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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特许经营《条例》后时代的尴尬 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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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眼之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在中国出台与实施一年多了。

         与《条例》刚出台时的热闹、欢欣鼓舞场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年后的今天,也就是所谓的《条例》在一年的过度期之后,市场上却是一片安静,而且是异常的安静。本来,按照《条例》刚出台时的某些机构和部门的态度或言论,这个时候应该是大加处罚的时候。然而,社会大众期待一年之久的大规模处罚的状况却迟迟没有出现,就连因触犯《条例》而受到处罚的新闻报道都几乎没有出现,绝大部分的新闻都在探讨对《条例》的“冷抵制”、“备案门”、“尴尬”等问题。

         显然,这种主管部门的只打雷、不下雨的安静与《条例》刚出台时的号称要“处罚一批”的尚方宝剑下的雷霆万钧之势是不一致的。至少,几乎所有关心这个市场的人们都在追问和期待着一个答案:按照某机构号称的3000家左右的“特许人”企业来计算的话,除去寥寥的400多家已经备案的企业,那么,《条例》所赋予管理权的部门该如何对待剩下的2600家“特许人”企业呢?

        放眼观之,《条例》之令虽行而禁不见大止的状态到了一年后的今天,特许经营市场中已经陡然增加了几个似乎是不好处理的尴尬事件。毫不夸张地讲,这几个尴尬事件如果不认真,尤其是不明确、清晰地得到合理处理的话,那么,包括《条例》在内的中国特许经营的市场将进入一片比以前更加混乱的可怕状态。

        为此,我们必须首先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中的这几个尴尬事件的存在的事实。

        概括地讲,这几个尴尬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国特许人企业的数目成了悬疑

        目前的市面上流行着几种不同版本的关于中国特许人企业数目的结果,比如有机构认为是3000家左右,有机构则大胆臆测是1.5万家,两者竟然相差5倍!即便是前者的认为3000家左右的数据,也早被诸多媒体们引用,并据此得出了“中国是世界上特许人最多的国家”之称。

        但是,现在看来,让无数人引以为豪的“世界上特许人最多的国家”这个称号却是否要因《条例》的出现,因《条例》中对于“特许人”资格的界定而必须要改变了呢?

        其实,即便是“最多”或不“最多”的问题,它本身倒也没多大关系,因为至少,多和强、数量和质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盲目地夸耀自己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时代早已过去,但是,目前的中国,尤其是那些以发布中国特许人企业数目为乐、成瘾的机构、组织或甚至个人,却必须要严肃地回答下面这个可能会给回答者招致“板砖”或被因此批为“法盲”的问题:

        对于中国的特许人企业的实际数目,在《条例》后时代里,指的应该是哪一类呢:已确认备案的企业?还是,已提交备案材料,但尚未最终备案成功的待审核企业?还是,没有备案,也没有提交备案材料,但却在事实上做着特许经营模式的企业?……

        上述的这些悬疑若不清晰地解决,那么,人们在以后谈到中国特许人企业的数目这样一个统计数据时,恐怕除了大胆臆测就是噤若寒蝉了,要么就只能在数目前加上一些修饰性的定语,比如“已备案的特许人企业数目是……”、“已提交备案,但未确定的特许人企业数目是……”、“没备案,但在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的特许人企业数目是……”等等。

        二、备案的企业如果出现了欺诈,那么《条例》及备案的积极意义还剩下多少?

        在社会大众不愿或没有能力以更大的成本付出来获得更好的信任与依赖时,信任政府便成了一个风险似乎很小的最终选择,而商务部门既然代表着国家,自然或好象也就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权威,所以,自从《条例》出台并实施以后,广大的潜在加盟商或投资人在对项目进行评估时,该特许人是否备案就成了选择加盟项目的其中一个必备考虑条件。

        更甚之的是,有时,是否备案都已经成了潜在加盟商或投资人在选择项目时的第一道过滤和筛选项目的条件,也就是说,这些潜在加盟商或投资人会只在已备案的企业中选,对于没备案的企业,则一概不予考虑。有时,是否备案甚至还成为了潜在加盟商或投资人的最终加盟决策或项目遴选的一票否决制中的这个“一票”。

        这些信任自然值得政府部门高兴,但我要提醒政府部门在高兴之余要千万注意的是,与信任所带来的利益相伴而来的还有信任失败后的责任与代价。

        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企业事后被证明是欺诈性的话,那么,商务主管部门是否该承担一定的误导责任?

