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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与经济增长 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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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与经济增长

所谓产权,就是对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和不受干预的收益享受权的同时占有。要使经济运行有效率,必须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定义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自由转让权、并且保证由上述权利带来的收入归财产所有者所有。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所谓交易费用,从狭义上看,是指一项交易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了;从广义上看,交易费用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经济组织的“鲁宾逊经济”中的成本。具体说,交易费用是市场交换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运输费用、监督和管理成本及制度变迁成本。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市场机制的运作是有成本的。现代产权理论正是以此为出发点深刻揭示了产权与效率的关系,这可以通过已成为现代产权现论研究基点的“科斯定理”得到确证。科斯定理一般由如下两段表述:科斯定理1:如果市场的交易费用为零,法定的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科斯定理2:当市场的交易费用为正值时,法定权利的分配会影响效率,或者说,通过法律重新界定或分配产权可以提高效率。
在权利界定不够清楚的情况下,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投票往往弄巧反拙,甚至可以有灾难性的效果。(张五常)《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可以分为物质财产和精神财产,它还可以表现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这些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是产权的表现形式。因此,产权是一组权利或权利系列束。政府是唯一可以在合法名义下重写游戏规则、把本来合法的产权变成非法产权的机构,因此行政部门对产权的侵犯可以名正言顺。这是最可怕的。所以,老百姓的产权受到的最大威胁来自于行政部门。一旦我们认清了这个要点,老百姓财产得到真正保护所需要的制度框架就很好理解。其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法院必须独立于行政。在老百姓的产权受到威胁、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应该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而且对法院的公正必须有信心,否则他们就没有别的途径,可能逼着他们求救于暴力。如果法院不是独立的,而是受制于行政,那么当行政部门侵害老百姓产权时,老百姓就无路可走了。在一个社会里,对老百姓产权最主要的威胁是来自行政部门,甚至是立法部门,所以一定要有独立的司法,要有相互制约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如果没有的话,产权的保护只能是一种理念、是一种良好的愿望。由于在集权制度的国家里不可能有独立的司法,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保护。(陈志武:以杨小凯的思路理解产权保护)   
关于中国经济的潜在问题,英国《金融时报》驻北京记者金奇认为,中国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弱点:国企问题银行坏账社会保障、官员腐败以及农村经济等,所有这些问题的本质都是体制问题。它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是未经改革的政治体制的产物,这种体制已经成为发展的阻碍,严重妨碍了中国成为全球超级大国的雄心壮志。体制的核心问题在于产权。据统计,中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累积了大量私有财产。截至2002年底,在国民经济比重中,私有经济已占到33%,而工业增加值每年的60%是由私有经济提供的。这笔财富涉及的群体规模是:150多万户中国私营企业及其2000多万从业人员;30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6000多万人,为这个群体提供完善的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在德索托的《资本的秘密》一书中,产权不再是一个枯燥的法律名词,能否在法律上承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房地产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决定着一个落后的国家能否真正地实现经济起飞。他认为,一个国家的贫困根子在于“死资本”。他和同事曾经计算过,全世界的穷人拥有的财产大约在9万亿美元,主要是住宅,这远远高于外界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但是由于这些财产没有任何记录,所以他们不能以此作担保去借贷。一位棚户区的居民要想获得利马市政当局对于自己住宅的合法权利认可,需要办728项手续。由于非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赶不上人口流动、城市化等社会变化的步伐,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财产只能游离于法律系统之外,因而成为“死资本 ”。而资产需要在正规的产权制度中,才能产生出大量的剩余价值。他还指出,市场经济在西方成功是因为非西方国家未能建立起一个把死财产变成活资本的统一的法律体系,而西方标准化的法律能够使人们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房置产,用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允许一个公司的资产分割成很多部分,可以公开上市进行股票交易,并使财产评估成为可能……这一切都是在人们遵循当地约定俗成的法律规范下进行的。这种由现代法律保障的无形的资产管理结构,在西方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大家习以为常,因而发展出成熟的市场经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曾经明确指出,在物质形态上完全相同的两栋房屋如果附着其上的产权不同,那么它们就是两件不同的商品,而且它们的市场价值可能不同。德索托主张,通过赋予那些非法居住者对他们自认为属于自己的财产以合法权利,使之成为小资本家。他宣称,只有这种得到法律承认的财产权,才能把劳动转化成资本,而没有这种法律承认,陌生人之间就不可能签定合同,由此,市场就受到局限,财富增长就缓慢。他的解决方案很简单:对穷人事实上拥有的财产予以法律承认,这样他们的国家就能够变得资本充裕。他甚至认为,抑制第三世界企业家精神的,并不是文化或宗教,而是法律。不知道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政府还不如一条狗。如果说这个世界上存在着真正的贫富差距的话,那么,这种差距的内容并不在于百姓的财富水平之多寡,而在于百姓拥有财富的方式有着重大的差异。 
过去我们一直说,贫穷落后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最缺少的是资本。同时,大量的落后国家都拥有数额巨大的公众的银行储蓄存款。我们应该把这句话的真正含义解释成,它们缺少的是财富的法律文件。从这个意义上说,贫穷落后国家所缺乏的并不是资产或者财富,而是缺乏一个可以使财富很容易地转变成流动性资本的法权(法律文件)制度。因此,在这些国家,除了储蓄,这些私人资产没有可以非常容易地改变其用途的更多的渠道,因为在这些国家里,只有银行的存款是有合法的户头的。 
不要在资本与钱财之间简单地划等号。资本涉及的是法律。是法律保障着现有的财富去创造更多财富的能力和权利。这恐怕真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了。研究的确发现,在这些贫穷落后的国家,老百姓会拼了命地积累自己个人的财富。而且更有趣的是,积累私人财富的几乎唯一的形式是朝银行锲而不舍地存款。因此,以百姓的储蓄为代表的资产成了几乎所有那些低收入国家的最主要的财富形式。但是,问题在于,无论如何,这些存款资产就只是财富而已,并不创造更多的财富,因而并不保证经济的起飞和增长。而经济学家今天清楚地知道,只有那些可流动的“资本”或者在法律上能够有效执行的产权制度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既然资本实质上是法律的文件,那么,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对经济起飞和增长的意义就相当关键了。
如果就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环境问题,用战略的目光来通览全球,我们就会发现,在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那些富裕程度最高的国家,其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程度也越高,越完善。相反,那些在世界上经济最不发达的国家,那些最贫穷的国家,其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程度也是最低的国家。

原文出自郑友林著作《身边的经济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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