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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利时评:“便民之举”缘何遭遇“法律空白”? 2010-01-26

标签: 王荣利   法律   管理  

 

“便民之举”缘何遭遇“法律空白”?
 
王荣利
 
据《新华网》122日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一市民抓住“商机”,顺势成立银川市首家出租车拼车中介,可不久这家中介即被银川市客运管理处以违反《银川市客运管理条例》为由叫停。
看过这篇报道,令我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不得不说上几句。
从报道来看,银川市这家叫做“顺心信息服务部”的出租车拼车中介,是经过当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登记注册的,其服务内容被工商部门归入“车辆信息”之列,显然表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认可其经营范围和内容的。
报道说“拼车的费用标准、安全保障、车辆资质等都无法可依”,而我想问,这些问题是否都必须用法律来规范呢?
先说“拼车的费用标准”。在市场条件下,出租车司机要考虑自己的营运成本,乘客则会考虑自己的承担能力,这完全可以由双方自主协商并达成一致,有必要“立法”来解决吗?况且出租车司机也好,乘客也好,双方都没有强迫另一方的公权力,也都无法构成垄断,政府又何必横插一杠子“多管闲事”来做这方面的规定呢?
再说“安全保障”。我实在看不出乘客拼车乘坐出租车与平时三三两两多人乘坐出租车有什么差别,为什么平日里三四好友一起打车就有了“安全保障”,而几个人拼车居然就没有了“安全保障”?这二者究竟有多大的差别必须要“立法”解决吗?
最后说说“车辆资质”。既然提供拼车服务的一方是出租车,那么出租车本身就是资质要求,还需要什么别的资质吗?还有必要就拼车再“立法”规定其他资质吗?
综上分析,所谓“拼车的费用标准、安全保障、车辆资质等都无法可依”,其实都是伪命题,是毫无根据也毫无道理的。
该报道称:“在拼车中介成立后不久,银川市客运管理处即以违反《银川市客运管理条例》为由责其停止业务。”这令我有点看不明白。既然拼车“遭遇法律空白”、“无法可依”,银川市客运管理处怎么又“有法可依”认为拼车“违反《银川市客运管理条例》”呢?难道法律真成了“橡皮泥”?在老百姓面前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到了有关管理部门面前就又现身“有根有据”了?拼车问题到底是“无法可依”呢,还是“有法可依”呢?
报道称,银川市客运管理处副主任田新平表示,在雨雪等极端天气时,客运管理处对于市民的拼车行为原则上采取“不反对、不提倡”的态度,“但是拼车中介在正常天气条件下组织乘客拼车,不符合《银川市客运管理条例》,违反出租车行业规范的要求。”
这位田副主任的话说的还算明白,也好理解。只是他并没有明确指出拼车究竟不符合《银川市客运管理条例》哪条哪款规定?
为此,我专门在网络上搜索了一下,却并没有找到田副主任所说的《银川市客运管理条例》,而找到的是19981216日银川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94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详细查看该条例,我并未发现拼车或者拼车中介不符合该条例哪一条款的规定。另外也并未发现该条例在何处区分了“雨雪等极端天气”和“正常天气条件下”,更未发现何处规定了二者在管理上有何不同之处。由此,我不得不怀疑这位田副主任是否在信口开河胡说八道。
这位田副主任还表示,“如果出现纠纷甚至交通事故,没有相应的法律明确中介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据我所知,无论乘客与出租车公司还是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或者是出现交通事故,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条例等,都有法可依,完全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解决。至于中介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根本不应当承担责任,也无所谓明确不明确的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位田副主任眼里,根本就没《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条例等法律。他眼里的“法”,只不过是其个人自以为是的“想法”而已!
那么,拼车或者拼车中介究竟是合法呢?还是不合法呢?
如果说拼车或者拼车中介都无法可依的话,那么从乘客或者中介方面来说,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以及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要求,拼车或者拼车中介都不应受到阻挠和禁止。况且拼车中介还依法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就更不能没有法律依据就被查处。从政府行政管理机关角度来看,如果无法可依,那么也就无从认定其行为“违法”,银川市客运管理处又有什么权力叫停拼车中介呢?
银川市拼车中介这一新兴便民举措,为什么没有遭到工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而偏偏遭银川市客运管理处查处呢?银川市客运管理处又是依据的哪里的“法”?至于田副主任的“说法”,可以说是既不讲法,也不讲理,实在难以服人。
至此,其实谁也不难明白,拼车这一“便民之举”为何难以实行的根源所在。
记得小时候我们都唱过一首儿歌:“我在马路上捡到一分钱,把他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我们也曾唱过“学习雷锋好榜样”。认真想想,无论是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还是学习雷锋好榜样,都可以说是“无法可依”的,但却从来没有人禁止,大家对此也从无异议。为什么拼车这一便民之举,却遭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并且偏偏遭到阻止呢?
在此,奉劝某些行政管理部门,请不要对老百姓随便拿“无法可依”说事,更不要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而曲解法律!
 
