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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社保法》新使命 2010-11-09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保法》),以此为标志,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历经多年探索发展,以立法保障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在其起步之初,只是作为国企改革配套机制而存在,其后虽经反复试错反复修补,过渡性、细碎化、协商式的社保制度还是不可避免地逐渐落后于实际所需。

  刚刚通过的《社保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自此开始,“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势必更好更快地落至实处。

  当然,受制于“新兴加转轨”基本国情,中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历史包袱沉重,利益纠葛复杂,更不用说,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中国的发展水平均不足以提供高水平的保障,由此,中国在权衡蛋糕如何分配时必然面临难以胜数的困难。要克服这些困难,《社保法》的制定实施给出了一个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添砖加瓦乃至结构重筑的任务仍然细密且繁重,其中迫在眼前的有两项:

  其一,提高保障水平的关键在于加大财政投入。根据以往经验,过低的统筹层次严重制约财政投入,原因在于中国的市、县级政府并不具备与其责任相匹配的财权,再加上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极为悬殊,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总量不足且结构失衡,而这,反过来又会构成统筹层次向上提升的新障碍。

  新近出台的《社保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这固然是对以往偏差的矫正,但随之而来新的问题是,以往统筹层次之所以较低的根本原因是地区发展差异过大。因此,只要这种差异继续存在,提高统筹层次就很难避开道德风险高企的困扰,如果解决不好,预期中的“以高促低”反而演化为事实中的“以高就低”。

  其二,由于财政投入不足,为了缩减社保缺口,我国企业/个人社保缴纳的名义费率居高不下。其中个人缴费占职工工资的比重普遍达到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在181个国家地区中排名第一,企业向个人账户缴费的比例平均也已达到23%,高于20%的国际警戒线。

  名义费率过高诱导企业做低缴费基数,而这,反过来又会迫使政府规定更高的名义费率。这次通过的《社保法》固然有助于凭借强制力介入打破上述自我强化的怪圈,但对于如何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个人遵法守法的热情,以及如何在更高的层级上体现藏富于民的理念,起码还有不少待商榷。

  此外,在蛋糕不足的情况下做大蛋糕固然重要,公平切分更属题中应有之义。正因为此,诸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仅个人无需缴纳养老保险,其养老金反而明显高于企业职工等现象,连同以上提到的相关难题,终究还要靠更为坚定执著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才能逐步、彻底地被消解和重构。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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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员工和劳动关系 |   浏览数(3597)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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