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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张雪奎
领域: 生产管理  企业文化  资本运作 
地点: 广东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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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股权激励对非上市公司激励作用探讨 2011-04-26

股权激励对非上市公司激励作用探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以其长期有效的激励,把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紧紧的和企业的发展与利益捆绑在一起。这种模式不仅有利于缓解公司薪酬压力,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而且可以激发员工积极性,吸引、留住、激励更多的优秀人才。最近多家企业咨询非上市公司的相关问题,主要突出在非上市公司是不适合采用股权激励方面。股权激励设计专家张雪奎认为,非上市公司由于受得限制较少,反而比上市公司采用股权激励的形式更为方便,激励力度也更强,更有效。
 

 
  
以股权为基础的激励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中,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完善。然而随着公司治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也在考虑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吸引和留住人才。但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股权激励的效果。因此,为帮助非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加强对股权激励的理解,股权激励设计专家张雪奎(欢迎订制张雪奎讲师股权激励课程13602758072)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问题作如下分析,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价值

    企业薪酬一般来讲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奖金和福利待遇,这些都是中短期的激励,对于留住人才,特别是留住高层管理和核心技术人才方面,没有明显效果。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模式,对于完善公司的薪酬结构,从而吸引、留住、激励优秀人才,实现多方共赢,有着非同寻常的作用。张雪奎讲师认为对非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来讲,股权激励往往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用长期的利益把人才和企业捆绑在一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打造金手铐把人才和企业铐在一起。不仅如此,股权激励的作用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非上市公司来讲,股权激励有利于缓解公司面临的薪酬压力。由于绝大大多数非上市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他们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公司能够适当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与此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

    其次,对原有股东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导致公司的“三会”制度等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将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由于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再者,对公司员工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自身价值。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动问题。由于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业很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管理和科研人才。实践证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由于员工的长期价值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得到体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大幅提高,同时,由于股权激励的约束作用,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也会有所增强。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两年前张雪奎讲师帮助设计的。

    案例1:家族企业股权激励

    厦门的一家电子企业,属于传统的家族经营方式,公司创始人的子女不愿意继承家族企业,这给企业带来了明显的接班人问题。如果聘请职业经理人打理企业,大家都知道经理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是这家老板最为头痛的事情,其实也是很多老板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经过了多方调查,张雪奎讲师给这家企业设计出了简单的期股激励方案。方案要求:第一,应聘的职业经理人任期四年,应聘条件之一是以净资产50%的价格购买企业1%的股份作为条件;第二,任职其间每满一年,企业经过审计比上年净资产增值不低于5%,业绩不低于30%,老板无偿赠送股份1%,知道任期期满,总数可得到企业4%的股份。经过两年的实施,效果较好,应聘来的职业经理人在国美“陈黄之争”发生后,主动表示将年薪、奖金等收入的40%扣下来,按照净资产价格购买企业股份,一次表示对企业的忠诚。

    一般来讲股权激励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这个激励方案中并没有过多的限制,以激励为主。时间跨度也不长,但是和企业业绩联系密切。既让激励对象看到激励条件达到后的效果,但是也不能轻易得到。使经理人关心企业中长期利益,和老板的利益追求趋于一致。因此这个股权激励算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同时又通过设立股权激励,比较稳妥地解决了企业接班问题。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公司的发展不同,非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目的也是多种多样。目前,很多民营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而家族内部又没有合适的接班人,或者企业家子女不愿意接班。面对这种情况,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实行股权激励往往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点

    首先,从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讲,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除了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外,一般是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来实行的。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除股权形式外,还可以是非股权形式激励,如虚拟股票、增值权、利润分享计划、长期福利计划等。

    其次,从股权激励的对象来讲,由于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往往局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普通员工难于享受到股权激励的好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人。因此,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注意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的股东人数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有的公司为了规避公司法的规定,采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设立投资公司的方式,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在公司上市的时候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而设立投资公司时,最终的股东数量也不能超过200人。

    最后,从股权激励的效果来讲,一方面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流通性较差,股权激励的价值不能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实现;另一方面,由于股权在证券一、二级市场上的巨大差价,非上市公司股权在公司上市以后将成倍增值,给激励对象带来很大的经济收益。因此,对非上市公司来讲,如果公司并不打算上市,则股权激励的效果可能不够理想;但是,如果公司具有较好的上市前景,股权激励会有更好的效果。

    但是对于没有上市计划的公司,采用员工持股的效果也不错,可以把全体员工的利益和企业利益捆绑在一起,将会极大地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不上市,做的很好的也是很多的,土狼华为就是一个典型。

    案例2:股权激励下的三元盒饭

    1999年,在杭州一个叫湖畔花园的小区,16栋三层,18个人聚在一起,酝酿着一次创业。动员大会上,一个其貌不扬的精瘦男子激情澎湃,张牙舞爪,声称要做一个中国人创办的世界上最伟大的互联网公司。这个男子就是IT业的领军人物马云,这个公司就是著名的阿里巴巴。

    创业的历程是艰辛的。在很长的时间里,这些人拿着500元/月的工资,住的是农民房,吃饭基本就是3块钱的盒饭,经常加班加点......其中有瑞典银瑞达的执行副总裁蔡崇信,他在银瑞达的工资是年薪70万美元。

    10年后,这家公司上市了,在上市当天成为一家市值超过200亿美元的中国互联网公司。而马云也兑现了自己的承诺,没有亏待这个跟着自己同甘共苦的17人团队,让他们得到了极丰厚的回报了。据猜测,他们每个人都已经身家过亿。 

    阿里巴巴、蒙牛早期创业时候,运营成本、高层管理薪酬都非常低。国外更有高层管理1元基本工资的例子。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

