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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赔付案例分析 2010-06-10

标签: 物流   保险   赔偿  

 针对中国物流业发展以及法制环境的现状,有必要加强加快物流的法制体系的建设,以下是三个案例提供参考。

作者:吴育鸿,段伟常

1邮政物流公司承运货物损失赔偿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卖方位灯救护器210只,总价款174 300元。同日,甲公司委托该市邮政物流公司托运。由双方填写“邮政物流详情单”,收件人为乙公司,运费为367元,其它费用34元,合计401元,约定交货期限为5天,寄件人签名处由甲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该批货物到达福州后,因该地区降暴雨造成货物被淹。乙公司拒收,货物退回后甲公司亦拒收。甲公司与邮政物流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甲公司要求邮政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74 300元,返还运费40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由于本案发生于新《邮政法》颁布生效之前,所以按旧《邮政法》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限额。国家邮政局颁布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规定:非保价邮件的丢失、毁损、缺少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所以,法院判决如下:邮政物流公司退还甲公司方位灯救护器201只;邮政物流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802元,并退还邮费401元;本案诉讼费原告负担9910元,被告负担100元。
分析如下。邮政物流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承运货物,在运输环节发生损毁、灭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院认为本案的“物”为《邮政法》的邮包,所以应当使用《邮政法》关于邮件的赔付规定。本案中,“邮政物流详情单”背面“邮政物流邮件运送条款”约定:寄件人未办理任何保险手续的,邮政物流部门按照每20元/kg的标准进行赔偿,每票物品赔偿额最高为100元人民币。该条款是邮政物流企业与客户约定的物流邮件丢失、损毁赔偿责任的约定条款。但是,“邮政物流详情单”正面明确提示,若签名则代表理解并接受背书条款的内容。从内容上看,背书条款属于《合同法》所规范的格式条款。并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应遵循权利义务公平原则,注意免责条款,并不得存在合同无效的内容以及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因此,我认为邮政物流运输环节涉及货物运输合同时的“邮政物流详情单”赔偿条款应当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第一,条款的赔偿内容应当使用黑体、加粗等特殊字体印刷,必要时以红色手指图标提请注意。第二,赔偿责任形式应当增加保价运输的内容。保价运输实际上也是对赔偿数额进行约定,如发生损毁、灭失,邮政物流企业可按照保价额赔偿,这样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三,消费者委托运输价值较高的货物,在未办理保价的情形下,应建议消费者投保货物运输险,以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之所以造成本案消费者相对劣势的判决,是因为面对如今日益快速发展的物流行业,原有的旧《邮政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已经有点“力不从心”了,这就需要中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尽快完善,在政府的支持与保护下,相关法律制度涉及应更加全面广泛,包括管理体制、物流服务、市场竞争等方面,应该得到大力改进,做到切切实实的法律平等公平原则。
2联邦快递“电脑丢失,按斤赔付”案例分析
2009年1月16日任先生委托北京一联邦快递公司将一台价格为1800元的笔记本电脑快递至宁波,并与当日下午由联邦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将笔记本电脑取走。基于对联邦快递的信任,任先生除了填写正面需要填写的内容外,快递明细单上的其他相关内容并没有仔细浏览,投递过程中任先生也曾致电联邦快递公司得到告知快件已送达宁波并正抓紧交付客户。1月20日,联邦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突然致电任先生,成笔记本电脑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按照公司规定每公斤可以赔偿20元,并要求任先生去其公司领取100元的赔偿款,随后还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道歉信。对于如此的赔付结果,任先生不满意并要求联邦快递公司就丢失笔记本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单联邦快递给的答复是公司已报警,且要求任先生出具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发票,导致事情发展陷入僵持。经多次私下沟通无法解决,在双方坚持各自立场时,任先生决定向法院对联邦快递公司提起诉讼。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一审当中,联邦快递公司认为,任先生在托运时没有购买“保价服务”和保险,而公司已在托运单背面以黑色字体标明,没保价的货物丢失,公司只能根据遗失货物的重量进行赔偿,而不是根据价值进行赔偿。顺义法院审理后也认为,联邦快递公司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任先生,如其电脑遗失将按重量进行赔偿。任先生请求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判决联邦快递公司赔偿任先生100元。任先生不愿接受法院一审裁定,进而提起上诉,11月6日经过北京市二中院的调解,联邦快递最终给付任先生1200元。
