言论自由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道德与法律所设定的高压线。你不能以自己的自由去侵犯他人的自由。更不能随意侵犯集体的自由。如果你的言论自由,侵犯了他人的自由,他人的自由没有保障,那还叫什么自由?我国的法律对言论自由有过法律规定。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条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权在宪法的保护之下,既享受规定的权利,又要履行规定的义务。没有义务,就不能享受权利。只要享受了权利,就要尽义务。这其实是保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要求公民不得去侵犯他人的言论自由。《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条法律就是为言论自由设定了边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能随意侵犯,不能用言论来侮辱、诽谤其他公民。《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四十二条有关于造谣破坏社会秩序进行处罚的规定。所以,请那些喜欢造谣的人不要标榜你的言论自由。如果你不注意你的言行,很有可能就触犯了法律,而且言行危害了他人的人权,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造谣的危害性很大,大家还记得2011年抢购食盐的风波吗?就是有人造谣惑众,才使得不明真相的人疯狂抢购食盐。既愚弄了广大群众,又破坏了社会秩序。
 
       谣言的危害性极大,对个体而言,会伤害人的自尊,导致他人心理疾病与精神疾病;对集体而言,会破坏安定团结,甚至于上下离心,组织土崩瓦解,还会使得集体的经济利益与名誉利益受损;对国家而言,会使得国家混乱,甚至于影响国家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还有可能造成国家动荡不安,叛乱频繁。所以,对待居心叵测的造谣人,要绳之以法,以保护他人的人权与国家、社会的正常秩序。其实,这需要商业网站的编辑们,火眼金睛地发现造谣言的言论,不推荐到首页,甚至于可以删除这些造谣言论与删除喜欢造谣的大V帐号。还需要网监警察,经常巡视各大微博网站,对谣言进行查处与打击。最后,还需要全社会的民众,不轻信谣言,不传播谣言,向公安机关举报谣言,以自身的行动来抵制谣言。这样就可以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社会正义,宏扬正能量,形成好的社会风气。让微博谣言如同过街老鼠,没有栖身之地,人人喊打。
 
    作者简介:李文武,著名管理学家。《博锐管理在线》《中华品牌管理网》《中国管理传播网》等知名管理网站专栏作家。又是多家媒体与网络作家。研究:历史、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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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高层修炼 |   浏览数(1310)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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