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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双薪”并入年终奖的纳税筹划技巧 2010-06-02

 

“双薪”并入年终奖的纳税筹划技巧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这就意味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不再扣除费用,应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已经失效。
“双薪”所得单独计税方法叫停后,如果单位继续向雇员发放“双薪”,该如何纳税呢?大体上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将“双薪”所得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种是将“双薪”所得纳入年终奖,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践当中,企业应注意以下两种纳税筹划方案。
(一)将中高收入者“双薪”所得并入年终奖进行筹划更省税。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相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将年终奖除以12确定适用的税率,从而大大降低了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由于中高收入者月薪、“双薪”和年终奖的数额较高,均适用10%以上档次的税率,把“双薪”所得纳入年终奖发放,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减轻税负。
假设王先生2009年12月取得工资薪金8000元,“双薪”所得12000元。请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前的分析
若将“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总额为20000元,扣除2000元的费用扣除额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元,按照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225元。
(2)纳税筹划方案
单位制定一份年终奖的发放办法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年终奖的数额为12000元。
3)纳税筹划后的分析
基于此方案,可以将“双薪”所得12000元作为年终奖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王先生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8000元-2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元,本月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25元(6000×20%-375);“双薪”所得12000元除以12等于10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双薪”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175元(12000×10%-25)。当月工资、薪金与“双薪”所得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比筹划前减少 3225元-2000元=1225元。
由于适用税率相对较低,在大多数情况下,将“双薪”所得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较将其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能更有效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二)对于收入较低的纳税人,应实行“双薪”制度。
虽然把“双薪并入年终奖”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但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费用扣除额,以及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也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针对纳税人的个别情况进行测算。特别是对于收入较低的纳税人,“双薪”所得合并到年终奖反而不划算。
假设某职工月薪收入2000元,年终发放“双薪”3000元,年终奖5000元。如果“双薪”和年终奖选择一次性发放,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应纳税775元(8000×10%-25)。如果“双薪”和年终奖分月发放,“双薪”收入并入当月工资纳税,则“双薪”所得和当月工资应纳税325元,年终奖5000元应纳税250元(5000×5%-0),合计纳税575元,比第一种少200元。
产生上述差距的原因是“双薪”并入年终奖后,使年终奖适用的税率由5%剧增到10%。因此,纳税人在选择“双薪”纳税方法时,要特别注意“双薪”所得并入年终奖后可能提高适用税率的情况。
按照国税发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企事业单位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时,应尽量将上述不同项目合并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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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
类别:纳税筹划 |   浏览数(6878)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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