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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放弃中国国籍谜底 详解俏江南上市绕道“10号文” 2012-12-15

  俏江南董事长张兰再次卷入漩涡。

  这次是因为国籍问题。12月初,俏江南集团总裁安勇对外透露,俏江南赴港IPO已通过聆讯。之后张兰迅速提交退出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的申请。

  俏江南集团由张兰创始于2000年,总部位于北京,旗下包括俏江南品牌餐厅、兰(LANClub)和SUBU三大高端品牌。

  张兰近日接受访问时这样自嘲:“不是为了在中国香港上市,谁愿意放着中国公民不当,当岛民呢?”张兰口中的这个岛国是一个总人口3万、叫圣基茨的地方。

  张兰自称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俏江南香港IPO铺路。

  这只是中国企业家选择境外上市的一个缩影。最近在香港上市的旭辉控股、腾讯等都做了类似的安排。

  据艾迪企业上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主席许夏雄介绍,在采用“红筹模式”情况下,在香港上市的渠道和方法很多,张兰做出放弃国籍的做法,有一定背景原因。

  2009年,《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10号文”)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张兰之举,意在绕道10号文。许夏雄介绍,除了变换国籍,协议控制形式(VIE)和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或收购方式上市也是可行的。

  变换控制人国籍即变更公司构架

  由于证监会此前对餐饮类企业的上市审核一直处于暂缓状态,俏江南在今年1月31日无奈终止A股IPO审核程序。

  此后,俏江南开始了赴港上市进程。但在2012年5月16日,证监会正式出台了《关于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这被解读为证监会为餐饮等生活服务类企业IPO放行的信号。

  但已为在香港上市做了一半工作的俏江南,没有再选择回到A股上市,而是继续进行其香港上市进程。

  问题随之而来。

  为什么同样希望在香港上市的三一集团董事长梁稳根没有放弃中国国籍,张兰却要放弃中国国籍?

  “早前,在安排俏江南在A股上市时,俏江南是以内资股东控股形式持有。”许夏雄告诉记者,俏江南今年1月终止IPO审核程序时,相信原内资控股股东转换国籍是为之后的境外上市计划做准备。

  由于内地企业在境外上市需要将资产由境外企业持有,而十号文(《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后修订版《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绕过前述要求。

  若张兰国籍转为外籍,则在一定程度上绕过了10号文,用自己在境外成立的离岸公司收购境内实体,并完成上市重组。

  “有人提出,原本张兰可以让其儿子汪小菲加入外籍,并让其收购境内俏江南实体,或通过代持的方式,将资产转移出去,再买回资产。”许夏雄说,

  但根据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成员需要上市前至少3年内维持不变,而在上市前一个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若在2月份张兰将控制权转给汪小菲,事情会变得复杂,除其他现实考虑外,在如何符合《上市规则》中所规定的“在上市前一个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方面,将变得困难。至少在上市时间表的排定时,会被迫推迟。

  除了俏江南,近期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地产公司旭辉控股(0884.HK)同样采用了变换控制人国籍的办法。

  在该公司招股书中写道:“本集团个人控股股东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不被视作并购规定所定义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或居民,原因在于在本公司收购相关境内企业前,林中先生为加拿大永久居民,而林伟和林峰为冈比亚共和国永久居民。”因此,该公司的重组不受十号文限制。

  此后,上述控制人通过在香港、开曼群岛和英属处女群岛三地分别成立离岸公司的形式,由开曼群岛企业控制英属处女群岛企业,再由后者控制香港企业,并由香港企业到内地收购旭辉地产实体,这样的方式,构成了传统上内地私人企业上市的“红筹模式”。

  但许夏雄认为,若张兰以较高调的形式宣布自己为了公司上市而移民,会给其上市团队及上市进程带来一定压力。

  “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和变换控制人国籍身份等方式,容易有规避10号文中的‘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绕过前述要求”的嫌疑’。“许夏雄说,当在香港申请上市时,企业在境内的上市律师需要出具意见,即由于控制人已转换国籍,上市申请人是不受10号文限制的。

  为何不学腾讯VIE模式?

  另外一种常用的绕开十号文的方法是VIE。

  “这种形式适用于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外资禁入或限入行业或业务。”许夏雄说,这些行业包括新闻、互联网、金融、甚至房地产等。若非外资禁入或限入行业,一般香港交易所不会批准以这种形式在香港上市。

  以腾讯的上市架构为例,该公司招股书显示,腾讯上市时整个架构在内地有4家附属公司,其中两家是经营实体公司,腾讯计算器系统有限公司及世纪凯旋科技有限公司;另外两家则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科技”)和时代朝阳科技(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时代朝阳”)。

  腾讯上市公司本身并非直接控制其实体企业。相反,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分别通过两个英属处女群岛企业控制了腾讯科技和时代朝阳。而腾讯科技和时代朝阳则分别与世纪凯旋和腾讯计算机签订架构合约。订立架构合约后,上市公司通过腾讯科技和时代朝阳,可确认和收取腾讯计算器及世纪凯旋的业务和营运的经济利益。

  架构合约包括知识产权转让合约,即以腾讯科技和时代朝阳向腾讯计算机和世纪凯旋提供若干技术及资讯服务为名,将后两者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境外上市主体。

  另外还有质押合约,即腾讯主要创办人向境外上市公司出售他们各自拥有的腾讯计算机和世纪凯旋注册资本的持续有限权益。

  实际操作中,协议不限于上述两种。所有协议签订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部分能够收取腾讯计算机和世纪凯旋所有收益,在内地法律允许时可收购上述两家公司所有股份及资产等。

  通过VIE形式,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在未收购腾讯境内实体的情况下在香港上市。

  许夏雄认为,虽然在支付宝事件及新东方事件之后,存在有许多对VIE模式的不确定性看法,但现实情况是,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外资禁入或限入的行业,特别是对于那些还未盈利的企业,除非境内A股能开通融资渠道,否则以该种形式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仍然是目前唯一的选择。

  能够帮助内地企业在一定前提下避开10号文,进行红筹架构上市的方法不限于此。目前,方式还包括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或收购,让自己身边亲密的外籍人士持有股份和先卖后买等形式。但每种形式背后可能都隐藏着潜在的法律等风险。

  转自http://www.21cbh.com/HTML/2012-12-15/xNMzczXzU4NDUxNg.html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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