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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世纪掏空案”引发大陆合资企业外方股权之争 200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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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世纪掏空案”引发大陆合资企业外方股权之争

《法制日报周末》王荣利

    1994年至1998年期间,胡洪九利用台太电高层的信任以及自己在台太电的地位和权力,大肆掏空台太电171亿余元新台币。
  2004年案发之后,胡洪九被台北地方检察署以违反会计法、违反证券交易法、伪造文件、洗钱、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等罪名提起公诉,求处20年重刑,并课新台币10亿元罚金,创台湾司法史上罚金最高纪录

本报记者 王荣利

  7月10日,由中国法官协会、福建省法官协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台湾)共同主办的“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正在福州举行。
  恰在这日,台湾太平洋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太电)顾问庞鸿和北京市中京律师事务所王晓滨律师约见记者,向记者讲述了涉及海峡两岸的台湾“世纪掏空案”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大陆合资企业复杂的股权之争的故事。

  “世纪掏空案”震惊台岛

  2004年底,台北地方检察署侦结了一起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认定总额约200亿元新台币的台太电资产被违法掏空转移。其中台太电原执行副总裁胡洪九涉嫌在台太电财务长任内,利用假投资、交叉持股等精密策划的财务操作及洗钱手法,侵吞台太电资产171亿多元新台币。
  由于该案在当时创下台湾司法史上单一个案犯罪金额最高的纪录,台北地方检察署侦结该案之后,叹之为“世纪大掏空”,因此该案也被称为台湾“世纪掏空案”,震惊宝岛台湾。
  被掏空资产的台湾太平洋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原是台湾上世纪六十年代就已经上市的老牌上市公司,而且因为业绩优良,成为台湾股票指数的指标股。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台太电享有传统产业龙头之盛名,与台塑、中钢等稳定的绩优传统企业齐名,市场相当稳定,营业利润也很诱人,股价长期居高不下,曾被誉为“压不扁的玫瑰”,许多人将退休老本都投入台太电股票,其资产涉及台湾30多万人的利益。
  1978年,服务于台湾经科会的胡洪九结识了台太电当时的董事长孙民法,遂投身台太电成为董事长秘书。由于胡洪九学养俱佳,英文、涉外能力又好,很快取得台太电高管信任,渐渐被指派代表台太电接触外商银行、处理海外投资等事宜。凭藉台太电高层的赏识,胡洪九扶摇直上,历任集团财务长、执行董事、常务董事,成为惟一不是台太电五大创业家族第二代的决策核心人物。
  1994年至1998年期间,胡洪九利用台太电高层的信任以及自己在台太电的地位和权力,利用在香港以及英属维京群岛等地设立的公司,实施乾坤大转移,涉案地点横跨台湾、美国、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等地区,大肆掏空台太电171亿余元新台币。他自己则摇身一变,透过他的海外公司收购香港上市公司“荣荣国际”并改名为“弘茂科技控股公司”,再通过弘茂科技控股公司控股台湾两家上市公司,成为富甲一方的巨富。
  2004年案发之后,胡洪九被台北地方检察署以违反会计法、违反证券交易法、伪造文件、洗钱、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等罪名提起公诉,求处二十年重刑,并课新台币10亿元罚金,创台湾司法史上罚金最高纪录。

  合资公司外方股东疑云

  “世纪掏空案”侦结之后,尽管台湾司法机构尚未对此案作出最终判决,但是台太电却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追讨被掏空的公司资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1年,胡洪九作为台太电海外投资的负责人,主管台太电在香港设立的全资附属公司太丰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丰行)。太丰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彼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林公司)。彼林公司作为离岸公司(BVI公司),注册资金仅为1美元,并没有实际资产和投资能力。
  1994年底,由中方北京市惠中饭店与外方彼林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企业北京太丰惠中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投资总额2980万元,注册资本1193万元,中方以原有旧楼作价出资拥有45%的股份,外方以现金投资1,639万美元占55%的股份。
  1994年10月至1998年3月,由太丰行汇入合资公司的资金28笔,其中包括140663231.62元港币及2286621.8元美金。如今,合资公司外方股东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权益以及借款债权权益合计超过亿元人民币。
  在当时彼林公司委派到合资公司的代表庞鸿看来,无论是太丰行,还是彼林公司,都是台太电下属的全资附属公司,因此合资公司外方归根结底应该是台太电。据他所知,1994年台湾执政当局不允许台商直接投资大陆,许多台商只好通过在香港设立公司简介投资大陆。台太电投资北京太丰慧中大厦有限公司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虽然庞鸿是胡洪九任命的彼林公司的执行董事,但他清楚地知道自己并非彼林公司及其属下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
  2004年11月,胡洪九案发并被台湾司法机构羁押之后,庞鸿这才发现彼林公司涉及其中,同时意识到彼林公司对合资公司的投资,事实上是胡洪九转移台太电资产的手段之一。与此同时,台太电也才意识到合资公司的外方股权实际上是被胡洪九转移、侵吞的台太电资产。于是台太电总裁李超群亲自来北京找到庞鸿,希望庞帮助维护台太电的利益。
  恰在此时,由胡洪九任命的彼林公司的其他董事却频频向合资公司催要高达2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巨额欠款。作为合资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的庞鸿,此刻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如果这笔巨款支付给彼林公司,那么台太电的资产就很可能流失,自己也很可能卷入经济犯罪之中;如果自己拒绝支付该笔巨款,那么自己又将得罪彼林公司其他董事,将给自己带来诸多麻烦。
  由于合资公司外方股权涉及到“世纪掏空案”,因此庞鸿此时很难从命将合资公司所欠外方股东的巨额欠款支付给彼林公司。
  2004年12月22日,彼林公司董事之一的钟某以彼林公司的名义,宣布解除彼庞鸿在合资公司担任的董事一职。面对这一情况,庞鸿则针锋相对,以彼林公司执行董事的名义委派台太电总裁李超群等3人取代彼林公司钟某等3人担任合资公司董事。
  2005年1月28日,庞鸿代表彼林公司与台太电签订了《股权变更协议》,约定彼林公司作为名义上的外方股东,同意无条件地将在合资公司55%的股权变更为台太电所有。
  此时,合资公司事实上出现了两个外方股东,即彼林公司和台太电。

