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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内存款莫名失窃谁之责任? 20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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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内存款莫名失窃谁之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李缠峰兄弟被提现或者转账、消费的存款,是否利用的是李缠峰兄弟手中持有的真的银行卡或者存折。如果是,那么卡、折与密码相吻合,银行没有责任。如果不是真卡、真存折,那么银行就无法推脱其责任

本报记者 王荣利

  9月14日上午,西安市民李缠峰前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了案件上诉费。因为银行卡内被盗24.9万元人民币,李缠峰此前一纸诉状将某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某县信用合作联社以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三家金融机构同时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全部损失。2009年8月3日,碑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缠峰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李缠峰之兄李缠红因为储蓄卡同时被盗11.5508万元人民币,也将某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某县邮政局以及银联公司诉至同一法院,并同时一审被判驳回诉讼请求。李缠红也提出了上诉。

  3天内两张储蓄卡上36万余元不翼而飞

  据李缠峰介绍,2007年11月19日,他持身份证在西安某县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一张富秦卡(借记卡),同时办理了一张对应存折,并设置了凭密码取款的方式。该借记卡加入了银联通,可以跨行办理存取款。此后,他使用该借记卡和存折存取款一直都很正常,并未发现任何失误。
  2008年8月21日,李缠峰利用其兄李缠红的身份证在某县邮政局北环路支局办理了存折一张,以及对应储蓄卡一张。该储蓄卡也加入了银联通,可以跨行办理存取款。
  2月26日晚8点,李缠峰在ATM机上取款时,却突然发现两张卡上均显示余额不足。27日,李缠峰在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急忙赶回开户的信用合作联社和邮政局查询。经查询得知,其借记卡上的钱已经分别于同月25日、26日及27日被他人分别于西安、深圳等地8次转账及刷卡消费,共计使用金额24.9万元人民币;其兄名下储蓄卡上的钱,在上述3日内通过ATM机取款23次,累计取款4.04万元,通过消费使用资金7.5万元,发生银行间费用104元,共计使用资金11.5508万元。
  据李缠峰说,他和其兄的存折及储蓄卡均未丢失,密码也从未泄露给别人。他寄希望于公安机关尽快侦破此案,帮其找出原因,追回损失。然而有些设备正在维护阶段,无法重现当时场景。
  今年3月,李缠峰与其兄李缠红分别一纸诉状将三家金融机构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并分别请求3家金融机构共同赔偿其哥俩损失24.9万元和11.5508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在两起诉讼中,3家金融机构针对李缠峰哥俩的诉讼请求均给予了基本相同的答辩。
  被告某银行兴庆路支行辩称,原告李缠峰及李缠红与其之间无任何协议和约定,仅以在其长乐中路分理处ATM机上取款并支付跨行交易费为由,起诉其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成立,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某县信用合作联社和邮政局分别辩称,其为原告李缠峰和李缠红分别开立储蓄活期账户并办理储蓄卡,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当持卡人持有折、卡并输入正确的密码时,就应当为持卡人办理存款、取款等义务。其在办理开户业务及结算业务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也无任何违约行为,原告称其卡号和取款密码失窃导致其存款丢失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相关信息的丢失是由于原告自己对卡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防范意识太差造成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银联公司则辩称,其与两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服务对象是在陕的各商业银行,并非个人,并且对原告损失的产生并无过错,因此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其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缠峰与被告某县信用合作联社之间以及原告李缠红与某县邮政局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储户和银行都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李缠峰通过ATM机存、取款需要通过自行设定的密码才可以进行交易,持卡人在使用真实的卡及正确密码的情况下,ATM机及交易终端系统确认支付,应视为储户本人的取款行为。法院认为原告李缠峰和李缠红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分别判决驳回原告李缠峰和李缠红的诉讼请求。

  银行卡存款被盗案频发引发专家热议

  近年来,由于银行卡的广泛使用,许多犯罪分子利用人们对银行卡知识的缺乏以及疏忽等,频频作案得逞,给社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同时也引起众多的民事诉讼。
  针对此案,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组织部分专家、学者以及律师就银行信息安全防护技术以及银行卡纠纷进行了专题研讨。
  据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朱巍介绍,目前我国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银行卡超过17亿张,基本上是人手一张银行卡,由此引起的纠纷非常多,值得引起广泛的关注。
  中国经济名家论坛副理事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开发指出,银行卡款项被盗的案件发生很多,持卡人提出诉讼的大多以败诉而告终。他自己也曾发现卡上7500元钱丢了,只好自认倒霉。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西安副教授在分析了李缠峰兄弟的案件之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李缠峰兄弟被提现或者转账、消费的存款,是否利用的是李缠峰兄弟手中持有的真的银行卡或者存折。如果是,那么卡、折与密码相吻合,银行没有责任。如果不是真卡、真存折,那么银行就无法推脱其责任。从常识出发,使用银行卡取款需要同时使用银行卡和密码,二者都必须真实有效才能交易成功。原告李缠峰在报案时如果持有的是真实银行卡,而银行方面没有证据表明取款人即是原告本人,使用的就是原告持有的真实银行卡或存折,那么在银行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在ATM机上取款、转账或者购物消费所使用的银行卡系复制卡。金融机构未能识别伪造卡,未能尽到谨慎注意、认真审查的义务,有明显过错,其后果应由发卡银行承担。”
  张西安指出,近期发生的此类案例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犯罪分子使用盗版复制的银行卡作案。因此,就技术手段而言,金融机构应下决心升级相关的系统,从技术上加大对复制银行卡犯罪的防范。目前国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均为磁条卡,很容易被克隆。银行应设法提高银行卡的安全系数。此外,银行自助设备应该更科学先进,要能防范犯罪分子偷窥到用户密码,防范使用伪卡进行交易,金融机构有义务为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场所和环境。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09/24/content_11585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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