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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新企业所得税修订为企业筹划带来得新思路 20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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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修订为企业筹划带来得新思路
1、投资策略
{案例解析}
2、超支费用税前扣除间接转换策略
 
3、企业职工旅游费如何转换
 
4、职工计税工资超标如何处理

5、固定资产间接费用如何转换为直接费用

6、职工补贴在什么情况下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税收风险中的税务机关稽查与反避税
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 

企业风险体系形成途径
(一)偷税概念界定产生的风险
偷税与偷税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②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③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概念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
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⑤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⑥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即构成偷税罪。

同法同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
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也按偷税罪处罚。这是偷税罪的法律界定。
由此我们可知所谓偷税是纳税义务人采用特定手段违反税收法规,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所谓偷税罪则是纳税义务
人采用定手段违反税收法规,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的特定手段法律采用了列举法:
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②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③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所谓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律采用了基础比例和
基础数额法以
危害情节认定法:
⑴纳税人,
①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
在一万元以上(基础比例和基础数额法);
②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危害情节认定法)。
(3)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
应缴税额的百分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基础比例和基础数额法)。

(二)纳税业务产生的风险
企业的合同根据不同的业务形式可分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承包合同、加工合同、代理合同和聘用合同等等。无论哪种合同,其目的都是将整个业务过程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和体现出来,使双方共同遵守、共同执行。因此,合同决定了业务过程。

类别:纳税筹划 |   浏览数(11290)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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