  台太电起诉合资公司维权

  台太电虽与彼林公司签订了《股权变更协议》,但是合资公司却拒绝配合台太电办理工商登记和股权变更手续。在合资公司看来,其先后收到彼林公司两份不同的委托书,一份是解除庞鸿董事职务的委托书传真件,一份则是庞鸿以彼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签署的委派台太电3人任董事的委托书。合资公司认为其无法确认外方董事间相互任免的合法性,因此未形成董事会决议,所以不能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和股权变更手续。
  无奈之下,2005年3月14日,台太电委托王晓滨律师起诉合资公司,请求判令合资公司确认台太电为合资公司股东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和变更手续。诉讼中,彼林公司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2006年11月22日台太电又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台太电为合资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而第三人彼林公司没有出资。
  该案经历了长达三年多的审理时间和多次开庭之后,2008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在事实方面认定了太丰行对合资公司的出资,但是鉴于庞鸿代表彼林公司与台太电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既未经太丰惠中(即合资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亦未报审批机构批准,根据上述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应确认双方所签《股权变更协议》未生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台太电的诉讼请求。
  台太电不服上述判决,依法提出上诉。2009年6月3日,该案二审开庭,目前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彼林公司提供并经过公证的证据表明,彼林公司的股东在设立时是太丰行,1996年12月20日,彼林公司的股东由太丰行变更为Alldragonin-
  ternationallimited,其最终所有人为一张不具名股票的持有者。而作为彼林公司执行董事的庞鸿,此前却对此事一无所知。
  就在该案审理期间,彼林公司多次向合资公司提出查阅公司文档和会计账簿等要求,均被合资公司以外方股东之争正在诉讼为由予以拒绝。为此,2007年2月25日,彼林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合资公司向其提供合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依法支持了彼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资公司上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资公司是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彼林公司出资656.15万美元,占注册资金的55%,在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否认彼林公司的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合资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于法无据。2008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合资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两起案件,台太电的诉讼暂时失利,而已不在台太电控制之下的彼林公司却都获得了胜诉。
  有法律专家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两起案件的判决,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这两起案件中,均未涉及胡洪九刑事犯罪问题,也无任何法律文书认定合资公司外方股权属于犯罪所得。台太电作为胡洪九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应该循司法程序首先确定合资公司外方股权属于刑事犯罪涉案资产,然后经大陆司法机关确认,才可对合资公司外方股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没有台湾司法机构确认合资公司外方股权涉及“世纪掏空案”,那么在大陆就很难通过司法程序改变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如果循这样的程序,则离不开两岸的司法合作与协助。

  寄望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经济犯罪

  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6月25日,上述协议正式生效。
  上述协定约定“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其中着重打击的犯罪行为包括“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在内,并约定“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己方规定范围内,就犯罪所得移交或变价移交事宜给予协助”。
  在王晓滨律师看来,上述协议非常具有针对性,也非常必要。他认为上述协议为台太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讨被掏空的资产提供了法律保障。他希望上述协议能够尽快予以落实和实施,并希望该协议能够对台太电追讨“世纪掏空案”被侵吞的资产有所帮助。
  在“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上,来自海峡两岸的140余名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以“两岸共同惩治犯罪及经贸往来之司法保障”为主题,就“惩治两岸互涉犯罪问题与对策”、“两岸司法互助机制之构建”和“两岸经贸文化交往之司法保障”等3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会专家学者建议,要进一步构建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建立两岸司法机关定期会晤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交流犯罪情报,加大协作办案力度。
  由台湾“世纪掏空案”引发的大陆合资企业外方股权之争,能否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框架下解决呢?本报将追踪报道。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07/23/content_11270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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