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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财务核查底稿曝光 会计师彻查发行人 2013-03-16

IPO项目的财务核查正牵动着资本市场的神经。记者获得的一份由某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的文件,详细提示了会计师在IPO项目专项核查中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需实地走访的供应商、大客户数量等细化指标,足见本次财务核查之严苛。

 

该文件开宗明义是为“应对IPO项目专项核查新规”,重点提示了会计师应核查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的家数、核查金额的比例及函证家数和比例等细化指标,对牵涉IPO财务核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具有共性意义,从中可窥见本次财务核查的重点排查目标。

 

2012年末,证监会对IPO在审企业掀起财务核查风暴,剑指财务信息失真、虚假及欺诈发行上市等隐疾,并规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在3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再组织抽查。证监会还明确,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各司其职,分别编制工作底稿并出具自查报告。此前,有券商的底稿指引显示,其核查的细项有百余项之多。

 

记者获得的文件则勾勒出会计师财务核查的底稿轮廓,在实务操作层面制定了具体指引。文件要求会计师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客户、供应商核查,包括询问双方关键经办人员、检查核对工商资料、函证交易和未结算往来、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等,通过不同来源的证据印证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文件甚至明确了应当实地走访的重要客户、供应商样本数量,例如,报告期3年内的客户、供应商实地走访家数,各年均分别应不低于10家,且2012年与客户、供应商交易核查金额均不低于50%。

 

对于“实地走访”的核查内容,文件还要求形成访谈记录,尽量在现场照相和录音,重点观察客户仓库,甚至要求有机票、住宿发票等核查轨迹。

 

此外,对于重要交易和重大往来余额,文件要求必须有回函且确认相符;所有回函均应核对签章签字是否异常、回函人身份是否适当。对重要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均需实地监盘,重要的异地存货应进行现场监盘。对于已过会项目,应加强会后事项的异常信息审核,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引致业绩下降的因素。

转自:http://www.topcfo.net/News/index/id/29949

 

该文件指出,因IPO企业涉及行业较多,情况各不相同,会计师事务所须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核查程序并进行补充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在雷厉风行的财务核查风暴之下,今年以来共约30家IPO企业“知难而退”,预计3月底前还将有不少排队企业会“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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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资本市场 |   浏览数(2303)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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