        事实上,先不论《条例》中对于备案企业的那些含糊的资格是否能保证、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具备这些资格的企业是非欺诈性的盟主,也不论商务主管部门纯粹因为自己的工作责任心、能力等人为原因而把欺诈性盟主递交的假材料当真的状况的出现,只要已经备案的企业出现了欺诈,尤其是当这些欺诈性企业被证明是彻头彻尾的欺诈时,商务部门该做何解释呢?是埋怨和批评《条例》本身的先天缺陷,是检讨自己的工作,还是找出各种理由与借口推委这个似乎说不清的责任?

        但紧接着,这就又出现了一个更严重的尴尬问题:既然已经备案的企业都可能出现欺诈,那么,潜在加盟商或投资人在以后还能继续信任或在多大程度上信任《条例》及备案呢?如果《条例》及备案“仅供参考”的话,那么,《条例》及备案的积极意义还剩下多少?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吗?        三、谁来管理与处置招商平台?

        对于目前市场上那些专门做招商平台的机构、网站等而言,他们迄今为止依然在大肆地为那些显然没备案的企业做招商宣传,那么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主管部门是否该出台一项规定,要求这些招商平台只能做备案企业的招商宣传呢?如果没有这项规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纵容违法行为呢?

        如果说不具备招商资格而做加盟的人或机构属于欺诈性违法的话,那么,这些为大量、众多的欺诈性“盟主”做招商推广的机构、网站等是否有“同犯”嫌疑?谁来管理与处置它们呢?

        令人遗憾的尴尬是,我们的《条例》中却遗漏了上述的这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那些四处宣称自己曾“参与制定”《条例》的“专家”们,为什么对这样一个特许人欺诈的最主要途径却视而不见呢?

        四、没备案的企业什么时候受处罚,受处罚之后怎么办?

        《条例》中规定了严厉的对于不具备资格的特许人企业的处罚条款,但现在一年之后了,在社会大众的众目睽睽之中,在已受到伤害和可能即将受到伤害而渴望公平正义的加盟商和潜在加盟商的期盼之中,尤其在那些以“不知道《条例》”等为借口的“冷抵制”的企业的观望之中,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里弥漫着强烈的问号:没备案的企业什么时候受处罚?被罚了多少?既然还有那么多的企业没备案,商务主管部门为什么迟迟不见大规模的处罚动作?……

        其实,笔者更担心的另一个会出现的尴尬局面是:不具备资格的特许人企业受了处罚之后,怎么办?

        比如,某企业被处罚了几万元,那么,若仅仅是金钱方面的处罚完了,而如果这家企业继续招商的话,那么,商务主管部门应该在什么时候再次地处罚呢?或者说,处罚的有效期是多久?如果被处罚的这几万元小于招商的利益所得的话,那么,“理性”的不具备资格的“特许人”企业可能在权衡了利弊得失之后,做出继续招商的决策,并且可能事先就让财务准备好钱,“等”着被处罚!如此,罚者和被罚者就可能这样反复地拉锯,而最终受害的却是那些一批一批地、前赴后继地上当受骗的加盟商。

        还有,如果某企业因不具备特许人企业资格、不备案而受罚,那么,罚完这个企业之后,它的加盟商们怎么办?既然这个“盟主”不具备资格,那么,其所签订的那些加盟合同算不算无效呢?如果无效,那么,这些可怜的加盟商们仅有的一些依靠也没了,他们的生意怎么办(尤其是对于那些虽没备案或没资格备案,但却在事实上确实对于加盟商的事业成功有帮助的“特许人”企业,这个问题更现实而突出)?谁来处理被处罚和被吊销执照的“盟主”们的加盟商们的善后事宜呢?

        《条例》只考虑了预防未来的加盟商可能受骗,却遗漏了对于假盟主已经欺骗的加盟商们的利益保护,换句话说就是,只考虑了明天的灿烂,却忘了昨天的苦痛,这种尴尬局面是否和某些机构或个人所号称的《条例》的大部分意义是“保护加盟商”的口号相矛盾呢?

         当然,上面所列的这些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在《条例》出台一年后的尴尬只是众多尴尬中的一些,决不是全部。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也并不是要刻意批评或指责某些人或机构,我只是想提醒大家要思考的是:既然有了《条例》,那么,我们就必须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用我们的真真切切的行动,让它真正地成为一个《条例》,而不是成为一个笑柄,我们还需要为此做一系列的《条例》后工作。

        否则,法若不法,不若无法。

类别:市场营销 |   浏览数(3918)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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