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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尊重纳税人 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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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尊重纳税人

在许多广告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标语口号: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没错,这半句话是没错,但是,它作为一个口号,只提到问题的一面。因为义务离不开权利,正如权利离不开义务一样。在公民社会,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义务的权利或没有权利的义务都是荒谬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当纳税人得知这样的新闻时,不知他们该作何感想:2005年9月28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等32个部门单位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虚报多领、挤占挪用、违规收费、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32家部门单位花钱有问题。比较典型的诸如:国家体育总局下属公司提取个人奖酬金1.31亿元;教育部所属单位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归集英语四六级考试费1.54亿元,国土资源部违规投资2.4亿元建大厦,科学技术部转移1500万元科技经费只为报销餐费交通费……(参见2005年9月29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 审计清单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事实:预算资金被职能部门大量挤占、冒领、挪用,说明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的环节,还有许多漏洞,少数政府部门在滥用纳税人的钱。还有,北京市政府和天安门管理委员会决定投资数亿人民币,对天安门广场地面进行大规模彻底翻修,用浅红色天然花岗石去换掉原先的水泥石砖。
公民尽到了纳税人的义务,可是,谁在监控资金的使用呢?
在我国,由于受误导性的宣传的影响,公民对税收的认识是片面的,人们甚至认为政府可以不付任何报酬就有权向公民收税。理论界则把税收定义为“国家以其政治权利为依托而进行的无偿性分配”。认为税收的特点是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在这种错误的理论指导下,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关系被扭曲。国家成为只享有征税权利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主体,公民成为担负纳税义务而无权索取任何回报的义务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政府也在积极履行其职能,公民也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但理论上的长期误导,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也不利于政府在课税中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现代国家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靠纳税人的钱来支撑的,政府官员是靠纳税人的钱供养的。因此,人们心甘情愿出钱的前提条件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就是一种利益的“等价”交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并不是无偿的,政府通过承诺为全体公民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来取得征税的权利。税收作为维系一个民族命运的大血脉,必须有纳税人真切的认同和参与,才能顺利进行。
在当代民主国家,安全保护和发展机遇更是每个公民可以明确地作为自己的权利来要求于国家的。公民要求社会有广泛的自由和广泛的参与权,还要求有发达的教育、文化及其设施等公共产品。因此,政府应该提供的服务不外乎两个方面:安全保障和发展的机会。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少年》一书主人公曾说:“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再敢对我提要求。”可以说这段话道出了政府必须提供的最基本服务——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威尔•杜兰在《希腊生活》中谈及古代雅典税收时说,黄金时代的雅典人原谅国家的苛征,因为国家给了他们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表明,政府应提供给公民的不仅是消极性质的保护,还应该使社会有利于每个公民的发展。网上一位评论员这样写道:如果国家管我孩子的教育,管我在生病的时候不至于因为没钱而一命呜呼,保证我老了以后还有饭吃,还有房住,让交多少税我都愿意。
纳税人乃国家行使征税权的一方当事人,因而纳税人概念的性质与国家征税活动的性质是紧密关联的。而征税权历来就是统治权的重要内容,征税所涉的一切问题,如征税目的、征收方法、税率高低、如何支出……则从来就直接的政治,而且是不同党派政治斗争的焦点。为了取得选民(也是纳税人)的支持,竞选人就一定会强调自己要为纳税人服务,这意味着政府官员要对纳税人负责。
合理的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也是生存发展之道。从最近几年的国际竞争力排名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缺位影响到中国的国际竞争力。现代社会,税收中有多少是用于全体公民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也直接关系到全体公民的福利。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公民的收入普遍提高,国家的税收也逐年大幅递增,但遗憾的是,公民的安全感并没有随之增加,目前,住房、小孩教育、医疗费、养老费像一座座大山一样压在普通公民的头上。政府在征税时是否想到应该用税收为全体公民做点什么,减轻点负担,这样纳税人才会心甘情愿地交税。 
现代法治社会,其要义即保障公民权利、规制政府权利。作为纳税人的公众,不仅有权讨论应该以什么标准交税,而且有权知道交上去的税都是怎么花的、花得是否有效益。但是,中国纳税人所贡献的税收很少用来改善全体公民的福利,而是作为行政经费开支,就是通常所说的“吃饭财政”,这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50年代初,全国总人口与官员之比是297∶1,1994年已高达29∶1,而且还在增长。如此庞大的队伍,其工资福利待遇成为纳税人的沉重负担。显然,我国在公民发展上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
公民是纳税人,纳税人概念包括完整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义务或者权利。所以,我们需要树立“纳税人意识”,纳税人意识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我们必须用“纳税人意识”代替“纳税意识”,不仅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也强调公民所享有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提供像样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有权要求政府提高办事效率,也有权对政府如何支出税款进行监管和质询。
原文出自郑友林著作《身边的经济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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