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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王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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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王荣利:“北海律师事件”是“显规则”与“潜规则”的一场恶斗 2011-09-12

标签: 承担责任  

  “北海律师事件”至今已经三个月了,未来走向依然不可捉摸。

  三个月来,虽然我未参与这一事件,但一直关注着这件事。由于不了解案件的细节,我不好对案件说三道四,但我却不得不思考这一事件发生的根源在哪里,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律师愤愤不平?为什么有那些律师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为什么北海有关方面始始终不发声?为什么那些律师在北海不受欢迎甚至被流氓手段对待……

  “北海律师事件”,恰恰发生在李庄因“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满释放之后,而且李庄又经历了所谓“漏罪”的“第二季”的审判,于是格外引人注目,受人关注。

  这两起案件,事实上并无任何牵连,但是在本质上我却发现了二者的相似之处,那就是在这两起案件中所包含的“显规则”与“潜规则”的恶斗。

  大家知道,律师在诉讼案件中并无任何公权力,只有依照国家白纸黑字颁布的有效法律,去争取自己的权利,或为委托人争取委托人的权利。律师的一切行为,只有遵循国家的法律,也就是国家颁布的“显规则”,才可能站得住脚,也才可能赢得诉讼。当律师掌握着明显对自己或者当事人有利的“显规则”的时候,也就不惧怕任何人,就有了勇气敢于担当。这不是那个人胆大胆小的问题,而是法律给他的力量。

  然而,一切行使公权力的人,尤其在民主还未成为制度的环境下,其对公权力的行使都或多或少地带有一些“潜规则”的因素。我国有几千年的“官本位”,而法治建设才短短几十年,所以在某些人的头脑里“潜规则”更是大有市场。

  所谓“潜规则”,按照吴思先生的说法,就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律师依照国家法律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遵循白纸黑字的国家颁布的法律行事,却往往触动了某些人掌握公权力的人“隐藏在国家法律之下的、却实际上支配着中国运行的规矩”,于是他们便当然不欢迎律师甚至动用公权力打压律师了。

  就拿李庄案来说吧,我重庆“唱红打黑”进行得轰轰烈烈,你不跟着叫好就算了,居然敢对我公安人员说三道四,甚至还口出指责,那我能容得下你吗?不收拾你还了得?其他律师都像你一样,我重庆“打黑”还进行不?叛了刑还嘴硬,要不再加几罪试试……

  于是我们就不仅看到了李庄案件“第一季”,也看到了李庄案件“第二季”。幸运的是,李庄案件“第二季”“显规则”打败了“潜规则”,李庄获得了自由。

  不幸的是,“潜规则”在其他地方依然大行其道。就拿“北海律师事件”来说,出了命案,警方自然是要“命案必破”,不破人民群众不满意,不破领导也不满意,显然不破是无法交差的。相反的,能够立即破案,不仅案子可以交待了,而且有关人员还可以立功受奖。

  各种证据表明,死者黄焕海死前与裴金德等人的确在案发前起过矛盾,发生过争执,并有相互殴打情节。然而,至于怎么想的要杀死黄焕海,怎样杀死的,这中间却充满矛盾,证据并不是那么充分、牢靠。到了法院这里,公安检查机关认为有口供,但犯罪嫌疑人说是刑讯逼供,而且律师还调查取证说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等等,于是连法院也头疼,迟迟定不了案。

  在这种情况下,本来按照白纸黑字的“显规则”即法律规定是可以解决的。但是,到了这个时候,该宣传的已宣传了,该升职的也许已经升职了,许多重要决定领导已经作出了,再出现反复领导可是要承担责任的……显然按照白纸黑字的法律“显规则”办会引出太大的麻烦。于是这个案子就在各部门间玩起了踢皮球游戏,法院不判案,检察院难撤案,公安“命案必破”,谁也说服不了谁,谁也不敢“对那几个人负责”,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而且还是布衣平民。

  最后,球被踢进政法委的大门,追究起来,竟是律师辩护的错。谁要你律师不知好歹叫个啥真呢?要是没有律师、没有辩护制度该多好啊!于是便自然对律师下了杀手,引出个“北海律师事件”来。

  然而令北海方面远远没有想到的是,“北海律师事件”发生以来,又引起了更多律师的关注,甚至一批外地律师不惜倒贴资金、不惜冒着各种风险予以声援,组成“北海律师救援团”,以救助身陷囹圄的同行。于是结果大家看到了,律师团一行动,便取得“抓一放三”的效果。受这一“胜利成果”的鼓舞,律师团便一鼓作气,要从根本上解决律师被抓问题,于是便有了为裴金德等一干人进行无罪辩护的行动。如果裴金德等一干人无罪辩护成功,那么再抓律师,哪怕只抓一个人,岂不是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而“北海律师救援团”的这一行动,无疑把北海方面相关部门逼进了死胡同,给人家玩一点“潜规则”的机会都没有,甚至把当初玩弄“潜规则”的有关方面还给揭示出来,太不给人家面子了。于是,“北海律师救援团”就在北海受到“格外关注”,会见要解了皮带提着裤子过安检,除了“三证”之外还要身份证,另外还需要法院的许可等等。最后好不容易见到人了,却遭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伺候,甚至还要换律师等等。更为令人惊异的是,律师团竟然遭到“被害人家属”的围攻,要他们“立刻离开北海”,最终迫使全国律协终于表态“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并引来了全国人大迟夙生律师的直接调研……

  此时,我充分理解北海法院的难处。如果按白纸黑字的国家法律这一明显的规则来,恐怕其他部门也不允许,甚至有人要掉了头上的乌纱帽。要是按照“潜规则”办事,不仅是“引火烧身”,而且这些律师们不依不饶,到处写文章,公真相,发帖子,恐怕也不好办,弄不好也有丢了乌纱帽的风险。于是只有一次、两次地延迟开庭时间,弄得律师们在其他案子上辛苦赚得的律师费一次次地交给了交通部门。

  这就是“北海律师事件”的纠结所在。明白了这些道理,也就理解了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律师愤愤不平,为什么有那些律师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为什么北海有关方面始始终不发声,为什么那些律师在北海不受欢迎甚至被流氓手段对待……

  实话说,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于作海案、聂树斌案、杜培武案等等,莫不是“潜规则”在发挥作用的结果。只是“被杀”的人回来了,或者真的“杀人者”浮出水面了,“潜规则”实在“潜”不下去了,才不得不给予平反昭雪。否则的话,也许这些人还将继续“潜”在冤狱中。

  国家颁布法律是一件好事,使我们走出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它不仅约束老百姓的行为要规范,而且同时约束掌握公权力的人的行为也要规范。它对掌权者或被管理者是一把双刃剑。并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些都是教科书教育我们的正宗书本教育。

  可是,执行法律往往是另一回事。也正是这个原因,当公民感觉到“潜规则”的横行使他们感到法律受到了玷污,法律面前人人并不平等之时,就越级上访,或者敢于向法律叫板。深圳陈书伟敢于在上诉状上书写一个字“操”,湖南彭北京敢于向法院下“决战书”,以及数不清的上访大军,其实都是面对肆意横行的“潜规则”说不。

  “李庄事件”,“北海律师事件”,则是以白纸黑字的明显的法律规则挑战“潜规则”的又一尝试。在“潜规则”里,当众人向未穿一件衣服的皇帝一致高呼“皇帝的衣服真好看啊”的时候,律师就是站出来说“他其实什么也没穿啊”的那个小孩。这个小孩是被拉回家去痛打一顿屁股呢,还是引导其他民众看清皇帝的真相呢,天知道!

  王荣利于201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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