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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王荣利
领域: 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  领导艺术 
地点: 广东 深圳
签名: 中国公司法务研究***人

民间反腐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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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法治周报》报道王荣利撰写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0-01-09

标签: 王荣利   企业家   犯罪报告  

律师撰企业家犯罪报告:7名亿万富豪获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8日10:17  法制周报-e法网

    36名落马亿万富豪中7人获死刑 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令人震惊

  解读国内首份企业家犯罪报告

  《法制周报》记者 李俊杰 实习生 何金燕

  中国的企业家犯罪已经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

  这绝非危言耸听。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天伦等2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判处王天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王天伦一案的宣判,可以说为2009年度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的审判画上了一个句号。

  类似的案例远不止这些,企业家富豪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据长期致力于预防犯罪研究的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王荣利律师统计,光2009年,就有近百例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日前,王荣利推出了一份令人惊讶的报告,更是直指这个群体——《2009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业内将这份报告称为“国内首篇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

  “我希望这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犯罪案件,能够对那些正在创业的企业家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王荣利表示。

  一个平民律师视角的“民间反腐”

  律师王荣利被公众所广泛熟知的,是他于2009年年初,推出的一份历时10年、累积了自上世纪90年代起的近500个中国各类腐败犯罪案例、字数达50万的腐败犯罪大汇编——《中国反腐败报告》。该报告后称媒体称为“一个平民律师视角的‘民间反腐’之声”。

  祖籍陕西蓝田县的王荣利,在业界颇具影响力,被人誉为中国公司法务研究第一人。2009年12月30日晚8时许,王荣利在回母校西北政法大学的一次学术演讲中,首次披露了历时一年持续研究后撰写的《2009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如同他编写《中国反腐败报告》时一样,王荣利搜集的所有案例中的素材、数据全都来源于新华社等媒体的公开报道。

  自1994年到2003年几年间,王荣利在国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做过企业法务经理和法律顾问,同不少企业家有过直接交往,深谙企业家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的淡薄。他通过观察发现:部分企业家法律意识非常低,在公司营运管理过程中,企业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够。为此,他开始收集企业家犯罪案例,“一方面对案例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也希望自己能接到这方面的案子”。这是王荣利最初的收集动机。

  随着案例的增多以及责任感的驱动,从2000年开始,王荣利萌发了整理案例出书的想法。“这份报告是水到渠成的结果,我有这个兴趣和能力,也有责任和义务去把它完成。”王荣利说。

  报告从企业家犯罪基本情况、年龄、学历、罪名、犯罪程度、诱因、表现和危害等多个方面对200多个案例进行了科学统计分析,而这些分析的依据都是采用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结果。

  涉案企业家们曾经的荣耀与辉煌

  认真分析这些案例,王荣利时常在思考: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企业家坠入犯罪的陷阱?那些曾经非常辉煌和荣耀的企业家们,他们最后的归宿为什么竟然是牢狱之灾?

  在这样的思考和疑问中,王荣利对自己收集和整理的221例因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以下通称犯罪)而落马的企业家的案例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其中国企企业家(以下简称国企企业家以区别于民营企业家)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犯罪的共计91例,民营企业家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犯罪的共计130例。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一文共约4.6万余字。91名国企企业家中,据不完全统计,担任过各级人大代表的企业家共有19人,其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有7人;担任过各级政协委员的企业家共有6人,其中担任过全国政协委员的2人;曾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企业家、中国改革十大风云人物、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的企业家共21人,其中包括全国劳动模范7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9人。这些国企企业家中,既有由官而商的企业家,也有因企业经营管理成绩突出而兼官职的领导干部。

  130名民营企业家中,既有被誉为“涂料大王”、“家具大王”、“特纤大王”、“印染大王”等称号的行业巨头,也有被称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首富”的富豪。

  在王荣利看来, 企业家犯罪现象不同于一般普通公民发生的普通刑事犯罪,人们对此必须予以必要的重视和研究。普通公民发生的普通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力要显著小于企业家发生的刑事犯罪。而企业家发生犯罪,不仅关系到企业家自身的人身自由乃至生死存亡,而且关系到其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以及国家或者社会巨额财产的安全。企业家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还关系到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和生活,同时也关系到与该企业相关的其他企业的发展和存亡。所以,企业家犯罪,往往会引发连串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那么,企业家犯罪与年龄结构之间到底是否存在着一些必然的联系呢?

