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姓名: 邓鸿
领域: 财税会计 
地点: 广东 深圳
签名: 13902475380中国消灭财务漏洞***人,切实解决实际财务问题。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5777
  • 博客访问:2924564

专家文章

税筹划技巧“16妙计”之企业所得税(2) 2011-08-03

标签:

  五、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这些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可归结为两个方面:

  (一)是内资企业的税收筹划。

  内资企业是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制企业还是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对于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会面临双重纳税的责任。即:企业在获利时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造成双重征税。而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时,若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发生,这显然会产生税收筹划利益;

  (二)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的筹划

  外资若在中国境内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会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在中国纳税;若设立为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就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就会不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资在中国设立营业机构也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可以免税,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自身负担的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当下属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综上所述,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再决定是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六、利用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进行筹划

  (一)新办软件企业的纳税筹划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第二款:“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起始时间为自获利年度开始。

  这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两点:

  1、尽量推迟获利年度。方法有:

  (1)加大前期费用;

  (2)推迟确认收入和进行业务分拆;

  (3)将前期盈利项目由关联企业经营。也就是至少要等到企业获得资质认证后才能进入获利年度,以便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在企业的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平均年限法优于加速折旧法,不能因企业获得的资质盲目选用加速折旧法。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1、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几个要素中,减免税期限长度,时间长度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基本没有筹划余地;减征比例或完全免税也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视企业达到相关条件的程度而定,有筹划之处,而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大可筹划。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不管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得连续计算,不得更改。通常而言,企业在初创阶段,投入比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忙享受优惠政策,恐怕就白享优惠之名而无优惠之实。因此,什么时候取得第一笔收入,是企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规定可知: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如果开业时间是下半年,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销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

  2、尽快取得有关资格证明或证书。企业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优惠期限,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快取得相应资格。也就是说,取得资格要在享受优惠开始之前,如果优惠期限开始了,而相应的资格证书还没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

  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不同的资格证书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而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互相监督制约,防止舞弊,不是短时间内能办成的。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量。

  从上可以看出:企业可根据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减轻自身税负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筹划

  (一)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为目的进行税收筹划

  1、财产损失时应及时进行处置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依照此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存在财产损失时,应及时进行处置,就可以获得较多的资金时间价值。

  2、申报财产损失宜提前,确认补偿收益可在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第十一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此条款和上述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发生财产损失时,虽然预计可能会在以后纳税期内收到赔偿或者补偿,但可能性较小时,可以先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有关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在实际收到赔偿或者补偿时再行确认为收入或者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进而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以减少企业纳税成本为目的进行税收筹划

  1、采用内部证据,节约鉴定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对于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而言,如果发生某些财产损失,即可以内部证据作为财产损失的认定证据,而无须再行提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企业来说,则可减少相当数额的鉴定费用,进而节约涉税成本,获得一定的税收经济收益。

  企业完全可以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由本企业出具有关资产损失及评估报告、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同时向税务机关出具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该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然后企业就可以完成财产损失报批的申请程序,而无须提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如此也就可以节约纳税成本。

  八、适时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捐赠是一种支出,但有时候捐赠时机选择得好,相当于一种广告,并且这种广告效益比一般的广告要好得多,特别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大企业往往利用捐赠获得节税和做广告的双重利益,建筑安装企业同样可以利用捐赠进行纳税筹划。但新税法对捐赠在税前扣除有相应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在捐赠时应加以注意。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建筑安装企业在对外捐赠时还应注意时机。

  九、公益性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同时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按照此意,“年度利润总额”中应当包涵了企业当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这样,公益性捐赠支出自然就会直接影响“年度利润总额”,而使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出现了“不确定性”,可能造成企业当年的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全额扣除或者全额不能扣除。也正因如此,企业从事公益性捐赠活动,有必要进行“税前”筹划。

  在出现了企业多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越小,直至为“0”的情况时,且企业当年实现盈利情况下,公益性捐赠列支多少,才能获得最大化的税前扣除限额?

  

  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年度利润额”×12%,“年度利润总额”分解为捐赠前利润总额和捐赠总额,而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捐赠总额-税后列支捐赠额,则(捐赠总额-税后列支捐赠额)=(捐赠前利润总额-捐赠总额)×12%。通过转换,税后列支捐赠额=捐赠总额(1+12%)-捐赠前利润总额×12%。

  显然,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当税后列支捐赠额=0时,为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即均可税前列支)。则捐赠总额(1+12%)-捐赠前利润总额12%=0,即: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捐赠前利润总额×12%÷(1+12%)。

  十、利用产业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旧企业所得税法仅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扩大到全国范围,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可以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当然,高新技术企业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且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

  (二)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产业优惠政策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把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纳入了产业优惠体系,以图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的环保、节约和安全生产意识,促使企业加大这些方面的开发和投资力度。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里的专用设备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饶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且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里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因此,企业需要购置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时,想要享受税收优惠,少缴税,必须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且注意年限限制。

  (三)运用安置特殊人员就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负。

  (四)运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以下2个方面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也给企业带来了纳税筹划空间。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获得较高利润的保证,需要持续和高额的投资。企业应当充分运用纳税筹划,有效地获得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给予的资金支持。如企业外购专利技术的费用,只能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规定年限内直线摊销。然而如果企业与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的方式,则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仅能够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而且可以获得实际发生额50%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抵扣。

  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7a14e3760100rn5d.html作者:礼泉地税局

推荐
13902475380中国消灭财务漏洞***人,切实解决实际财务问题。
类别:纳税筹划 |   浏览数(2375) |  评论(0) |  收藏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最多只能输入150个文字,目前已输入 0 个字。
表情 [更多]
匿名评论
登陆账号: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看不清楚,换一张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总裁网的观点或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