 
(王荣利2010122日晚于北京)
 
附:租车拼车中介被叫停便民之举遭遇法律空白
20100122 10:41:0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银川1月22日专电(艾福梅邹欣媛) 进入冬季,大风雪天气时有发生,各地气温骤降,拼车的话题却随之火热。2009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一市民抓住这一“商机”,顺势成立银川市首家出租车拼车中介,可不久这家中介即被银川市客运管理处以违反《银川市客运管理条例》为由叫停。提供出租车拼车业务到底是便民之举还是违法行为?在上下班高峰期或极端天气市民出行难问题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拼车中介、道路运输管理处和市民三者之间争论的焦点。
    拼车中介:便民之举但无法可依
    银川市民孙丽一直苦于寻找出租车拼车伙伴,她告诉记者,她和几个朋友上班一直很不方便,想找一辆出租车拼车,所以在宁夏当地一家知名论坛上发了寻求拼车的帖子,但是一直没有人回复。后来,拼车中介主动联系到她。
    这家拼车中介名为“顺心信息服务部”,其负责人梁某告诉记者,他已和30多位出租车司机达成协议,有500多名市民加入其中成为拼车一族。
    梁某说,提供拼车服务是一件便民利民的事。有意拼车的市民和出租车司机填写报名资料成为公司会员,拼车中介就可根据资料整合出相同方向的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信息,最终司机和乘客双方自主协商价格、时间和地点,同时双方签订协议以保障彼此的权益。“出租车司机签订协议之后每天都会有固定的乘客,无形中多了一笔固定收入,而市民通过拼车每个月也可以节省至少一半的交通费用。”
梁某说,“顺心信息服务部”在注册时,由于银川市没有拼车中介的先例,工商部门无法将其准确分类,所以只能将其勉强归为“车辆信息”类别。拼车的费用标准、安全保障、车辆资质等都无法可依。在拼车中介成立后不久,银川市客运管理处即以违反《银川市客运管理条例》为由责其停止业务。
客运管理处:出租车拼车违反行业规范
    据银川市客运管理处的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银川市共有出租车5006辆。抽样调查显示,目前出租车的里程利用率在60%—70%之间,也就是说银川市出租车刚好处于饱和状态。
    但是市民出行常遇打车难却也是实情。对此,客运管理处副主任田新平解释说,这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银川市出租车的起步价相对较低,且银川市区面积相对较小,大多市民平时上下班、接送孩子都会首选出租车,在遭遇极端天气时更是如此。其次,在雨雪等极端天气时,市民对出租车的需求直线上升,而出于安全等因素的考虑有近20%的出租车不运营,这就造成极端天气出租车的供求失衡,加之道路拥堵,市民打车难上加难。
    “拼车”到底该不该、行不行?对于这一问题,田新平表示,在雨雪等极端天气时,只要出租车司机能够尊重乘客意愿,明确费用分担,客运管理处对于市民的拼车行为原则上采取“不反对、不提倡”的态度。“但是拼车中介在正常天气条件下组织乘客拼车,不符合《银川市客运管理条例》,违反出租车行业规范的要求,且如果出现纠纷甚至交通事故,没有相应的法律明确中介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田新平说。
    因此,为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以及出租车的正常运营,客运管理处叫停了拼车中介的拼车行为。
    拼车合法化须法律明确
    记者采访发现,不管是作为管理部门的客运管理处还是拼车中介本身,都认为阻碍拼车合理化的最大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空白,在“无法可依”的背景下主管部门不可能放开拼车行为。
    事实上,拼车现象在国外早已司空见惯,法国巴黎政府为实现节能减排,缓解交通压力,大力提倡拼车;美国和英国修建了专供多人共乘的拼车专用快速车道;韩国已经允许多位乘客共乘一辆出租车的拼车行为,名曰“合乘制”。
    国内的拼车现象也有逐步合法化的趋势,但目前主要限于私家车无偿拼车。2009年2月,杭州市政府提倡有车一族上下班可以无偿拼车,对私家车拼车的行为采取放行的态度,并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确定了两个拼车试点,市民可以在试点的区域报名,由交通部门备案管理,接受政府机构统一的拼车安排。
    梁某等人建议城市管理者尽快研究制定与出租车拼车有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解决出租车拼车“合理不合法”的尴尬,满足群众的需求。
    同时,孙丽等市民建议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缓解出行难题。比如,根据宁夏现有的公交路线,适时增加相应线路,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输能力;倡导出租车司机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进行交接;增加出租车需求高峰期的运营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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