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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王荣利《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连载11)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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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十大表现

 

作者王荣利

 

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表七所列民营企业家所犯罪名几乎全部是故意犯罪。民营企业家比较典型、多发的犯罪中很少有过失犯罪。既使个别民营企业家存在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一般对企业或者对个人命运的影响都不太大,所以笔者在此不做过多地研究。

从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观动机或者诱因方面来看,民营企业家犯罪最主要的动机或者诱因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笔者所收集的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只有约10例是出于感情纠葛或者一时冲动等其他原因而犯罪,仅占全部案例的7.79%的比例,其余92%以上的案例中,都涉及到经济利益的因素。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表七所列民营企业家所犯罪名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却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情况。为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就民营企业家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进行必要的归纳和研究,以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

为此,笔者结合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具体情况,将所有的犯罪行为从客观表现方式方面划分为十大类,并就每例案件首要表现方式和其他表现方式分别进行了统计,最后综合确定出十大表现的排名如下:

 

民营企业家犯罪十大表现方式统计表(表十五)

序号

犯罪十大表现方式

首要表现

其他表现

合计

比例

1.         

缺乏诚信合同诈骗

32

8

40

30.76%

2.         

滥施暴力杀人伤人

21

15

36

27.69%

3.         

对抗国家机关、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1

34

35

26.92%

4.         

官商勾结行贿获利

8

22

30

23.08%

5.         

非法经营牟取暴利

13

16

29

22.31%

6.         

公私不分侵占挪用

17

4

21

16.15%

7.         

组织黑社会称霸一方

18

1

19

14.61%

8.         

好大喜功弄虚作假

9

9

18

13.85%

9.         

贪心不足偷逃税收

6

10

16

12.31%

10.     

资金短缺非法融资

5

3

8

6.15%

合计

 

130

122

252

193.83%

 

现就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十大表现具体分析说明如下:

 

1.缺乏诚信合同诈骗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作为企业家,诚实信用应当是他们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

然而,总有一些人,他们见利忘义,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欺诈对方,谋取不义之财。在这种情形之下,他们背离了诚实信用,却难免掉入犯罪的陷阱。

122例已经明确犯罪罪名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其中构成或者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多达19例,占全部案例总数15.57%的比例。另外其他犯罪如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以及普通诈骗罪等,也大都与签订、履行合同密切相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罪名也可以理解为合同诈骗罪的特例。如果加上这些罪名,那么合计涉及到签订、履行合同的诈骗犯罪会更多。据表十五统计,这类表现方式的犯罪合计占到民营企业家犯罪130例总数的30.76%,远远高于其他犯罪表现。由此可见,民营企业家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缺乏诚信、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犯罪,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最主要表现,值得民营企业家予以格外重视。

民营企业家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实事求是,只有如此,既可以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又可以避免犯罪的陷阱。如果夸大事实、隐瞒真相,只顾追求自己的目标,而无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那么就不仅会陷入没完没了的经济纠纷之中,而且还很可能带来牢狱之灾。民营企业家对此必须予以格外重视。

作为企业家应该切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套用一句俗话来说,“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民营企业家如果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把自己的经济利益建立在损害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基础上,那么即使自己一时达到了目的,但是对方却决不会善罢甘休。如果最终无法以经济利益来补偿对方的损失,那么追究刑事责任往往就会成为对方最终的也是唯一的选择。

 

2.滥施暴力杀人伤人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此,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重点规定了惩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条文,为维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等人身安全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在现代法治时代,世界各国法律都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和健康的充分尊重。无论任何人,也无论任何理由,未经国家法定程序,谁都无权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也无权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否则,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者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些民营企业家,既缺乏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也缺乏对法律必要的敬畏之心。他们要么仗势欺人,恃强凌弱,要么为了一己之私,要么为了报一己之仇或者泄一时之愤,滥用暴力,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些行为无论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法律规定的重罪。当他们在实施这些暴力行为之时,他们不仅是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是在挑战国家法律。因此,对这样的犯罪行为,国家历来都严惩不贷。

原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且身价数十亿,只因生意场上的恩怨,雇凶杀人,然后自己受到不法敲诈,又再次雇凶杀人,结果也将自己逐步送上了黄泉路;原在北京经商的温州富豪王伟坚,因商业上的利益之争,不循合法途径解决,却走“黑道”解决,结果因“黑道”太“黑”,既伤人又杀人,终将自己也拖进了杀人案的漩涡之中,被判死刑;原抚顺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省人大代表侯建军,酒后驾车撞人,不仅不能克制自己,反而驾车逞凶,结果撞死无辜,自己也身陷囹圄;原宜宾雅风集团董事长邬桂华,兼并国企不顾职工利益引发职工不满,竟雇凶伤害职工代表致人死亡,最终也将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尤其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不仅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杀人,而且还有强奸、强迫妇女卖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这都必将使其罪加一等,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

