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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周末》:“最差上市公司老板”龙长生受审 20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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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差上市公司老板”龙长生受审

  这位被《福布斯》评为“2008最差上市公司老板”的犯罪嫌疑人,当“富豪”、“女星”、“绯闻”、“犯罪”等词集于一身之时,他似乎更多地成为了八卦娱乐新闻的主角。而他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企业家”身份以及作为“龙长生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却没有受到媒体应有的重视

本报记者 王荣利

  6月3日,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宏盛)董事长龙长生涉嫌逃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龙长生,这位被《福布斯》评为“2008最差上市公司老板”的犯罪嫌疑人,当“富豪”、“女星”、“绯闻”、“犯罪”等词集于一身之时,他似乎更多地成为了八卦娱乐新闻的主角。而他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企业家”身份以及作为“龙长生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却没有受到媒体应有的重视。
  “绯闻”早成往事,眼下最为重要的,则是龙长生的罪与非罪的问题。

  “龙长生案”涉案者包括三单位和龙长生个人

  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指控,“龙长生案”涉案者包括三单位以及龙长生。龙长生位列三单位被告人之后,为第四被告人。位列龙长生之前的三单位分别是: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普国际);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曼电子)。
  相比此前媒体对“龙长生案”纷繁复杂的报道,《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却出奇地简明扼要。在总共四页的《起诉书》中,陈述三单位以及龙长生犯罪事实的部分大约仅有一页纸的篇幅,连标点符号在内不超过600字。
  《起诉书》指控龙长生为收购上市公司,在注册成立上海力捷投资有限公司过程中,虚假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抽逃出资1500万元,应以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起指控是针对龙长生个人的独立指控,与三被告单位无关。
  《起诉书》指控的重点是逃汇罪。《起诉书》称,2005年1月28日至2006年12月18日间,被告人龙长生授意香港长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国际)向四家开证银行提供407单虚假提单,用于办理对应407份信用证的承兑,并指令宏普国际、安曼电子对上述信用证予以确认,造成对外付汇48512.65万美元。其中104份信用证到期后未能偿付,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代偿11435.58万美元。起诉书指控三被告单位均构成单位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长生则作为三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来看,“龙长生案”不仅无涉其“绯闻”,也与有关媒体报道的“掏空上市公司”并无直接关系。

  辩护律师为龙长生作无罪辩护

  “龙长生案”共有来自北京、上海的六名律师分别为三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龙长生进行辩护。为龙长生进行辩护的分别是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的顾永忠律师和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的张建仲律师。
  关于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龙长生的辩护律师认为,该两罪规定在刑法的同一法律条文中,如果同一主体既实施了虚假出资行为,又实施了抽逃出资行为,并且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那么其构成的只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个罪名,而不能同时构成“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两个罪名。
  尽管龙长生在法庭上对于虚假出资的事实并不否认,但是辩护律师认为龙长生该行为并无法律规定的“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龙长生并不能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龙长生案”法庭辩论的焦点集中在逃汇罪上。三被告单位的辩护律师均为被告单位作了无罪辩护。辩护律师的主要观点为:该案所涉之外汇支付,虽然存在部分虚假提单,但该提单下的贸易是真实的,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本案外汇支付由进出口贸易业务产生,属于国家规定的经常项目,是完全合法的;本案支付外汇的动机,完全是为了完成民事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义务,维持商业交易链条和交易关系,与逃汇行为无任何关联。
  宏普国际的辩护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范在峰律师在法庭上还特别强调:“被告单位并非为了逃汇而进行了长达十年的本案交易,这一长达十年的交易历史本身即证明了被告单位一直在依法做生意,而非在进行逃汇!”
  龙长生的辩护人顾永忠律师认为,龙长生案所涉贸易活动属于转口贸易,该项贸易不仅为相关涉案银行和中信保所认可,而且也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所发文件以及海关的货物备案清单等文件所认可,因此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龙长生均不具有逃汇的犯罪故意。
  至于407单虚假提单问题,顾永忠律师认为,这样做并不是为了逃汇,而是“为避免因延期交货而使宏普国际和安曼电子承担违约责任”,进而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给开证银行造成经营风险,也都与逃汇无关。
  至于104份信用证所涉11435.58万美元宏普国际、安曼电子未能支付问题,顾永忠律师强调,这只是未能按期支付,“并没有排除这些信用证到期后又有美国的货款汇入中国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
  顾永忠律师特别指出:“最近这些年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往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在已不再是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即使在法律条文上还是犯罪,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已不再发生或很少发生。逃汇罪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就处于这样一种状况。”
  对龙长生案辩护律师所作的无罪辩护意见,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提出了反驳。
  6月4日,龙长生案庭审结束,法院未当庭作出宣判。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06/18/content_11100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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