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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李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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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全面“权利”管理——坚持科学的维权之道 20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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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

  李维华博士

  在经济界,类似商标侵权之类的事实在是太多了。仅在特许经营业界,我们就可以信手拈来大量的案例,比如被称为特许经营第一案的“欢乐假日”侵权案,以及后来的“九头……”系列,“麦……”系列,“肯……”,“麻辣……”系列,小肥羊之争,星巴克之战等等。

  “永和”系列只是这众多侵权纠纷中的又一个案例而已。

  古人云,“前事之不忘,后事之师也”。然而不幸的是,由于后人没有“不忘”,所以“前事”依旧不断重复。而且可以预言的是,如果人们不认真地“师”,那么在未来,类似的侵权纠纷仍然不会有丝毫减少。说不定,下一个侵权案的主角就会是你。

  在对大量的侵权案例详细分析研究之后,我们可以看到,被侵权者受到伤害的原因除了我们国家法制的不健全、利益的驱使使得侵权者丧心病狂之外,受害者自己缺少必备的维权意识、知识和行动,也是造成大量投机分子肆意侵权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而言,要想更好地保护自己不受侵犯或尽量减少自己受到侵犯的机会,应该坚持科学的维权之道,实施全面的“权利”管理。

  所谓全面的“权利”管理,是笔者受全面质量管理(TQC)理论的启发而延伸出的一个想法。具体而言,全面的“权利”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全过程的“权利”管理

  正如产品的质量管理一样,经过许多年的发展,人们已经从事后的单纯检验逆向提前到了产品的设计和创意阶段。全面质量管理(TQC)理论给我们的启发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发展的生命周期,我们既要注重对“果”的管理,更要注重对过程和“因”的管理。因此,如果我们能事先警惕并采取相应的积极安排,亦即一切从“头”开始、未雨绸缪、把祸因消灭在萌芽状态,那么,不利的结果出现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维权也是如此。诸如“永和”的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由于没有事先防患于未然,而导致事后救火时出现了一系列“艰难”困境的事件。比如,虽然“永和豆浆”早在1995年核准注册并在1999年开始快餐特许经营,但直到2002年,亦即3年之后,当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类似侵权事件时,“永和豆浆”才猛然醒悟到要去维权。但这时的市场上已经铺天盖地地出现了很多“侵权者”,维权的时间、成本、难度也大大增加了,内蒙古小肥羊的旷日持久的诉讼维权案就是另一个鲜活的例子。而如果在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的早期就树立明确的品牌维权意识,那么今天的局面可能就会好得多。所以企业一定要记住,“防患胜于救灾”。

  除了把住源头之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时间段,都应实施坚定、清晰的维权战略战术。维权是一个企业的长期的持久的工作,不能搞时有时停的“运动”。

  二、实施全内容的“权利”管理

  这个意思指的是,企业在进行“权利”管理时,应根据自己的现实条件和未来发展战略,对“权利”的内容进行全面的、系统性的管理,一旦有遗漏,就会给人以可乘之机,因为“苍蝇专叮有缝的蛋”。具体实施中,企业的维权内容应包括商品、商标、专利技术、经营诀窍商业秘密、形象等等,而不能只局限于商标一个方面,因为今天你的商标被侵权,明天可能就是你的专利技术被侵权。

  即使在每项要维权的因素中,比如商标,企业也要对该项因素的更细化内容进行全面的、系统性的维权。比如“永和”的这个案例中,弘奇公司在商标注册时就出了两个“缝”:一是商标注册时只是图文结合,而并没有单独的文字,这就是上海市一中院对上海弘奇公司诉上海喜年来案件做出那样判决的主要原因;二是“永和”在1994年核准注册的只是第30类商品商标(豆浆、茶、乌龙茶、豆花、冰淇淋),而并没有“第42类服务商标:餐馆、快餐馆”,所以这就是宁波中院对上海弘奇公司诉讼宁波永和豆浆店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实,这也是前文所说的维权需要“知识”的原因。事实上,不但弘奇公司,就我所接触的许多公司而言,相当多的人对商标注册的许多哪怕是基础性的知识都并不十分清楚。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关于商标的类别、年限、注册内容、行业、有效区域、组合形式等等都要研究透彻,并据此做出你自己的选择,否则就会留下后患。举个小例子,在如今的e时代,许多企业到了今天都还没有注册域名的意识,孰不知,你的企业的全称域名可能早已被人注册了,而这也必然会在将来的某日给你带来维权的烦恼。

  三、实施全体人员的“权利”管理

  企业的权利、品牌的维护不但是企业自己的事,还应是和该企业相关、尤其是那些直接相关的人员的共同的事,比如加盟商、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

  实施全体人员的“权利”管理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上前文所述的企业自己的全体人员和相关人员都要积极参与到企业的“权利”管理上来,共同维护企业的品牌。比如在现在的特许经营合同中一般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即盟主要求加盟商有打假、维护本体系品牌的义务,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全体人员的“权利”管理的具体运用。所谓人多力量大的道理就是这样,企业应发动尽可能多的相关利益者来共同维权,而不要仅仅单打独斗。

  第二,企业要对前文所述的企业自己的全体人员和相关人员实施“权利”管理。我在早前的文章中就已经讲过,在特许经营中的欺诈,除了不良盟主对于加盟商的欺诈之外,还会有许多别的形式的欺诈,包括加盟商对盟主的欺诈、社会上假“教授”对顾问咨询客户的欺诈等。比如在现在的特许经营合同中一般都会有一条“禁止同业竞争”的规定,亦即规定加盟商在加盟终止后若干年内不得从事加盟事业所在的行业,其目的就是预防少数加盟商的不良侵权意图(比如另立山头等)。在现实中,著名的“谗嘴鸭”的案例的主要教训之一就是盟主对于加盟商的维权意识不够,结果导致谗嘴鸭配方秘密外泄。而“九头……”系列则是典型的技术泄密案例。

  总而言之,企业应拥有积极主动的维权意识、扎实的维权知识以及采取坚定、科学的维权行动,并在全面“权利”管理的思想指导之下,实施科学的维权之道。如此,那些只想投机取巧的侵权小丑们才能没有藏身之地,中国的市场经济才能得到真正有序、和谐的发展。

类别:渠道管理 |   浏览数(2171)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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