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其中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暴力行为的,共36例,占全部案例的27.69%的比例,超过了四分之一。由此说明,民营企业家中暴力犯罪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与国企企业家形成相当明显的对照。国企企业家中,主要是经济犯罪,很少有暴力犯罪。这点值得民营企业家予以特别注意。

 

3.对抗国家机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对照民营企业家与国企企业家犯罪的不同之处,可以发现民营企业家对抗国家机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特别突出,这也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特点之一。

130例民营企业犯罪的案件中,其中涉及妨害公务、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作证、窝藏、包庇、私藏枪支弹药或者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共有16例,占全部案例总数的约12.3%左右,其中14例涉及“黑社会”犯罪。由此可见,这类犯罪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存在着比较多的重合之处。由此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特征,同时也说明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危害性。民营企业家要避免称为“黑社会老大”,就应特别注意不要对抗国家机关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否则的话,那么他也许就距离“黑社会老大”不远了。

另外,一些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在刑法上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些犯罪,有的虽然并没有造成直接的严重后果,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其实也都属于对抗国家机关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因此笔者将部分这类犯罪行为也都归类到对抗国家机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中。

上述犯罪表现,大都并不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最主要表现,而是为实施其他犯罪服务的。但这些表现却在民营企业家犯罪中表现存在很多,大多属于“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犯罪。在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涉及对抗国家机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例合计多达35例,占全部案例总数的26.92%,超过了四分之一,排名第三位。

 

4.官商勾结行贿获利

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其中构成或者涉嫌构成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罪名的,共计30例,占全部案例总数的23.08%的比例。从表七的排名中也可以看出,各类行贿罪在民营企业家所犯罪名中排名仅次于各类诈骗罪,排名第二。由此说明,行贿行为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最主要表现之一。

在行贿的人员中,既有“黑社会老大”之流的企业老板,如原沈阳嘉阳企业集团董事长刘庸、原福州凯旋(中国)集团董事长陈凯、原江西联达实业有限公司总顾问熊新兴、原大连冬士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冬海波等;也有全国各地所谓的“首富”企业家,如原欧亚农业董事局主席杨斌、原农凯集团董事长、“上海首富”周正毅、原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公路大王”张荣坤、原乐山东能集团董事局主席王德军等人;还有走私大鳄原厦门远华集团老板赖昌星、原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改清、原湛江技术开发区中正贸易公司董事长李深等人……近年来,几乎每一位因腐败、受贿落马的高官背后,都会有一些企业家的身影。

无论“黑社会老大”,还是各地“首富”,或者“走私大鳄”,他们都通过行贿手段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获取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巨额利益。但是,他们所获得的暴利却是建立在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基础上的。所以,他们这种行为绝不可能为国家、社会所接受,他们所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因缺乏合法性也很难受到法律保护。随着党和政府反腐败力度的加大,随着国家司法机关举报制度的完善和侦查能力的提高,任何官商勾结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都必将最终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最终,腐败分子必将受到严惩,行贿者最终也必将鸡飞蛋打,并且也难逃法律追究。

 

5.非法经营牟取暴利

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应该守法经营。只有守法经营的企业老板,才有资格被称为企业家。然而,一些企业老板,在巨额暴利的诱惑下,他们披着合法企业的外衣,实际上却从事着违法犯罪的勾当。

最早比较普遍的非法经营活动就是走私。他们利用境内外商品的差价,大肆走私,扰乱国内市场,偷逃国家关税,牟取巨额暴利。最典型的有湛江走私大案、厦门远华集团走私大案等,许多走私犯罪分子如原湛江技术开发区中正贸易公司董事长李深、原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梁耀华、原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改请等都依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原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畏罪潜逃到加拿大,国家一直在争取引渡回国受审。

还有一些非法经营活动,大多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如赌博、组织卖淫等非法活动。原福州凯旋(中国)集团董事长陈凯、原贵州通海集团董事长陈林、原大连冬士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冬海波、原河南嵩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松等人,均存在聚众赌博、组织卖淫等非法活动,因此他们在被依法追究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的同时,亦被追究了赌博罪、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传销活动猖獗,社会危害性极大。传销活动不仅骗人钱财,而且还有比骗人钱财危害更大、也更可憎的“洗脑”行为。传销颠覆了人们传统的道德、伦理和价值观念,教唆成员亲属骗亲属、亲戚骗亲戚、老乡骗老乡、战友骗战友、朋友骗朋友,并且不以行骗为耻,反而觉得行骗天经地义、心安理得。目前工商机关、司法机关对于传销组织的头目,大多按照非法经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广西永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李国生、亿霖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鹏运、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长陈相贵等人,均被以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提出诉讼。但笔者认为,仅仅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传销组织头目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应针对传销这种新的犯罪形式,依法设立传销罪,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力争彻底根除传销对社会的危害。

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其中涉及走私、赌博、组织卖淫、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以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案例共29例,占全部案例总数的22.31%的比例。其中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共有9例,说明许多非法经营活动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密不可分。

 

联系本文作者王荣利,请致Email:0755wang@0755fa.com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aed8df74-a0ca-450f-9ba3-9cb4011cdafc&user=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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