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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王荣利《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连载4)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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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基本情况统计与分析

 

作者 王荣利

 

 

二十多年前,笔者还在读大学的时候,那时候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真正的企业家。那时候,我国还没有实行市场经济,“投机倒把”还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罪名,所以那时还不可能产生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家。那时候,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绝对控制地位,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作为国家干部,也不属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家。因此,企业家犯罪的现象,在实践中并不突出,在理论上也不可能成为法学研究的课题。

党的十四大后,我国正式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民营企业突飞猛进增加,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这才逐渐出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群体,而且企业家队伍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不断壮大。

十多年前,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的全面修订。新刑法从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用了整整九十二条规定,详细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种犯罪行为,这比原来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总计十五条的规定,整整多出了五倍的条文!

企业家队伍的发展壮大和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法律条文的增加,充分说明了这样的两个事实:一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家不断增加;二是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国家对于经济活动的管理越来越依赖法律法规。这两个事实又充分说明,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家离不开与法律打交道,法律既是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企业家不可不予以特别重视和防范的陷阱。

企业家遵纪守法进行经营和管理,他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关或者人员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是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然而,如果企业家不能做到知法守法,而是违法经营和管理的话,那么他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家将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又很可能是一些违法乱纪的企业家不可逾越的陷阱。

根据笔者对自己收集的媒体报道的近20年来共计221位企业家(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包括银行家等金融机构负责人,以下统称企业家)犯罪被查处的年代的统计,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上升和发展趋势,并且以1997年为较为明显的分界线。其具体统计数据如下:

 

笔者收集的历年查处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案例数统计表(表一)

序号

年代

国企企业家

民营企业家

合计

1.         

1990

1

0

1

2.         

1991

0

0

0

3.         

1992

0

0

0

4.         

1993

2

1

3

5.         

1994

2

0

2

6.         

1995

2

0

2

7.         

1996

1

0

1

8.         

1997

2

1

3

9.         

1998

2

2

4

10.     

1999

4

5

9

11.     

2000

5

5

10

12.     

2001

5

7

12

13.     

2002

10

14

24

14.     

2003

8

7

15

15.     

2004

10

18

28

16.     

2005

9

15

24

17.     

2006

8

23

31

18.     

2007

15

25

40

19.     

2008

5

7

12

合计

 

91

130

221

 

从上表可以明显地看出,自1997年至2007年的11年间,企业家犯罪现象呈现出明显的逐年上升和发展的趋势。2008年虽然仅为12例,但这并不代表着2008年企业家犯罪现象有所减缓,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许多案件自查处至媒体报道期间一般会有大约一年半载的时间差所造成的。

据不完全统计,在上述合计221位企业家中,曾担任过各级人大代表的企业家共有45位,占总数的20.35%,其中担任过全国人大代表的企业家共有14位,占全部总数的6.33%;曾担任过各级政协委员的企业家共有31位,占全部总数的14.03%,其中担任过全国政协委员的共有10位,占全部总数的4.52%;曾获得企业界省级以上各种荣誉和奖励的企业家共有63位,占全部总数的28.51%;男性企业家共计199位,占全部总数的约90%;女性企业家共计22位,占全部总数的约10%

91名国企企业家中,据不完全统计,担任过各级人大代表的企业家共有19人,其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有7人;担任过各级政协委员的企业家共有6人,其中担任过全国政协委员的2人;曾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企业家、中国改革十大风云人物、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的企业家共21人,其中包括全国劳动模范7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9人;男性企业家81人,女性企业家10人;曾担任过上市公司高管的约18人。这些国企企业家中,既有由官而商的企业家,也有因企业经营管理成绩突出而兼官职的领导干部。

130名民营企业家中,据不完全统计,担任过各级人大代表的企业家共有26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7人;担任过各级政协委员的共有25人,其中全国政协委员8人;曾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民营企业家、最具责任感企业家、杰出人士、风云人物、年度人物等具有广泛影响力荣誉的共42人;曾荣登《福布斯》富豪榜或慈善榜、胡润《百富榜》的企业家共22人。从身价、资产或者涉案金额来看,130名民营企业家中,身价过亿或者号称身价过亿的的“富豪”共93人,占全部总数的71.54%;身价、资产或者涉案金额超过千万以上不足亿元的“富翁”、“富姐”共27人,占全部总数的20.77%;身价不足千万或身价不明的共10人,占全部总数的7.69%;男性企业家118位,女性企业家12位;其中作为境内外上市公司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共有27人。这些民营企业家中,既有被誉为“涂料大王”、“家具大王”、“特纤大王”、“印染大王”等称号的行业巨头,也有被称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首富”的富豪。

从以上统计数据来看,一方面说明国家对于企业家的社会贡献非常重视,给予了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极多的荣誉,企业家的社会影响力非常广泛和巨大。另一方面也说明,企业家犯罪的问题相当突出,其中既有国企企业家,也有民营企业家,既有非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也有上市公司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既有男性,也有女性,既有千万身价的富翁,也有身价数亿数十亿的富豪,既有全身心投入企业经营管理的企业家,也有身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社会知名人士……同时还说明,许多企业家并没有珍惜国家所给予的地位和荣誉,最终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对社会的危害性也非常巨大。

企业家犯罪现象不同于一般普通公民发生的普通刑事犯罪,我们对此必须予以必要的重视和研究。普通公民发生的普通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力要显著小于企业家发生的刑事犯罪。而企业家发生犯罪,不仅关系到企业家自身的人身自由乃至生死存亡,而且关系到其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以及国家或者社会巨额财产的安全。企业家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还关系到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和生活,同时也关系到与该企业相关的其他企业的发展和存亡。所以,企业家犯罪,往往会引发连串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为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加强对于企业家犯罪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提高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企业家,都是新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的第一代企业家,他们都还缺乏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他们既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教育,更缺乏日常生活中法律实践的熏陶,所以他们大都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更缺乏熟练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技巧。作为第一代的企业家,在他们创业的阶段,国家法律尚不十分完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他们在经济领域不断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国家法律也日益进步并完善。随着我国法律日益完善、执法日益严格,企业家如果还抱着原有的观念经营管理企业,而缺乏必要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帮助和提示,则无异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其法律风险是不言而喻的。总的说来,第一代的企业家,他们的法律意识大多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还远远不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才导致近年来企业家犯罪现象呈现出不断上升和发展的趋势。对此问题,我们不得不给予必要的关注的研究。联系本文作者王荣利,请致Email:0755wang@0755fa.com

原文转自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eac94ee8-aaa9-454b-8007-9cb401160d94&user=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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