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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华:加盟商欺诈总部的七种套路(一) 200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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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1626880 电子邮箱:liweihua169@126.com 特许经营第一网 www.texu1.com
声明:本文已发表在《销售与市场》2008年第三期,转载必须注明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李维华 liweihua169@126.com



研究加盟商对特许人的欺诈是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的。

首先,这是为了特许经营关系中的更公平。我们不能一碰到欺诈,立刻就去揪特许人的毛病,而应该客观地分析,是不是可能是加盟商在欺诈特许人。只有公平的处理,特许关系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也才能更有效地真正打击欺诈。

其次,保护特许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以各种手段侵害特许人合法利益的加盟商,我们也应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特许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特许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商业环境才能更有利于特许人发展事业的积极性。

再次,促进特许经营的发展。为了使特许经营能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社会经济、塑造企业品牌、促进就业创业、提高人民大众生活质量等方面的积极意义,我们必须依法、合理地打击加盟商的欺诈,保障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更多的优秀品牌、更多的行业内的企业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否则,特许人一旦面临着可能被欺诈而又欲诉无门的境地时,他们往往会放弃采取特许经营这种模式。经过调查不难发现,许多知名品牌之所以迟迟不做特许经营、许多品牌做了一段时间特许经营之后又回到直营的主要原因之一,不是别的,正是特许经营中的来自加盟商的可能欺诈使他们望而却步。

最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不正当竞争。一些人或组织利用加盟的方式,从特许人那里“偷”得了各种软、硬资源,然后自己另行单干,或有意泄露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或采取别的非法手段,直接与特许人竞争或直接损害特许人的利益,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会直接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促进机会主义、投机取巧、不劳而获思潮的泛滥,非常不利于全社会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要想防止和打击加盟商对特许人的欺诈,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常见的加盟商对于特许人的欺诈手法都有哪些。一般而言,加盟商常采取如下方式或手段对特许人实施欺诈:

1、加盟商在特许人规定的区域、店数之外私自开店。

比如,据《重庆商报》报道(记者谭柯,实习生周露、余音潼),2003年,河南商丘市的两名餐饮老板,从河南赶到重庆,要求成为重庆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在河南的加盟商。双方约定,受许方只能在商丘市梁园区域内开设加盟店,不得擅自开办另外的分店和连锁店。但是,由于加盟店生意火暴。这两名加盟商决定盗用“武陵山珍”的名义在河南开分店。两人通过制假证者,刻制了在重庆根本不存在的“重庆武陵源山珍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与重庆武陵山珍仅一字之差)的印章,将武陵山珍所有的工商、税务执照和各种获奖证书等全部复制。随后,两人打着“武陵山珍”的旗号,在商丘、夏邑、巩义、郑州、永城等地寻找加盟商,收取高额加盟费,并为加盟店提供货源。这两位加盟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承认,他们确实在没有重庆武陵山珍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开设了5家分店。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重庆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决定诉诸法律,向加盟商索赔300万,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还决定对这个侵权案进行全面跟踪采访。

其实应对加盟商的这种问题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在其加盟之前,特许人企业应反复、郑重地交代清楚其有权开设的店的地址和数量,并在与其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样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后的相关责任;二是特许人企业应加强对市场、对所有受许人的督导,一旦发现有违规现象,应立即制止和处理。

类别:市场营销 |   浏览数(3830)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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