  对此,王荣利对91例案例中能够推算出大致年龄的84位国企企业家和108位民营企业家的年龄结构分别进行了初步统计。其中83位国企企业家被查处时的平均年龄为53.69岁,108位民营企业家被查处时平均年龄为43.68岁,落马富豪身价亿元以上者多达36人,有7人被判死刑。

  王荣利发现,民营企业家与国企企业家在犯罪的年龄结构上有着非常显著的差别。从查处时的平均年龄来看,民营企业家被查处时的平均年龄比国企企业家被查处时的平均年龄刚好小10岁。国企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在许多方面也都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别,包括在犯罪的年龄结构方面,其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同时也说明,相比国企企业家“大器晚成”来说,民营企业家的成长有“速成”和迅猛的特点。

  从统计数据来看,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被查处时年龄在36-55岁期间的人数,占全部总数的87%以上。其中年龄在36-45岁期间的最为突出,占到全部总数的55%以上。

  事实上,许多著名民营企业家被查处时的年龄,正好处于40岁左右。如原上海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2003年被查处时43岁,原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2004年被查处时39岁,原德隆集团总裁唐万新2004年被查处时40岁,原乐山东能集团董事局主席王德军2005年被查处时39岁……

  通常来说,国企企业家一般是40岁以后才能坐上一把手的位置,因此对他们来说50岁正当壮年,类似于民营企业家的40岁。王荣利认为,这说明国企企业家发生犯罪,与其年龄的关系并不大,而与其职务和掌握的权力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关系。

  这一事实亦可以说明,国有企业负责人“59岁现象”或者“58岁现象”并非突出现象,其实都是伪命题。

  学历高低与所犯罪行有关系

  如果说那些成功的企业家非常令人尊敬,那么这些失败的或者落马的企业家则非常令人心痛。

  为了追寻企业家犯罪的根源,王荣利还对媒体报道中披露了文化程度的50位国企企业家和90位民营企业家的学历情况进行了初步的统计:涉嫌犯罪的国企企业家,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共占总数的80%,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高达30%;高中以下学历的,只占总数的20%,刚好占五分之一;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没有一人。

  由此也说明,学历高低与犯罪本身并无十分密切的联系,但学历的高低却与所犯罪行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罪名之间,有着一定的关系的。不同学历和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和重点,也会有所不同。

  如果要预防企业家走向犯罪道路,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企业家最容易触犯《刑法》哪些罪名,才可以找出预防企业家走向犯罪的方法。

  王荣利分析后认为,国企企业家犯罪所触犯的罪名,主要是经济类犯罪,涉及暴力犯罪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则很少。而经济类犯罪又主要集中在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5个罪名上。

  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则明显要比国企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要复杂得多。民营企业家犯罪主要集中在企业经营管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行贿、非法聚敛钱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涉黑等七大领域。

  2009年以来,如80后“富姐”、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英集资诈骗案以及2009年岁末,重庆打黑案件中的黎强、王天伦“涉黑”案,在民营企业家犯罪的范畴具有典型性,凸显了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企业家本身的法律红线意识太薄弱,特别是有一些模糊地带他们几乎没有意识到。他们对是否犯罪缺乏一个清晰的认识,若知黑社会是“虎山”,也不会硬往虎山行。如果有清晰的认识,有所预防的话,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个结局……

  “没有受到系统的法律教育,缺乏法律意识,这是这一代企业家落马的首要原因。当然这仅是从企业家主观方面来谈,从客观方面来说,法制不健全的大环境也是诱导企业家落马的重要因素”。王荣利告诉记者。

  王荣利从收集的76位已经定罪量刑的国企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企业家占59%以上的比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刑的企业家,则合计高达近83%的比例。在已被判刑的87位民营企业家(或者个体老板)中,其中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竟多达18人,占全部总数的20%以上

  “50岁左右也好,40岁左右也好,都是人生的黄金阶段,但我国众多的国企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却偏偏分别在这个年龄阶段发生犯罪行为而走向牢狱之灾,这既是企业家个人的人生悲剧,也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悲剧,同时也是国家经济领域的重大损失。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许多国企企业家在位高权重之时不能把握好自己和人生,晚节不保是非常令人痛惜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许多民营企业在高速发展中‘萝卜快了不洗泥’的‘野蛮成长’模式,是非常不可取的,其后果也是非常可怕的”。

  就预防和防范企业家犯罪的问题,王荣利建议说,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有针对性地研究和防范企业家犯罪,而我国的企业家,也应该加强法律素养,提高法律意识,积极主动地防范法律风险,力争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减少企业家犯罪现象,降低企业家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从法律的角度努力保障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http://news.sina.com.cn/c/sd/2010-01-08/1017194266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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