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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利《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连载13)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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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社会危害

 

作者 王荣利

 

任何国家都存在犯罪,任何时代都存在犯罪,任何社会群体也都难免有犯罪。但是从犯罪侵犯的客体来说,企业家犯罪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犯罪,对社会有着更大的危害性。因为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企业家的事业成就其人生价值,而企业家犯罪则毁灭财富和价值。

笔者通过对收集的200多例企业家犯罪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从总体宏观方面总结出企业家犯罪对社会的十大危害如下:

 

1.败坏党和政府形象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其中中国企业家功不可没。为此,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各级党和政府不仅从各方面对企业家创业、创新、发展给予了非常大的鼓励和支持,而且也给予了企业家极高的社会地位荣誉。许多有所成就的企业家,不仅每年会获得来自各级党政机关的各种荣誉和奖励,甚至还被推选进入各级政协和人大组织,在国家政治活动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这些事实说明,党和政府给予了企业家特别的厚爱,企业家应该以更加出色的成就来回报党和政府的支持和信任,回报社会各界给予的关怀和厚爱。

然而,一些企业家却并未珍惜党和政府所给予的荣誉和地位,他们有的居功自傲,腐化堕落;有的弄虚作假,欺骗国家和百姓;有的恃强凌弱,为害一方;有的违法经营、非法牟利……

据不完全统计,在笔者收集的221例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担任过各级人大代表的企业家多达45人,占全部总数的20.35%;担任过各级政协委员的企业家多达31人,占全部总数的14.03%;其中担任过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企业家分别有14人和10人。除此之外,还有2人曾经担任过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

这些企业家的这些行为,不仅毁灭了他们的个人前程,更是极大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党和政府的形象抹了黑。因此,他们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若不将他们绳之以法,党和政府的形象便无法予以维护。

 

2.损害国家经济利益

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组织,企业家则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带头人。企业家犯罪,则往往会带领企业偏离创造社会财富的方向,进而损害国家经济利益。

作为国企企业家,他们无论贪污、受贿还是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都是化公为私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都是国家经济利益。更有一些国企企业家,由于他们的贪污、受贿等腐败堕落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破产,则对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害更加巨大。如原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海南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耀祺,个人贪污6100万元,在职期间还造成港澳国际集团共亏损33.2亿元,其中由李耀祺担任董事长的海国投系统亏损额就高达17.5亿元。又如原徽商集团董事长蔡文龙,贪污受贿约1700万元,但滥用职权造成的巨额亏损却高达3.352亿元。

一些民营企业家,他们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有的大肆走私,偷逃关税,扰乱国家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有的对国家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乃至各级政府从事各种诈骗活动,侵吞国有资产,直接损害的也是国家经济利益。如原福布斯富豪、“河南首富”孙树华,据报道涉嫌诈骗银行贷款高达13.6亿元。又如原福布斯富豪、中国特种纤维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陈顺利,据报道骗贷10多亿之后人间蒸发,出逃境外。

无论国企企业家还是民营企业家,其行为极大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国家决不会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他们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一些企业家以钱养恶,以恶敛财,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他们欺行霸市,垄断市场,非法经营,牟取暴利,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甚至冲击国家机关,妨碍公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对国家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极大。

一些针对不特定多数社会公众的犯罪,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非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犯罪,往往犯罪时间较长,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这些犯罪行为极容易成为破坏社会稳定不安定因素,如果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极可能诱发局部社会动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笔者收集的221例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存在上述犯罪行为的约有40例,占全部总数的18%以上。由此可见,企业家犯罪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危害性极大,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家,对此都必须予以必要的重视。

 

4.造成企业巨大损失

企业家是企业的核心,也是企业最大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家犯罪,必然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会直接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在221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中,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最近的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随着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刑事拘留,三鹿集团的末日也一步步逼近。又如原北京建昊集团,随着董事长袁宝璟被刑事拘留,如今也已不知所终。原先曾辉煌一时的三九集团、济南轻骑集团,也随着赵新先、张家岭的落马而衰落。更有许多上市公司,如达尔曼、托普集团等,随着老板的逃亡,退市的退市,衰落的衰落。

由此可见,企业家犯罪,往往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对企业的影响甚至是致命的。

 

5.带坏企业团队班子

一个企业做大,并非只靠企业家一个人单打独斗。企业家的背后,往往有着一支非常优秀的领导团队。而企业家犯罪,许多情况下也并非企业家一个人可以完成的,许多时候也靠一群人共同实施和完成。于是,许多企业家犯罪,往往会带出一群与企业家关系密切的人员共同犯罪,形成“窝案”。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存在这样的情形。

如原云南玉溪红塔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褚时健犯罪,同案的还有集团副董事长兼副总裁乔发科、集团总会计师罗以军;原海南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耀祺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罪被判死刑,同时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等5名高管也同案被判重刑;原深圳市城建集团董事长李育国,因其索贿卖官,又造成下属企业总经理马胜芳贪污、行贿受到法律的制裁;原安徽省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除董事长王效金受贿犯罪之外,还牵出多达11位企业高管涉案;原德隆集团总裁唐万新、原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华等犯罪,都涉及众多企业高管同案受审;而那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以传销手段非法经营的犯罪,企业核心高管几乎被“连锅端”,涉案人数动辄十多人甚至数十人。

由此可见,许多企业家犯罪,不仅仅将自己送进牢狱,也将许多企业团队核心成员拖下水,祸及他人,其危害更是加倍放大。

联系本文作者王荣利,请致Email:0755wang@0755fa.com

转自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d965d31a-d14e-4c5f-8c5d-9cb4011ddaf7&user=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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