    1、股权激励的工具

    股权激励的工具包括权益结算工具和现金结算工具,其中,权益结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这种激励方式的优点是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笔现金,有时还能获得现金流入;缺点是公司股本结构需要变动,原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稀释。

    现金结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业绩单元、利润分享计划等,其优点是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不会造成稀释。缺点是公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现金支付压力较大。而且,由于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正的股票,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有所影响。

    2、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首先是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再将回购的股份无偿或低价转让给股权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其次是老股东出让公司股份。如果以实际股份对公司员工实施激励,一般由老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出让股份。根据支付对价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股份赠予,老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无偿转让一部分公司股份;其二为股份出让,出让的价格一般以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

    再次是采取增资的方式,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对象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参与公司增资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转让或增资过程中要处理好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问题。公司可以在股东会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表决时约定其他股东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股权转让与增资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

    在现金结算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根据现金流量情况合理安排股权激励的范围、标准,避免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资金压力。而在权益结算的情况下,除公司或老股东无偿转让股份外,股权激励对象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资金来受让该部分股权。根据资金来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自有资金。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是以自有资金购入对应的股份。由于员工的支付能力通常都不会很高,因此,需要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比如,在股权转让中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在增资中则可以分期缴纳出资或者由大股东提供担保。

    其次是提取激励基金。为了支持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公司可以建立相应基金专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股权激励。公积金既可以用于现金结算方式的股权激励,也可以用于权益结算方式的股权激励。

    其三是储蓄参与股票。储蓄参与股票允许员工一年两次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求员工将每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存放于公司为员工设立的储蓄账户。一般公司规定的比例是税前工资额的2%-10%,少数公司最高可达20%。


 
   案例3:成功的开始:

    1999年,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在初创期时,经过股东会议同意,大股东按比例出资,以股权激励的形式,赠与公司技术部门主管方先生股份6%。协议规定:方先生必须为公司工作5年以上,或者公司净资产规模达到2000万以上,方先生将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

    协议签订时公司净资产仅为200万元人民币。通过7年的发展,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发展迅猛,公司净资产已达5000万元人民币。

    离职的烦恼:2007年,方先生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回购他所持有的股权,公司虽极力挽留但方先生去意已决。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公司提议以方先生协议签订时的净资产作为基准价进行回赎,但方先生却主张以其离职时的净资产为基准价他才同意转让。由于协议签订时没有规定退出回购价格,结果是12万元变成了300万元,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为了尽快能从公司人事危机中解脱出来,其他股东最终按照当初的赠送比例出资300万元回购了方先生持有的股权。

    干股的概念:通常意义上的“干股”是指没有实际出资而通过股权无偿转让或赠与的形式取得的股权。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只要赠股协议合法,就享有赠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干股的特点:
 
   1、适用于规模较小的、非上市公司的高科技公司个别技术骨干;
 
   2、一般发生于公司初创期,对技术骨干依赖强烈时期;
 
   3、干股赠送协议一般有特殊条款;
 
   4、有比较强烈的人生依附性。
 
  
5、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风险

    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法律、财务或管理上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当,非但不能达到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对公司的正常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具体来讲,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当特别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首先是股权稀释的风险。在以权益作为结算工具的情况下,不论是“股权”或是“期权”的授予,其结果必然使现股东的股权被稀释,现股东的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削弱。对于有上市打算的公司来讲,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对大股东的股份稀释过大,有可能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从而对公司的上市主体资格造成负面的影响。即使公司不打算上市,如果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不合理,也有可能导致公司容易陷入“公司僵局”,使得公司股东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

    其次是股权纠纷的风险。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直接与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绩效直接挂钩,而民营非上市企业财务很不规范,有的企业明明是盈利的,却在财务报表上显示为亏损,这就造成绩效考核的失真,从而引发公司与员工的矛盾。另外,员工取得公司股权以后,作为新股东,有可能与老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展战略上出现分歧,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并导致纠纷的风险就大大提高。最重要的是,因员工离职等原因,导致公司需要回购股权激励的股份时,往往会面临非常大的困难。

    再次是股权激励不完备的风险。在股权激励方案中,由于缺乏对各种触发机制的事先约定,比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组织机构变化、员工职位变化、离职、退休、死亡、工伤等各种情况没有事先约定,导致不仅没有达到长期激励效果,还引发各种纠纷。另外,也有的企业任意变更股权激励方式,从权益结算股权激励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变更为虚拟股票或业绩单元,从而引发员工不满。

    最后是股权激励不规范的风险。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很多企业为图方便,避免频繁变更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往往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如果员工离职,再通过私下转让的方式解决股权回购的问题。另外,当股权激励对象数量较大时,为了维持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公司高管或其他雇员集合资金注册新公司,由新公司向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受让公司股权。这种方式如果操作不当,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针对保险中介行业部分企业以股权激励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中国保监会11月18日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对利用激励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依法移送。”


 
   案例4:股权激励变非法集资

    某中介服务企业由于缺少可以抵押的资产,企业融资面临很大的困难。为此,公司以股权激励的名义向员工增发股份,同时,向员工承诺10%的固定回报。

    有的中小企业由于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就以股权激励的名义向员工出让一部分股份,为此,设置较低的股权激励门槛,扩大激励对象的范围,同时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设置固定回报的回购条款。当参与股权激励的对象超过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50人,股份有限公司200人)时,就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集资。

    蒙牛当初也遇到过当大家筹集资本金的时候,警察过来查非法集资,不是市长出面作保,或许蒙牛早就就被消灭了。

    综上所述,张雪奎(欢迎订制张雪奎讲师股权激励课程13602758072)讲师认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需要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股权激励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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