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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对培训业中的双重标准与潜规则的思考 2012-06-08

  作者:张见明

  一、培训公司的原罪

  培训公司销售人员,拿着原公司的客户资源去开设自己的培训公司,与原公司直接竞争客户?

  培训公司的师资管理人员,拿着原培训公司的师资资源去做讲师经纪,与原来培训公司直接产生讲师资源上的竞争?

  培训公司在参加招投标中,给相关人员好处费,给回扣,似乎已经是业内都知道的现象。

  严格意义上,培训公司的上述三种行为是有法律问题的。

  尤其是对第一和第二种现象,当事人通常均认为客户资源是其自己开发或讲师资源是其自己收集的,因此理直气壮地认为这些资源是其私人财产。但我要提醒的是,在你开发和收集这些资源的时候,你是否拿着别人发给你的工资?资源是否应该属于公司所有?

  福特曾经有一华人工程师,拿个福特的机密资料加入另外一个同行业公司,被法官判定有罪入狱。

  当上述三种不正常的现象已经成为正常现象的时候,说道德、职业操守,已经没有共同的基石了,因为培训公司有了原罪。而且这种原罪在持续的蔓延,而且被当成津津乐道的成功之道经验,毫无羞愧之色。

  深圳有一家专门面向银行业的培训公司,其老板是我的好朋友,该公司有一名女员工加盟公司才一个月,就拿着公司的客户资源,马上去开设自己的一家培训公司与原来的公司直接竞争。然后与我联系合作业务,面对这样的培训公司,我有何职业道德或职业操守需要遵守?因为我面临的至少是一个小偷。

  严格意义上,这不是商业道德的问题,是侵犯原来公司利益的法律问题。试问培训业中有谁正式、公开提出过这个问题。本人可能是第一个。

  但愿培训业从此少点原罪。

  二、讲师与企业之间的七个层级

  有一个资深讲师朋友前几天电话与我交流,他说现在他把原来的助理给取消了。

  曾经有培训公司需求一个弟子规的课程,而该讲师不讲弟子规的课程,但这位培训助理就自己编写了一个弟子规的课程大纲,发给培训公司。出于责任,我这位培训师朋友亲自出面打电话给培训公司,说明自己不讲弟子规的课程,该大纲也不是他自己所设计和编写,最终把这门课程给推掉了。

  当培训师的电话等联系方式已经成为网上公开信息的时候,就有人变得非常担心和不安。

  有人就强烈要求培训师不要将联系方式公开在网络。因为奶酪快要被人动了。

  几年前,曾经有人自荐要给我当助理,第一次见面,八字还没有一撇就提出其中33%的课酬要归其所有,并要求我将网上所有的联系方式去掉。当时我想到一个成语:厚颜无耻。

  请问,一个讲师课酬33%的课酬要归助理所有,这是培训业中新的潜规则吗?

  当我们面临管理扁平化的时候,培训师与企业的直接用户的接触距离却越来越远了。

  从培训师带培训师助理,到培训公司师资人员,到培训公司销售人员,到企业培训专员,到企业培训经理(HR总监),最后到企业受训人员。这其中有七个层级。

  这七个节点除了增加就业就会之外,还有什么价值?

  三、培训公司与讲师合作的霸王条款

  不少培训公司不太愿意与讲师签订正式合同,可能因为口头的容易随意更改。有多少培训师有这样的经历,培训公司预约你的课程,最后却杳无音信,没有给你任何反馈结果。

  在我眼里,书面的合约是必须遵守的,这是底线。因此通常主动要求与其签订正式合同。但也有培训公司死活不肯签订合同,没有合同就没有合作,这就不用奇怪了。另外,我还在合同上注明,在合同签订的3个工作日之内,收到课程50%之后,合同才生效。

  曾经与一位律师背景的培训公司总经理合作,第一次看到我的合同版本,大大吃了一惊,因为内容非常详细。

  培训公司与讲师签订的合同,常有一条霸王条款,“按学员满意度分数付款”。这条看上去藐视正确的条款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典型表现。

  这条霸王条款有两个基本的假设:

  第一,学员满意度越高,培训效果就越好。

  实际上,这个假设是有严重缺陷的。正如员工满意度越高,员工工作效能就越高吗?

  第二,课堂的效果是讲师一个人负责的,其它人做评判者就行了。

  实际上,确保培训效果是讲师、培训公司、受训企业三方面都必须要做的工作。因此培训公司真正要做的是:找出哪些因素是培训公司自己必须做的?哪些因素是培训师必须要做的?哪些是受训企业必须做的?有哪些是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会影响到课堂的效果?然后一一进行落实把控。

  举个例子,一个阶梯教室与一个小组模式的课堂,就是同一个讲师讲课,

  效果显然也是不同。

  用一条霸王条款“按学员满意度分数付款”控制质量是对受训企业的不负责任,对讲师的不负责任,对培训公司自己的不负责任。

  详细关于培训质量的内容,请查看本人博文《培训质量始于对培训需求的管理》、《企业培训管理中的七个误区》、《张氏PDAC培训需求管理四步模型介绍》。

  四、公牛事件不完美,但不违法

  博见公司的欧文在一些网络上,用谩骂、诽谤,应用网络水军的方式来诽谤本人。

  事实是,第一,我与欧文及其公司并没有签订任何法律书面文书。第二,公牛集团与欧文及其公司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法律合约。第三,公牛集团明确拒绝与之合作后才与本人合作。这是事实。本人所做,均不违法。

  而欧文所做的已经涉嫌诽谤罪。

  本人保留对博见公司及欧文个人采用法律诉讼的权力。

  企业为什么抛弃了你?这才是欧文及其公司思考的本质问题!

  培训师是没有必要跟着培训公司瞎混的。当你已经被企业所抛弃的时候,培训师有选择的权利。企业也有自己的选择权利。企业不选择你,需要反思的是你,而不是在网络上诽谤。

  那些在网络上诽谤的人,如果多一点思考,这才能帮助整个培训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公牛事件不完美,但不违法。

  五、培训业的生态环境就僵死不变吗?

  培训业就这么一成不变,讲师需要通过助理,再通过培训公司与企业合作吗?

  这难道成了培训行业的潜规则了吗?

  实际上已经有人在改变这个业界的生态环境了,总裁网一本《培训师黄页》恐怕冲击了不少人的饭碗了。

  有人打破这条潜规则就给予道德的高度中伤诽谤,阻吓其退回到培训业的潜规则中去。表面上是谈道德,本质上因为奶酪被人动了。

  当企业从网络直接寻找培训师更直接,更方便之时,培训公司的真正价值在哪里?

  当培训从业人员热衷于网络诽谤中伤,脱离企业实际需要之时,也是培训公司堕落之时。如同满街的地产中介,在调控来临之时,倒闭不可避免。

  被企业所抛弃的培训公司显然是没有创造足够的价值,企业不愿为之买单而已。

  最后的思考:

  1)培训公司需要遵守的法律底线是什么?

  2)培训从业人员需要遵守的法律底线是什么?

  3)培训师需要遵守的法律底线是什么?

  当连法律底线都不知道为何物的时候,以双重标准的方式,高谈道德,是培训业的悲哀。

  尊重企业的选择,多反思自己,培训界才能进步。

  谩骂、诽谤是弱者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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