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姓名: 闫军
领域: 人力资源  企业战略  运营管理  企业文化  资本运作 
地点: 海外 欧洲
签名: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3921
  • 博客访问:5135763

专家文章

《台籍干部驻中国管理办法》 2006-02-26

标签:

脑子不开窍的《台籍干部驻中国管理办法》节选



1.目 的﹕

为明确规范驻外人员之权利义务与生活公约,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经公司核定为驻外人员者,其定义如下﹕

2.1.长驻海外工作至少一年以上者。

2.1.轮调、短期出差人员。



3.权 责﹕

3.1.驻外人员外调前应了解本办法所规定之权利与义务, 并需签字认可并遵守本办法。

3.2.本办法视为劳动契约之一部份,由台南大统营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承办。



4内 容:

4.1.驻外人员职位归属:

4.2.1.驻外人员其监督权责为驻外单位最高主管。

4.2.2.驻外人员在海外之职位依当地之组织结构另冠头衔。

4.2.驻外人员薪资:

4.2.1.驻外人员薪资依总公司规定核发。

4.2.2.所有驻外人员不得支领加班费。

4.2.3.驻外人员年终奖金及调薪标准比照总公司同时段办理。

4.2.4.驻外人员或因公差而未能参加公司举办之旅游或活动者﹐皆发给同额代金。

4.2.5.驻外人员除享有原有之劳保福利外,并每人加保伍百万元之旅行平安 险,由总公司人事部门承办﹐并提供驻外人员平安险复印



件。

4.2.6.总公司于2003/8/6公告,驻深圳厂台湾干部平日也享有意外险之保障,并将意外险制度改为24小时均有意外险之方案,相关人



员与保额说明如下:(以下保额为新台币)

?100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驻外副总级以上人员。

?52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驻外理级人员。

?42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驻外课级人员。

(以上团险除享有固定额度意外险外,还包括60万寿险,每次伤害医疗限额5万(需收据正本),住院日额1000元。)

4.3.驻外人员离职或复职:

4.3.1.驻外人员欲离职者﹐应于二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呈核﹐并办理各项交接工作。

4.3.2.驻外人员欲申请复职重返总公司者﹐应于二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呈核, 并办理各项交接工作。

4.3.3.驻外人员解除驻外人员身份后﹐于国内复职时﹐原则上应按国内原有职务复职。但总公司可依其在海外厂之表现加以晋升或依



需要调派与其在海外厂职务查关之新职﹐个人不得有异议。

4.4.作息时间与门禁时间:

4.4.1.作息时间:按当地作息时间为准,每天工作8小时;并视当地需要一律配合加班。凡需离开厂区时,应向各群群主管口头报备核



准。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7:30 - 17:00。21:00 - 24:00 可依工作状况自由活动。(18:00-21:00为弹性加班时间)

周六:工作时间为7﹕30 - 17﹕00。17:00 - 02:00,可依工作状况自由活动。

4.4.2.门禁时间:(以进入厂区大门为准)

周一至周五及周日:门禁时间为24:00。

周六:门禁时间为02:00。

4.4.2.1.上项门禁之缓冲时间为10分钟,逾时未回厂者罚人民币1,500元。

4.4.2.2.外宿与门禁延时申请:

一?因事需外宿或延长门禁时间者,需事先向各群群主管报备原因(若群主管不在,应向其它群主管报备),并填写「台籍干部请假(



外宿、延长门禁)申请单」经各群主管核准后,应送至管理群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档备案。(最迟应于隔日下班之前完成核准手



续)

二?因公务(例如:接待客人、出差等。)需延长门禁时间,口头报备群主管核准即可。

4.5.请假/特休假/探视假:

4.5.1.请假/特休假:

4.5.1.1.驻外人员除有特殊状况外﹐请假均以年度之特休假为主。(年度特休假日数由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核定,并知会派任地之管



理部)

4.5.1.2.请假必须以填写「台籍干部请假(外宿、延长门禁)申请单」经各群主管核准后,应送至管理群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档



备案。管理部并于每月3日前传回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以利薪资之核算。

4.5.1.3.请假天数超过年度享有之特休假﹐应按总公司之请假规定办理。

4.5.1.4.驻外人员之特休假应于当年度休完,应休而未休之特别假依劳基法规定视同弃权不发放代金。

4.5.2.探亲假:

4.5.2.1.驻外人员于派任地每满90天﹐得享有11天(含旅行时间)之探亲假。

4.5.2.2.驻外人员申请探亲假需填写「台籍干部探假申请单」经各群主管核准后,应送至管理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档备案与知会



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请假应于3日前完成核准手续)

4.5.2.3.探亲假申请需知会国贸课办理相关托带业务。

4.5.2.4.驻外人员于探亲假期间应至总公司述职一次,并至总公司人事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因事无法至总公司述职应于请假单注明



原因)。

4.5.2.5.依公司规定返国者﹐其交通费由公司支付。除特殊状况外﹐飞机以经济舱为原则。

4.5.2.6.驻外人员于往返途中﹐如有违反各国法令及民俗者应自行承担责任。

4.5.2.7.返台休假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口头向群主管报备核准。返回驻地后需补填请假单作为请假依据。

4.5.2.8.驻外人员未驻满90天,非因公务需返台者﹐除符合劳基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丧假规定中:第一款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



偶xD3

类别:市场营销 |   浏览数(11010) |  评论(0) |  收藏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最多只能输入150个文字,目前已输入 0 个字。
表情 [更多]
匿名评论
登陆账号: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看不清楚,换一张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总裁网的观点或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