分析如下。任先生接受了法院二审的裁定,而且由1月委托联邦快递公司快递电脑到11月的经法院协调达成赔偿,中间耗费了近10个月的时间,而且一审原判“每公斤20元”的裁定,就电脑这类昂贵的电子产品来说,赔款实在令人出乎意外。虽然二审金额有所提高,但是对于任先生原先预期的全额赔偿,终究还是有些差距。相对任先生“幸运的”得到额度较大的赔偿,在新《邮政法》颁布出台之前,许多消费者鉴于一旦出现问题,经常是快递公司或是部门员工间相互推卸责任,所谓的索赔就是让消费者无限期的等下去,最后让消费者觉得难度太大而不了了之无奈放弃追究,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如今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环境下,这是不可取的。
如今多数物流快递企业用内部制定的赔付额度来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处理,首先赔偿额度不高,偏袒企业自身经济利益;其次物流快递行业内部制定赔付标准制度不统一,对消费者索赔也会造成更大麻烦,加上部分国内物流快递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员工态度不佳,素质偏低,使得快递变成慢递,导致服务质量逐渐下滑。诸如此类的种种问题是严重阻碍国内当今快递物流业的健康发展的,这就必须要有制定相关的物流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督。
就在此时,2009年的10月1日,新《邮政法》也开始发布实施,这对促进我国物流快递种种消极问题的改善有着明显的改善作用,对于以往的快递损失索赔难的问题,新《邮政法》作了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这意味今后将按照民事法律的过错赔偿责任原则进行损失赔偿。与新《邮政法》配套法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也明确了民营快递企业的合法地位,确立起快递行业经营申请许可制度,为进入快递行业的企业设置了包括企业法人条件、注册资本数量和员工从业资格等多个门槛,这也将起到规范行业的作用。而且从去年开始,全国各地物流快递企业也都在积极行动,比如河南的主要物流快递企业签订了《河南省快递企业自律公约》,抵制侵犯用户权益、恶意竞争行为。浙江、上海等地方的主要物流快递企业还先后倡议开展“依法经营、规范服务、回报社会、促进发展”活动。这些迹象都表明了物流快递行业正在积极响应并加快物流法制建设,这将有利于改善物流快递行业的运营状况。
3茶叶被污染的责任问题
发货人中国厦新公司委托某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广州,某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分公司代理运输。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一切保险。货物运抵广州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广州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判定由于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承担本案茶叶运输变质损坏责任的主要责任,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及规定作出判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币18550元,某贸易运输公司做为同样运输责任人,但出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负次要责任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币2300元。
分析如下。针对本案例,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由于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和某贸易运输公司都对本次茶叶集装箱运输具有涉及操作行为,所以他们都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为推卸责任而免责,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做为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该船装载货物的舱位适合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但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知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主要责任。
在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某贸易运输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某贸易运输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茶叶装箱前,该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所以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
本案中,幸运的是夏新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得到了相应的保险赔偿,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对于茶叶、冷鲜、活物等这类易变质的货品,运输公司必须遵循运输协议、运输规范以及特别指定的特殊物品运输方式来进行安全运输操作,而在运输途中如果货物变质发生了损失赔偿,作为承运人和代理人公司必须遵照法律规章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推卸或免责,只有从法制上规范物流流程,才能使物流运输过程更加的安全以及让托运人和消费者得到更合理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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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物流管理 |   浏览数(5729)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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